2018关于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思考
行政审判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行政审判工作的地位不断提升,其重要性日益凸现,行政审判正逐步成为各界所关注的热点。 近年来,各地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积极开展行政诉讼案件审判和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工作,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保障地方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然而,也必须清醒地看到,行政审判工作当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有的还相当突出,严重制约了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一)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意识较为薄弱。随着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相应提高,“民”告“官”的案件也正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从总体上来看,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意识还相对薄弱。一是不知告。一些相对人对行政诉讼知识知之甚少,在自身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不法行为侵害后,不懂得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寻求保护,不懂得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不懂得如何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的“信访不信法”,往往到党委、政府缠访甚至群访,而不依法通过诉讼来解决。二是不愿告。由于受长期的“民不与官斗”观念的影响,行政相对人不愿成为行政机关眼中的“刁民”,在发生行政纠纷后往往不愿将政府或其部门告上法庭。还有些相对人认为:“民”与“官”双方地位不平等,怕“官官相护”,从而对行政诉讼信心不足,这也是相对人不愿告的一个原因。三是不敢告。由于行政机关掌握着强势权力,有的相对人害怕因行政诉讼而遭到行政机关的加重处罚,或是在案件之后遭到报复,因而对行政诉讼存有畏惧或顾虑。
(二)行政机关的配合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总的看来,近年来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的配合程度在提高,但不协调的情况也仍然存在。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受传统“人治”观念的影响,行政机关往往有高高在上的优越感,对行政权受到行政诉讼的约束和审查还不太习惯,对行政机关成为被告有时还不太理解,有的还将司法审查看作是行政权的障碍或“紧箍咒”。二是抵触司法审查。一些行政机关对法院的行政审判存有一定程度的对立情绪,配合程度不是太高。极个别行政机关不予配合,不答辩、不应诉、不出庭、不举证,变相对抗司法权的现象还有所存在。三是行政首长出庭率低。由于认为与百姓对簿公堂失身份、丢面子,加之害怕败诉或是重视不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少之又少,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或是旁听则几乎没有,出庭应诉的大多是单位法制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有的行政机关只是委托律师出庭而本单位无人出庭。
(三)公正司法受到相关因素干扰。一是行政干预依然存在。相当一些行政诉讼案件在审判中会不同程度的遇到来自公权力的干预,行政机关通过自身的权力或是个人关系来施加影响,甚至请出相关领导说情打招呼,干扰了法院独立审判和公正裁决。二是群体性、同类性案件较为棘手。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城市建设力度的加大,近年来涉及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方面的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而这些案件大多为集团性诉讼,涉及为数众多的行政相对人,处理稍有不慎容易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而在处理同类案件上,平衡难度大、难掌握;特别是在处理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案件上,容易导致“翻烧饼”,而这个成本往往很大,也是行政机关难以承受的。三是涉及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案件难以裁决。一些地方政府或是行政机关在实施一些重点工程、重点项目中作出了违法行为,或是行政行为存有严重瑕疵,如果判决行政败诉则会影响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顺利推进,大幅增加工程项目的成本,此类案件令法院处于两难境地。
(四)非诉审查执行存在许多困难。一是缺乏执行基础。一些非诉执行案件基本不具备执行的基础,执行难度非常大。如计划生育方面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一方面社会抚养费高达数万元,而另一方面超生家庭往往比较穷,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其中相当一些为在外打工人员,难以执行。当然,同时也存在恶意转移、处置财产以逃避执行的情况。二是执法不公引起攀比。主要是由于行政机关在同类违章中仅仅处罚其中部分而引起的,突出表现在违章建筑强拆上。在数量众多且相邻的违章建筑中,行政机关有时只处罚了其中一户或几户,或是只申请强拆其中几户甚至一户,以至相对人心理不平衡,同时从执行者的角度来看也显失公平。这类案件有的被审查后裁定不予执行,有的虽符合执行条件但往往难以执行。三是对抗执法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执行触及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加之少数相对人法制意识淡薄、素质不高,暴力抗法的情况时有发生,稍有不慎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引发重大社会事件。四是执行效率有待提高。一些非诉案件的审查执行周期较长,执行效率不是很高,影响了行政效率特别是影响了对一些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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