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领法院行政审判工作
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和谐的司法环境,是宪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和职责。近年来,我院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领行政审判工作,坚持行政审判工作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的政治方向,以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为目标,内外并举,综合治理,形成了行政审判工作的强劲合力,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实现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确处理履行职能与服务大局的关系保障公民权利不受国家机关的侵犯,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为此,我院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从维护政权的合法性、正当性的高度,从维护党的执政形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行政审判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强化行政审判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观念,端正“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官”“民”矛盾“化解器”和“减压阀”的作用,通过积极稳妥地审理各类行政案件,特别是审理各类群体性、集团性案件,消除了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对立情绪,增进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减少了不安定因素,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二、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为目标,努力追求行政审判效果的有机统一
2004年至今,我院共审结各类行政诉讼案件226件,执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333件。所有审结和执结的案件中,没有一起被告不出庭应诉或不答辩、不提供证据等情况。所有诉讼案件无一发回重审,无一改判,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一)贯彻立法宗旨,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我院认真贯彻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既要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共利益,又要通过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于合法的具体行为坚决予以维护;对于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组织的违法行政行为,果断判决其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在审查阶段,引入听证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及时予以执行;对于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坚决裁定不予执行,充分保护了被执行人的实体权益。在执行阶段,对准予执行的案件,以说服教育为主,慎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防止了矛盾激化。
(二)公正高效审判 ,营造行政审判工作和谐司法环境
行政审判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晴雨表”。我院始终把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放在第一位,坚持案件快审快结,力求“胜败皆服”的办案效果。几年来,未出现一件错案,没有发回重审和二审改判案件,也没有因行政案件导致信访、上访问题发生,树立了行政审判的权威。同时,坚持以非诉执行工作为依托,为全区的中心工作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尤其是在今年的道路交通管理、城建开发、卫生管理、计划生育等重大决策上,我院都能积极参与、正确对待、依法处理,保障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顺利实施。
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我院始终坚持一案一总结、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座谈、一案一建议的工作原则,对每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注重延伸“释明权”的运用,切实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判决维持的案件,及时向当事人指出和阐明败诉的原因和法律依据,使其晓之以法,明之以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接受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依法管理。对判决撤销的案件,有针对性地向败诉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使行政机关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在,进一步改进工作,堵塞漏洞,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三)改进审判方式,提高行政诉讼的社会公信力
行政审判方式改革是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年多来,我院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不断推进和深化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以改革保公正,以改革促效率,以创新求发展。
一是不断拓宽行政审判领域的范围。我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新型案件日益增多,从传统的公安、卫生、林业等行政管理领域,到现在的烟草、商标、外汇、工商、财政、海关等方面,行政案件的类型已经拓展到50多种,涉及到行政相对人从出生到死亡以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行政管理领域。
二是全面落实以庭审为中心,以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和裁判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判方式,完善了庭审程序,强化了庭审功能,增强了审判的透明度,提高了裁判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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