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关于政府集体滥用行政权力的若干问题――湖南嘉禾县违法拆迁案研讨
1、什么是政府集体滥用行政权力?政府集体滥用行政权力有何危害?要回答“什么是政府集体滥用行政权力”的问题,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滥用权力。所谓“滥用权力”,是指权力行使者违反授权者授予其权力的目的和要求行使权力,如采取非法的手段,追求非法的利益等。也就是说,权力行使者虽然享有权力主体(公权力的主体是人民及其人民代表机关)授予的权力,其并没有越权或篡权,但其没有按照权力主体的目的和要求(公权力的目的和要求通常体现在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之中)去行使权力。有些时候,权力行使者虽然在表面上或形式上是按照权力主体的目的和要求行使权力的,但在实质上是在追求自己的私利。例如,在房屋拆迁案中,政府依法享有拆迁权,但法律赋予政府这种权力的目的是实现“公共利”,而不是商业利益,更不应是政府官员的个人利益。但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往往打着发展地方经济的“公共利益”旗号大肆拆迁,实际上他们是拿了开发商的好处,为开发商和自己谋利益。有时虽然没有拿开发商的好处,但却是为了大造形象工程,目的是为了自己升官。有时,权力行使者也可能真心实意地是为了公益,为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但其不择手段,甚至不惜以牺牲公民的人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为代价,这些都是滥权力。
所谓“政府集体滥用行政权力”,很显然,就是政府领导人以合议制会议集体讨论,集体作出决定的方式去做违法和侵犯公民权益的事,即政府通过合法的形式作出非法的决定,去追求非法的目的。
政府集体滥用行政权力较政府官员个人滥用权力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其一,以政府的名义实施,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其二,以政府的人力、物力资源推行,具有更大的强制力和破坏力;其三,以政府集体的形式作出,事后责任难于追究。
2、发生政府集体滥用行政权力的制度原因是什么?
发生政府集体滥用行政权力的制度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五:其一,地方党委“一把手”权力太大,党依法执政的问题(如党委和党委“一把手”如何对其决定、行为承担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的问题)尚未解决好;其二,人民代表机关的作用发挥不够,其决策权和监督权未能有效行使;其三,没有建立完善的人民参与制度,有效制约公权力的“公民社会”(或称“市民社会”)尚未形成;其四,公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如人大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司法审查、舆论监督等)不完善,运转不灵;其五,公权力行使缺乏严格的程序制度(如公众听证、专家论证、人大审议批准等)制约。
3、如何避免政府自身利益对其执行公共职能的干扰?如何保障政府公正?
政府是由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政府工作人员与普通人一样,同样是人,同样有其自身的利益。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有自身利益和追求自身利益是正常的。但政府不是企业,人民建立政府是需要政府为人民服务,需要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为此,就必须建立一整套制度,形成一种机制,以防止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因其自身利益对其执行公共职能的干扰。在当前,为避免嘉禾一类事件重演,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完善立法。如关于拆迁条件、程序的立法,关于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立法等;(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必须明确,政府的职能不仅仅是发展经济;即使是发展经济,政府的职能也不是直接从事经济活动,不是成天招商、引资和跟着开发商转,帮开发商搞拆迁等;(三)改革体制。要避免政府执行公务和自身利益挂钩,必须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包括财政体制,真正做到收支两条线;(四)纠正错误的政策导向,特别是干部政策导向。提拔干部不能只看GDP,只看高楼大厦、广场、公路一类“形象工程”;(五)加强监督制约,特别是舆论监督和司法监督。要制定《新闻法》,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民告官的途径和范围;(六)尽快制定《公务员法》,完善公务员制度,适当提高公务员待遇。总之,防止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自身利益对其执行公共职能的干扰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全面设计,全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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