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论政府职能的转变与行政许可的原则
一、引言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朱鎔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是一个总揽全局,求真务实,措施有力的报告。在报告中,朱总理明确指出:"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彻底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的羁绊,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继续理顺政府部门职能分工,防止有些事情互相推诿和无人负责。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进一步改革和减少行政审批,必须审批的也要规范操作,简化程序,公开透明,明确责任。";认真学习朱总理的报告,积极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与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将有力地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政府职能的转变问题,牵涉到方方面面,是一个非常复杂且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展开深入、扎实的研究。将政府职能的转变与改革和减少行政审批的问题相联系,是20世纪末叶以来世界各国共通的发展趋势。行政审批属于行政许可的一个主要类型,在行政法学上一般被置于行政许可领域来论述。朱总理在报告中提出了行政审批规范化、程序化、公开化、责任化的问题,实质上就是行政许可合理化的问题。本文将主要探讨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行政许可合理化过程中所应该坚持的一系列原则。
二、行政许可的合理化与政府职能的转变
在现代国家,行政许可是进行社会、经济、文化等行政管理的、具有刚柔并济属性的政府规制(government;regulation)手段,也是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有效手段,其存在基础在于市场领域的"信息不对称"或"市场失灵"。为了确保政府能够克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弥补市场失灵,各国皆设置行政许可制度,允许对市场及市场主体进行干预。
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许可不是行政管理的惟一手段,更不是万能的手段。并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推动行政许可广泛运用的同时,也推动了行政许可制度本身的改革,提出了行政许可合理化的一系列课题。一个非常浅显的道理就是,并非事事都要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也不是什么领域都要全面实施行政许可。如果行政许可的运用过滥,范围过宽,许可条件过于严格,那么,不仅会窒息社会成员的活动,使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减少活力,丧失动力,而且会导致行政效率低下,最终影响秩序的维持,危害公共利益。况且,不合理的行政许可制度往往和贪污腐败相联系。许可申请人为了获得许可而不择手段、不辞辛苦,行政许可机关的公务员则通过设置和运用许可,在维持社会、经济和文化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的名义下,不择手段地大肆谋求个人利益(设租);得到许可申请人方面送来的好处(寻租)后,有关人员就会丧失原则和立场,千方百计地为其办事,行扰乱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之实(规制俘获regulation;capture)。因此,世界各国出现了规制合理化的浪潮。例如,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出现不规制(deregulation)运动;80年代初,受美国影响,日本出现以规制缓和为重要思路和内容的行政改革,其主要目标就是规制合理化;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次第展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入到这一蓬勃发展的世界潮流之中。
行政许可的合理化,就是要充分发挥行政许可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追求社会资源的有效和合理配置,实现政府的有效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滥用裁量权的可能性,杜绝权力寻租的存在基础,推进廉政建设。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政府既要和市场领域保持一定的距离,改变从前那种在经济领域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地位,又要在市场经济中扮演一个相对积极的角色,适度、及时地干预社会资源配置,以应对当今社会各种资源日益短缺的形势需要。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对稀缺资源进行有效分配,可以防止市场主体在稀缺资源的利用方面进行无序乃至恶性竞争,既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又最大限度地发挥稀缺资源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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