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65092 发表于 2018-7-27 14:08:20

2018论民警因公伤亡原因和预防对策

  内容摘要:
公安队伍是和平时期为公众利益牺牲最多的一个群体,公安民警“天天有牺牲,时时有流血”,民警伤亡居高不下。本文分析认为造成民警伤亡既有社会治安和刑事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公安机关经费困难,装备不足,警务配置不尽合理等客观原因,也有部分领导和民警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不强,缺乏实战演练、执行勤务不规范等内在因素。进而相应地从领导责任,强化管理,教育训练,更新观念,警务保障诸方面提出预防对策。
近几年来,在对敌斗争,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处置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等工作中,公安民警“时时有流血,天天有牺牲”,因公伤亡的人数是呈逐年增多的趋势。据了解,建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有9000多名民警因公牺牲,10多万名人民警察光荣负伤。特别是近20年来,全国因公牺牲的民警就达6000多名。民警流血,人民心痛,为减少民警牺牲、关心民警健康,从公安部到各级政府、各级公安机关,都在想方设法采取措施,强化民警的安全防范意识,配备必要的武器,减少民警的伤亡。2003年4月,公安部下发了《关于今年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时遭到犯罪嫌疑人袭击造成伤亡的情况通报》。通报指出,在新形势下,公安民警如何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伤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突出问题。现就民警因公伤亡的原因及对策做如下论述。
一、;民警因公伤亡的原因分析
造成民警因公伤亡数字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多层次的、复杂的,具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自身存在的问题。
(一);客观方面:
一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利益群体多元化,贫富差距拉大,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刑事犯罪的暴力化倾向日趋突出,涉枪、涉爆、绑架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持枪、持械、持爆作案,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使一线执勤民警遭到暴力袭击伤亡的情况不断发生,给一线民警执勤活动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而且犯罪分子成帮结伙,携带枪支、匕首等凶器,暴力拒捕,袭击甚至报复公安民警的情况也十分突出。
二是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职能部门,始终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上,在执法管理过程中,首当其冲成了部分人发泄不满和报复的对象。再加上部分群众的法治观念淡漠,有些人片面认为只有杀人、放火等才是犯罪,至于对民警骂两句,打两下算什么,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有人则是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乘机起哄、殴打民警。还有的不能正确理解对待民警依法管理行为,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和社会利益之上,只求民警为其提供服务与保护,不愿接受管理,认为民警管理是故意和自己过不去,激动之下容易采取暴力抗法和反管理行为。
三是对袭警者的处罚大多偏轻。由于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袭警罪的罪名,一般情况下,袭警情节较轻的,大多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治安处罚。影响公务,造成一定后果的,才能按妨害公务罪论处。我国《刑法》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其量刑的尺度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也就是说,此罪处罚最重,也仅能判处3年徒刑。如果妨害公务行为,造成执法民警伤残,甚至死亡的,这时,行为人才会被以故意伤害罪或是故意杀人罪论处。这显然是不妥的,因为袭警行为妨害的是国家的执法活动,而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侵害的则是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妨害国家公务活动和侵害个人生命健康权,显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分别视之,而不应等同对待。
四是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经费困难,装备和训练经费没有落实。目前相当多的派出所,巡警队、刑警队等基层实战单位,装备严重不足,有的基层科所队执勤民警连警棍都没有,更不要说防弹背心、防刺服等装备了。民警缺乏必要警械、武器和防护装备。即使有了,也会因为怕麻烦,怕出问题而不想用,不敢用。再有就是交通工具落后,车况不好,带病车,拼装车,报废车仍在使用,因交通事故伤亡的民警比例大,1999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533人,仅在执行公务中因交通事故牺牲的就有236人占民警牺牲总数的44.3%。
最后是现有警力不足,配置不合理,警力资原浪费严重。目前世界上发达国家人口与警察的平均比例是万分之三十五,而我国是万分之五。警力隶属多头,难以集中使用。如在路上巡逻的警察,除了交警,还有巡警,甚至还有派出所的民警,三种警察分属不同部门,多头领导,警务安排各自为主,任务重复。警力严重不足再加上配置不合理导致民警长时期超负荷工作,一年一个民警工作量超过3016个小时,平均3周才能休息一天,也就是说一个一线民警一年干其他公务员两年半的工作量。致使民警得不到及时的休息和调整,大多数民警长期处于疲劳状态,长年劳累,积劳成疾,1999年至2002年全国公安机关每年因病殉职的民警都超过了牺牲民警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自身问题:
一是部分领导和基层民警敌情观念不强,警惕性不高,缺乏必要的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在战术上轻敌,缺少最起码的安全防范知识。在一些情况下,民警已经明显意识到被盘查、检查的对象有犯罪嫌疑,甚至已经获取犯罪证据但没有按规定认真进行搜身、检查,并采取必要的约束或强制措施,对其控制不利,对其同伙未加防范,从而受到犯罪分子的伤害。
二是对基层民警缺乏战术能力的培训。有的民警从警多年没有开过一枪,不会擒拿格斗的技能,不了解在围堵、检查中有关自我保护的技能。有的虽有培训,但培训教育与实战结合的不够,缺乏实战演练。一些民警执法,执勤战术动作不规范 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方法简单方式单一,造成许多不应有的伤亡。
三是在处置严重暴力案件或突发事件时,决策、组织指挥失误。处突预案形同虚设,方案考虑不周,或信息不灵,对敌方情况不明,仓促应战,或是协调不力,相互间配合不好,策应不及时,造成民警不必要的伤亡。
四是在实战中,对警察职能认识上此重彼轻,过多的强调了警察的对敌功能,忽略了自身的安全防护,没有进行正确的“勇敢观”教育,对发生了民警与歹徒搏斗伤亡的事件后,整理其正面典型事迹多,总结反思问题少,一俊遮百丑,一好百好。许多民警临战时没有携带警械、武器,也不懂及时找个有利的器具作为武器,在手无寸铁的情况下鲁莽行事,赤手空拳地对付穷凶极恶的持有刀枪的歹徒,在制敌过程中敌我之间力量或武器悬殊太大,民警往往处于劣势,致使民警前赴后继,盲目冒险,无谓牺牲。
五是公安机关内部一些矫枉过正的管理机制。近年来警察的执法越来越讲究程序的公开、公正,“文明执法”也频频被提及,公安内部的纪律规范以及程序规定也越来越严格。行政复议案件程序、办理刑侦、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五条禁令”等规定相继出台。而公安机关内部一些矫枉过正的管理机制束缚了民警的手脚,一遇到矛盾激化的事情就批评处分民警,导致民警不会管、不敢管、不愿管,甚至出现了“多管事不如少管事,少管事不如不管事”的不正常现象,再加上民警的执法变得越来越文明和规范,一些不法分子就认为民警变的好欺负了,于是袭警案件不断发生。
二、民警因公伤亡的预防及对策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民警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减少民警伤亡是最高的从优待警。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民警伤亡不断上升问题,从根本上保障从优待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关心爱护民警,提高公安机关战斗力和公安队伍的长远建设出发,把防止和减少民警因公伤亡当作一件大事来办。要克服麻痹思想,对本地发生民警因公伤亡的事件原因进行分析,认真吸取外地区发生民警因公伤亡事件的教训,举一反三。借鉴国外的好的做法,在教育、训练、装备、抚恤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民警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最大限度的防止和减少民警因公伤亡的发生,要建立和落实警务行动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民警因公伤亡情况实行责任倒查制,对于领导和管理上的原因,导致民警在执行任务时伤亡的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要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落实从优待警,关心民警,禁止安排民警参加非警务活动,合理安排警力,为一线民警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建立民警体检制度和在编民警健康档案,设立民警心理咨询中心,缓解民警的心理压力,科学组织实施民警年休假制度,保证民警公休日、节假日能得到休息。
(二)强化管理,依法勤务,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警务工作规范。
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警务活动。充分依靠和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切实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公安部2003年2月1日起实施的“五条禁令”中有四条与民警伤亡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要以贯彻执行“五条禁令”为契机,强化枪支,车辆等警械装备的管理,杜绝因枪支丢失、被盗、被抢造成民警伤亡。要进一步规范民警在执行任务时的装备,着力加强对民警日常训练和装备使用情况的检查。要加强对民警交通安全教育,严防因无证驾驶、酒后驾车,开“霸王车”,“带病车”发生交通事故。要防止和克服在贯彻“五条禁令”中,那种因怕枪支出问题,干脆“刀枪入库”的倾向,在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武器条例、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严格警械、武器管理的同时,切实保证执法执勤民警必要时能及时的依法使用枪支、警械,避免无谓的伤亡。
(三)加强教育,严格训练,努力提高民警的战术素养和实战能力。
实战训练是警察的生命工程。要坚持“练为战”的指导思想,进一步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警教育训练的长效机制和规划,切实增强教育训练工作的针对性、实战性,不断提高民警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要始终将基本功和应变能力的训练摆在重要位置。对从事不同任务民警要进行具有针对性、突出实战特点的战术训练、技能训练、身体训练以及必要的心理训练,使一线民警都能真正掌握到搜身、盘查、堵截、缉捕等战术和警务驾驶等技能。例如对袭警的防范训练,犯罪嫌疑人可能袭警的时机:
  1、 在清查、盘查、抓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趁警察对其控制不严(或对其同伙未加防范时),发动突然袭击。
  2、缉捕行动布置不够周密,被犯罪嫌疑人事先察觉,有所准备;或在追捕中,犯罪嫌疑人为脱逃主动攻击警察。
  3、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警察在搜身、押解、看管、讯问中,麻痹大意,执法行为不规范,犯罪嫌疑人乘机袭警脱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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