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自然物诉权:公民环境诉讼的魅影
【摘要】美国公民环境诉讼的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经过了一个从法律损害到事实损害,再到联合诉权的过程,最终尝试赋予自然物诉权。目前,我国的诉权认定标准还处于法律损害的阶段,确立事实损害标准和联合诉权规则,已经成为我国环境法律实施的现实制度需求。借鉴美国的自然物诉权尝试,通过宽松的利害关系检验标准,赋予环境公益组织诉权,不仅不会造成诉讼泛滥,而且会裨益于环境执法。【关键词】环境诉讼;事实损害;联合诉权;自然物诉权
【正文】
本文以《美国自然物诉讼的实践功能》为题发表于《政治与法律》2009年12期,之后,有部分修改。
2005年吉林石化双苯厂发生爆炸后,贺卫方等和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提起涉及自然物诉权的环境侵权诉讼。 在1972年美国学者斯通首倡自然物应有法律权利后, 我国首次以诉权形式尝试自然物法律权利的实践。2004年,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审理了“鲸鱼社区诉布什”一案,该案通过系统回顾美国公民环境诉讼资格的发展历程,表明以诉权为典型的自然物法律权利是个似是而非的争议,尽管还将是令人困扰的哲学问题。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大胆尝试,甄别诉权似乎应该是建立相应诉讼规则的基础。自然物诉权是美国公民环境诉讼不可逾越的雷池吗?在中国语境中,其发展脉络蕴含的法律逻辑又具有何等程度的借鉴裨益呢?
一、鲸鱼社区诉布什:自然物个体的诉权
由于潜艇声纳会对鲸鱼等海洋哺乳动物造成巨大伤害,2002年9月18日,“鲸鱼社区”在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原告的成员包括海洋鲸类、海豚、海狮等大约80种海洋动物,塞拉俱乐部(Sierra Club)自任代理人。被告是时任美国总统的布什和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诉讼请求是:根据《濒危物种法》,海军使用主动低频声纳应当事先同国家渔业署进行协商,并向渔业署申请使用许可,是否许可应根据《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决定。同时,依据《国家环境政策法》,被告还应对使用低频主动声纳对海洋动物造成的损害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渔业署作出最终决定和完成环境影响评价之前,被告应命令海军暂时停止使用低频主动声纳。2003年2月9日,被告动议管辖法院驳回诉讼。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并未审理实体问题,于2003年3月7日以原告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诉讼。
2004年2月12日,原告向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上诉。法院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仍然是原告是否适格。 对此,上诉法院首先分析了美国宪法和《濒危物种法》等制定法是否赋予了动物诉讼资格。
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联邦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案件必须满足两个要求:首先,所涉争议是否一个“案件或争议”(case or controversy)。显然,海军使用主动声纳对海洋鲸类动物的伤害已经得到科学认定,这是一个案件。第二,宪法或制定法是否赋予了原告诉讼资格。 如果原告的确受到特定损害,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分析宪法或制定法关于原告诉讼资格的规定。
宪法第三条并未否定以动物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就不是一个“案件或争议”,宪法第三条也未将联邦法院的适格原告限制在“人类”的范围。因此,这并不阻碍国会通过立法赋予动物诉权,只是,国会还没有这么做而已。 既然没有宪法限制,那么接下来应讨论,是否应该赋予动物诉权。对此,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援引了美国学者斯通于对自然物法律权利的论证。权利的主体可以由特权者扩大到所有人,再由个人扩大到法人等社会组织。当然,可以再由当代人扩大到后代人,因而也可以由人类扩展到自然。并且,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使拓展法律主体范围的制度变革完全成为必要。 因此,法院最终需要审查的是现有国会立法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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