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论我国行政立法的协商机制(1)
【摘要】 行政法学虽然是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应用范围较广,并且争论也是层出不穷。但是当前,在局部和一些地方政府,行政立法的公开性严重受阻,民众和立法机关的协商机制却发展相当的落后,在行政立法中引入协商机制,既可以使行政立法的合理性基础得到巩固,也可以在实践中对行政立法的运转和操作进行参与和监督,使行政立法的民主协商机制更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了充分的体现立法中的民主精神,使行政立法中的沟通和协商机制秩序化、常态化、正常化,须在地方的行政立法中进一步引入公开、参与、听政和协商等方面进行更大的努力和探索。【关键词】行政立法;民主;参与;协商机制
一、前言 http://
行政立法行为已经是当今社会秩序正常运转所不可缺失的,立法过程中以民主和效率为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但是两者有存在着必然的矛盾,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就会产生一对明显的矛盾:一方面,公众寄予很大的希望与行政立法,希望通过行政立法使行政机关更能高效、节能、灵活,完美的发挥其优势,切实的解决人民群众遇到的困难,为人民群众谋福利;另一方面,由于中国传统的自上而下的行政理念,人们也会惧怕这一庞大的行政机构的“行为举止”,并且在现实生活中行政立法也出现了接连的漏洞,使人们对这种立法形式是否能真正的体现人们的意志而表示极大的担忧和关注。依据法哲学的观点,这一对矛盾的双方也正是体现出怎样寻求一种方式使行政立法得到民主、高效的结果的发生,以此为蓝本,为寻求行政立法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理论中充分体现出人民的利益和国家行政体系的利益,实践中使行政立法真正的在民众中得到升华,寻求行政立法与公众参与的最佳结合点,为行政立法和民主协商的完美结合的道路提出探索性的建议。 http://
本文着重从协商民主的由来、我国行政立法的现状,协商的现实意义以及改进措施等方面就行政立法的民众的参与和协商机制进行深入的探究。
二、协商民主的由来和在我国的发展 论文代写 http://
纵观历史的发展,民主的思想由来以久,令人向往。但是在实践中却让人不解和困惑。千百年来,许多追求民主的思想家、政治家为寻求协商民主的真谛而留下了很多的名言警句和惊心动魄的实际行动,近代以来,很多的民主理论相继占据学界的主导地位,其主要有哈贝马斯的协商式民主观、自由形式主义民主观、共和形式主义民主观,这些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都对我国民主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借鉴意义,尽管困难重重。 代写论文 http://
行政执法理念的提出与哈贝马斯的“商谈论”是分不开的,他所提倡的“商谈论”既可以阻止多数人的暴政,又可以阻止行政职权被少数人所操纵的一种现实的产生,20世纪80年代,约瑟夫毕塞特第一次提出了“协商民主”的理念,但是其只能作为一种社会秩序井然发展的一种原则而已,既而曼宁在其《政治理论》中真正对其进行了实质性的论证。之后,罗尔斯哈贝马斯、梅维库克、澳大利亚的卡罗林亨德里克斯、美国的詹姆斯和费伦也对协商民主进行了理论性的深入研究,但是进行比较精细详细的描述协商民主机制的还是哈贝马斯,他的理论是建立在《交往行为理论》,《事实与规范之间》和《包容他者》基础之上的,有着深厚的理论根基。 代写论文 http://
追溯历史,早在古典的民主中,如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制、古罗马共和国的民主制都采取过协商民主的形式,民主的主要形式有:公众发言、人人具有选举权、重大的决策要经过当权者与人民的反复协商、最后公众投票来决定等等后来协商民主的形式开始变形,本质上也不属于民主的范畴,但是还是作为一种形式上的民主存在着。近代以来,协商民主的事例比比皆是,如印度尼西亚等国家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越南成立了民主形式的以选举协商为内容的祖国阵线,也是要用协商民主来补充的;我国也成立了政治协商制度,也充分的体现了这种协商机制的继承和发展,使民主的程度深化,内涵更加的深奥,“共同协商是封建社会时的根本原则,它不仅体现在立法活动中,而且也是行政与司法活动中的基本原则。”徐大同教授作为总主编的《西方政治思想史》中提到,这充分的说明,在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中曾充分的运用和体现着“民主协商”的理论,在理论层面上,哈贝马斯认为在共和理论主义中,公民权主要是政治参与权和社会交往权,因而不仅要确保公民不受外在强制,还要确保公民共同的参加社会行政活动的实践;在法律概念层面上,共和主义民主权应归功于一种客观的法律秩序,向促进并确保公民在平等、自主和互相尊重的基础上互相尊重,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共和主义认为,政治意见和政治意志在公共领域和议会的形成过程所依赖的,是一种社会交往的节奏,其目的就是为了沟通,为了对话。对于共和主义,在公民、法律和政治三方面的内容的分析的基础上, 哈贝马斯正式提出和论证了协商民主这对于一种新的行政执法理念的形成有重大影响.
介绍了协商民主的由来,简要分析一下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的特点,哈氏的协商民主是以交往行为理论为基础而构建的一种民主实现行为,他与舒亚科恩提出的以面对面交流形式的微观方面相区别, 哈贝马斯的协商主义是建立在两方传统理性观念的基础之上的,其比较重视实践带来到重大成果,既而在西方传统哲学中的主观世界,客观世界和社会世界的基础上提出了生活世界的概念.以此作为其协商民主的又一支撑点,他认为人的理性话应看作为一个社会过程,即人为了在社会集体中生存就应适应和习惯这种集体的观念,并不断的融入到其中,这就是他所说的生活中的事,哈把交往行为做为其理论的核心,变通的讲,在中国的现行立法中,正缺少的就是这样一种交流机制没,使群众和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产生了巨大的隔阂,他把协商民主中的交往分为规范性交往、表达性行为、协调性行为,按照哈氏协商民主的要求社会各种事务的协商应分为公共领域的非正式协商和决策机构和决策机构之间的正式协商这样才能形成从人民到国家,从决策到执行,整个过程的相互融通,使协商民主成为一种政治形式,从而为民主制度的发展提供基础。 论文网 http://
哈贝马斯十分重视法律在协商民主中和自由平等中巨大作用,.即把协商民主法律化,运用一种社会规范来约束和矫正民主的发展,使其不至于发生扭曲和偏转, 哈贝马斯说,所追求的政治协商必须用这一方式来确保参与一切同立法相关的协商过程,即每个人都有平等机会行使对具有可批判性和有效性主张表示态度的交往自由.商谈原则要能通过法律媒介而获得民主的形式。只有当商谈和法律媒介彼此交融并形成一个使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建立起互为前提关系的协商体系,这充分肯定了在法律和民主协商之间的融合度,只有两者的融合达到最佳结合点就能使法律真正成为人民所信服的法律。 论文网 http://
提到协商民主就自然会联想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我国的民主是以协商民主为基础的,众所周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自从抗日战争后的重庆谈判,抗日军民在生产中形成的“三三制”原则,通过的“双十协定”享誉世界,1949年9月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并通过三大法律文献:《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并选举了第一代领导核心成员,在四个政务院总理和政务院部长,副部长中都有不同数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这充分说明联合政府的实现,因此可以肯定的说协商民主是我国民主体制的前提和基础。为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在1955年 《论十大关系》中,明确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特别是在1957年《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提出人民内部要用民主的方法。这里所讲的民主就是协商民主。改革开放以后,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完善并发展了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使协商民主达到一个新的高度。从哈贝马斯的商谈论我们不难看出,我们应从中汲取较多的教训和成功经验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协商民主:1、协商民主要贯彻落实民主的真实性、正确性、真诚性;2、强调参与者之间的平等关系,要平等相待,极力阻止公权力的过分干涉,实现协商工作秩序化,法律化;3、重视协商的经常性,强调由协商形成决策。 论文代写 http://
通过上述分析,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对于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有者重大的指导意义,尤其是在我国的立法过程中,体现的尤为充分,并且在行政立法体系中也有较全面的体现,对于决策机关与公众的协调也起到巨大的作用。近年来,公众参与立法,扩大立法的公开,透明度已为很多法律,法规,文件所认可,从事立法工作的人,要充分认识公众参与立法对完善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意义: 论文网 http://
①公众参与协商立法有利于法律规范的全面性、公平性,防止行政机关在制定法律规范时扩大权力,减少责任,最大限度地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完全性,公民参与协商立法可以弥补立法中权对人客观的缺憾,可以对立法机关进行监督、制约。 论文网 http://
②有利于公众对法的理解,消除在执行中的障碍,保障法的贯彻实施。公众在参与的过程中,将会处处自己的疑问、异议,立法机关会予以解释、说明,立法机关认为有道理的可以采纳,这样使公众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充分配合。 论文网 http://
③公众参与协商立法有利于加强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健全公民的人格。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管理国家社会建设国家,出金社会的全面发展是其职责,但是以往在“全能政府”的条件下,公民一切依赖政府,导致其主体意识淡薄,因此公众的参与有利于提高公民的主题意识,城墙公民的责任感,提高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 http://
三、我国行政立法协商机制的现状分析 http://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