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7164 发表于 2018-7-27 11:26:34

2018依法行政与行政观念的转变

    在依法行政中,客观存在的行政观念问题以及这种观念在行政活动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行政观念作为依法行政体系的一个关键的结构性要素,必须发挥重要的内在动力机制作用。如果把依法行政作为外在的制度要素的话,那么,以理性自律精神为内容的行政观念则是其内在的制度要素。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依法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山法律授权依据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当前一个突出的问题,行政观念必须转变到依法行政上来,只有二者契合,依法行政才能得以实现。
  行政观念是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活动中,形成的对行政活动的看法、态度、信念和价值,是对行政活动的一种深刻的认识和理解。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来分析和研究行政观念问题,必须坚持两条原则:其一、实践是认识的来源,行政观念来源于对行政实践的认识;其二、认识必须是真实地反映客观事物及其规律,行政观念则必须真实地反映行政实践的根本要求。由此我认为,分析和研究行政观念的转变问题,只有把它历史地结合到相应的行政制度中去能找到正确答案并把握其转变的指向及一般规律。
  显然,行政观念的形成或转变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规范、影响和制约,但是最主要和最重要的制约与影响是相应的行政制度,即行政观念的行政制度规定性,亦即它之所以为行政观念及其同其他观念之间的区别的特性。实践是认识的荃础,行政观念作为对行政实践主要是行政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它与一定的行政制度必然是一种“对等”的关系,有什么样的行政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行政观念。在依法行政的行政制度中,行政观念主要受行政法律规范的约束.或者说行政法律规范作为行政的根本依据,它必须对行政观念具有性质、方向、内容等方面的规定性;同样在“依人治世”的行政制度,行政观念则主要受“长官意志”的约束,它必须具有“唯上”、“唯权”等规定性。由此可以得出两点结论:(1)山于‘’依人治世”与依法行政两种行政制度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因此两者所形成的行政观念也必然不同,认识和理解具体的行政观念,只能到“依人治世”或依法行政中考察、分析和判别。(2)行政制度改变,也必然要求行政观念的转变,行政制度“依人治世”走向依法行政,行政观念也必须走向法治状态,否则必将阻碍依法行政的实现。
  党的十五大报告在阐述依法治国方略时,明确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贵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依法行政成为各级政府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木准则。在行政观念上,一方面依法行政要求摒弃传统的“人治”规定的行政观念,另一方面则要求树立法治规定的行政观念。那么“人治”规定的行政观念有什么特点?概要地说有这样几点:(1)以掌握最高权力的个人或集团代表或代替国家意志,它对行政观念的要求是服从、尊重、信仰权力,甚至是个人迷信。(2).权大于法,官本位,在行政活动中不是依据法律,而是依据长官意志,它对行政观念的要求是首先服从权力,然后才是服从法律。(3)“人治底下的法治”,或称为法律工具主义,为行使权利方便也制定法律,从而就可以“借法扩权”、“借法行权”了,法律不过是权力的奴蟀,它对行政观念的要求是形成法律为权力服务的愈识。总之,“人治”规定的行政观念就是“官本观念”,“权力观念”。这种法律文化和行政文化沉淀为潜在的社会念识,影响着依法行政的进程,此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权力拜物教、官僚主义、洁官主义、人情主义、等级观念等,这些正是依法行政和相应的行政观念所要彻底摒弃的东西。
  依法行政对行政观念具有指导规定性,为行政观念的转变捉供了相应客观依据。对依法行政作以理性认识,只能从依法行政白身的系统整体中寻求。抛开观念性要素,依法行政是山诸多要素构成的,是诸多要素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整体。在各个要素中,每个要素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其中占有主导地位、发挥主要作用的要素及其相互联系和作用决定着这一系统整体的性质、方向、内容、价旋。因此,行政观念的转变也必须以这些要素为依据。
  依法行政作为一个系统整体,占主导地位、发挥主要作用的要素有哪些?从其系统整体的鉴本结构看,主要包括三个层而的要素:一是基础和前提要素;二是内容和形式要素;三是价值和效益要素。
  1.墓础和前提要素—民主至上的观念。民主是一个政治概念、法律概念、道德概念,是一个多维性的词,但是不论我们从哪个角度来理解,民主的要义始终是指向“人民的权力”或“主权在民”。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依法行政的根本目的是发展民主政治,正如十五大报告指出的那样:“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口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民主是人民主权国家的旗帜.是行政理念的本质内涵,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前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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