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警检关系的定位的探讨(1)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的渐趋复杂,犯罪尤其是刑事犯罪呈现出专业化复杂化 隐蔽性多发性等特点。随之而来,案件的侦破难度也随之增大。各国的司法机关尤其是行使追诉职权的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特别是当前全球倡导法治原则与保障人权的国际潮流下,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如何重构既能有效追诉犯罪又能保障人权的警检关系模式的重大课题,而警检关系的变化又涉及刑事司法制度变化的方方面面。基于此警捡关系的定位问题备受世界各国的重视和国际社会的关注。同时警检关系的正确定位无论是对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还是对推动中国的法制化国家进程无疑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Abstract:With the continual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and the social stratum more complicated than ever before,crimes especially the criminal crimes take on new characteristics displaying professional,complicated,invisibility,frequency and so on,and then the difficulities in the dection flours.Provided this,the judiciary especially the police and the public prosecutor are faced with a unprecedented challenge.As the same time,especially under the tendency of the global rule by law and human rights'protection,many nations including china have an important program that can establish a new police-prosectuor mode that can not only decEive the crimes but also protect the human rights,however the changes in the police-prosecutor relation also involves so many fields in the crimnal jurisdiction system.For this,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police and the proscutor covers lots of attention.With what has disscused above,now to establish the right position between them has a realistic sense in both the improvement for the criminal jurisdiction system and the progress to promote China into a normocracy nation.
在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司法制度中,警察与检察官均是承担刑事案件侦查责任的主体,二者之间如何分工与协作,其关系又如何构建,这不仅关涉到刑事诉讼结构的问题而且关涉刑事司法中公正于效率的价值取向问题。因此,警检机关如何定位以及定位是否准确都会对包括侦查程序与审判程序在内的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产生深远的影响。易言之,确切的说,刑事诉讼程序中警检关系关系的定位问题即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在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法律模式的问题。而在当今世界范围内,从警检模式看,主要有两大法系的三个模式即警检分立模式(英美法系)警检结合模式(大陆法系)混合模式(日本)。不可否认,两大法系三种模式警检关系构造各具特色,很难区分孰优孰劣。但是通过对各国景检关系模式的变化及改革的考察,对于在结合中国国情基础上的相互学习借鉴,加快各自刑事司法法治化进程颇具重大意义!
一,对于我国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界定
为了能够更好认识和正确定位警检关系首先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进行界定恐怕是不可避免也是不可或缺的,而要正确获取对二者的正确定位,从学理,法条及相关规定和具体司法实践三方面着手无疑是最全面也是最佳的途径。
(1)从学理看: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负责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刑事诉讼中,除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侦查的案件以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公安机关处在同犯罪做斗争的第一线,肩负着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使命。 代写论文 http://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职权表现在:
1、立案权。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在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有权自行决定。
2、侦查权。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公安机关有权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冻结存款、汇款、鉴定和通缉等,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权先行拘留,对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权执行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有权进行预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有权作出侦查终结的决定。
3、执行权。在刑事诉讼的执行阶段,公安机关负责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执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监外执行、假释的罪犯,执行期间也由公安机关监督。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检察权是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全体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权利,是国家维护法制统一和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一种特殊权利,是国家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既是侦查机关,又是公诉机关,同时还是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位,决定它的活动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代写论文 http://
由于刑事诉讼中各个阶段的具体任务不同,人民检察院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行使不同的职权:
1、在立案阶段,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有权决定立案。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进行监督,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2、在侦查阶段,行使侦查监督权的同时,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行使侦查权。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纠正。对于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有权进行审查,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对于自侦案件,有权实施除通缉以外的一切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
3、在起诉阶段,行使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权。人民检察院通过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提起公诉或不起诉。
4、在审判阶段,行使支持公诉和审判监督权。
5、在执行阶段,行使执行监督权,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同时,有权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2)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在刑事审判程序中警检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同时,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活动进行广泛监督包括第8条的法律监督、第76条的侦查监督和第87条的立案监督等以保证公安机关的活动在法律轨道上进行。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8条、第350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公诉人员如果发现事实不清,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时,公诉人员可以要求法庭延期审理,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协助。第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8条的规定,公诉人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 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 论文网 http://
(3)在司法实践中,当辩护方提出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况的辩护意见,或者主张侦查人员存在程序违法尤其是刑讯逼供时,检察机关通常会让公安机关出具"关于某某的报案情况的"、"关于审讯情况的证明"等等多种证明材料。
从上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界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不难发现,从总体看并结合法律规定,我国刑事程序中的警检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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