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85708 发表于 2018-7-27 14:22:01

2018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问题的研究

  ;近几年来,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事件甚嚣尘上,呈愈演愈烈之势,2004年4月出现的安徽省阜阳市劣质奶粉导致大头娃娃事件,且今年在湖南省再次出现,雀巢奶粉产品质量事件,某食用油产品质量事件,以及环境污染问题、资源问题等等,不胜枚举。笔者认为,行政公权力的滥用有直接关系,从根本上遏制这类现象,必须在行政诉讼领域中建立健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为公共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在此笔者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特征等不作分析,只对我国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
; 一、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
; 正是因为上述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事件不断出现,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健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尤为重要,更是宪政精神、依法治国方略、人民参政议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
; 1、是宪政精神的体现
;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同时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由此可以分析得出,我国宪法赋予了任何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并赋予公民可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及社会事务的权利。因此,在我国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符合宪法的规定,它正是我国宪政精神的重要体现。
; 2、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
; 中国的法制改革思路经历了从加强法制到依法治国的过程。依法治国,建设民主法治国家,已然成为举国上下的政治共识和追求。具有高度民主的法治国家目标的提出,标志着治国方略的重大变化。依法治国的核心,在于确立宪法和法律作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崇尚法治大于人治和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的根本原则。依法治国的目标就是要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政治民主形态的符合国际人权法要求的法治国家。但是,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离法治国家的实质要求和形式要求还有很大的距。在某些领域特别是在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保障方面无法可依或恶法难依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部门法律缺乏基本法律或程序法,缺宪法配套法律法规。各部门法的规定不尽完善,部门法之间不协调的情况突出。许多部门法律制度受到计划经济体制模式的束缚和影响,不能很好地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的要求。甚至宪法本身还亟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还缺乏实施保障的系统规定,离法治国家标准的实质要求和形式要求都有很大差距。要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适应法治国家的需要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在立法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 因此,在我国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建立健全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
; 3、是人民参政议政的集中体现
; 正如前面所述,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但人民代表的数量毕竟有限,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单一,与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要求有一定的距离,因此,在我国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可弥补上述不足,任何公民可以随时随地的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可以提高公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它是人民参政议政的集中体现。
; 4、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笔者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先决条件应该是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因此,在我国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 二、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施行有以上诸多重要性,同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又存在着大量的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因此,在我国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很大的现实必要性。
; 1、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公共利益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而得不到行政诉讼救济
; 在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大背景下,各个地方、部门为各自的利益着想,在各自的领域内各行其事,对环境、资源、公共实施进行破坏性的开发利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第一,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环境公益主要包括各种自然环境利益、人文环境利益、教书环境利益、消费环境利益等,该类公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已屡见不鲜。如教育环境方面,据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2001年6月6日报道的严正学诉椒区文化局不履行职责案,某县文化局批准位于某小学对面的下属文化馆开设娱乐场所,且贴出大量带有色情内容影响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广告画。该市居民阎正学先生,因看不惯这种明火执仗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文化局制止这种行为,遭到文化局的拒绝,遂于2000年12月12日向该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阎正学的孩子并不在该小学读书,利益没有受到实际影响为由,驳回起诉。关于市场环境利益的案件更是层出不穷,有不服电信局纵容电信企业乱收费不作为的,也有不服铁路主管部门、民航主管部门违法提高票价的等。这些争议有的提起行政诉讼,有的提起民事诉讼,结果几乎都是“无果而终”。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没有可靠的公益诉讼制度。
; 第二,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各地发生了不少掠夺性开发、杀鸡取卵式的开发行为,对水、土地、矿藏资源造成了极大破坏。例如,1997年山东省黄河河务管理部门应东平县斑鸠店镇政府和六个村的要求,决定把开凿于50年代的用于黄河汛期分洪的“小清河”淤平,以便增加耕地的数量。几十年以来,周围群众引小清河里的水灌溉土地,发展渔业和多种经营,环境也得到极大改善,可谓受益无穷,对该河有十分深厚的感情。群众多方寻求帮助,但苦于投诉无门。有关部门皆以该行为没有直接侵害个人利益为由,不予受理。几年过去了,该河已有70%以上的流域面积遭毁。如果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事关如此众多人民重大利益的事情,必定不会陷入像今天这样的被动局面。
; 第三,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有些行政机关的首长出于追求政绩的需要,不惜重金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对年久失修的桥梁、道路、历史文物不及时进行修缮维护,酿成一幕幕桥梁倒塌、道路废弃、历史文物毁灭的惨剧。某省一个乡政府下令毁掉花费了几代人心血和汗水才建成的、用于防风固沙的“三北防护林”,建设葡萄园,发展“高效农业”。要保护上述公共利益,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不现实的。为此,应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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