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比例原则之规范难题及其应对(1)
[摘 要] 虽然比例原则在西方被奉为“帝王条款”。但是比例原则在实践中面临诸多难题,如究竟何为“正确目的”,何为“最小侵害”,何为“利益均衡”等等。比例原则的难题是客观存在的,对此必须坦然面对。对于难题的解决必须通过判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中不断积累的技术理论来寻求难题之应对方法。http://[关键词] 比例原则;难题;客观性 代写论文 http://
目前在公法学中,比例原则的研究日趋繁荣,特别是在行政法中更是如此。比例原则逐渐从理论走向实践。虽然比例原则在西方被奉为“公法之帝王条款”,但是比例原则也并非灵丹妙药,其实施面临着诸多难题。对此必须清醒认识并坦然面对,以防陷入比例原则万能的困境。本文试图对比例原则的难题作一阐述,并提出难题之应对策略,以期更好地发挥比例原则的功用。 论文代写 http://
一、比例原则“三阶理论”之规范难题
比例原则的内容包括三个子原则:一是妥当性原则;二是必要性原则;三是法益相称原则(狭义比例原则)。 此三个原则又称为比例原则之“三阶理论”。
比例原则中的妥当性原则,又称适当性原则,一般是指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的达成,也就是在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这一原则的要求主要针对公权力行使的方向。如果按照学者以“勿以大炮打小鸟”来形容必要性原则,此原则的要求便是大炮对准的方向必须是攻击的目标,而非相反。至于大炮使用是否过度则为其他子原则所要求的内容。然而在具体适用中,情形则较复杂。其中主要难题在于何为正确的目的。只有确定了何为正确的目的,妥当性原则才具有可操作性。没有正确的目的做前提,妥当性原则将无法发挥作用。对于正确目的的把握可分为可明显觉察和不可明显觉察两种。首先须承认,对于可以明显觉察的正确目的,如违反成文法的规定或严重侵犯了公民基本权利等明显违反目的的情形可容易地予以识别。而对于不可明显觉察的目的,则较难采取统一客观的标准来判断。且不同主体在对目的进行判断时,会产生诸多不同的理解。故而并不排除两面性价值无法作出熟优熟劣的判断,或者诸多价值判断主体对于两者之权衡结果差异甚大的情形。 论文网 http://
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少侵害原则,是指公权力机关在存在多种方式可以达到同一目的的时候,应该尽可能采用损害最小的方法为之。也就是公权力在面临多种选择时,必须选择侵害最小的方式。必要性原则在诸多民主法治国家的公法中,均能找到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便体现了必要性原则的法治内涵。当然目前运用比例原则较成熟的国家仍然以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必要性原则要求在同样有效的情形下,使用最小侵害的手段。因此,在适用必要性原则的过程中,必然要面对“何为同样有效”与“何为最小侵害”这两个命题。故必要性原则的规范难题便表现在:
1.何为“同样有效”?
同样有效是必要性原则中的关键要素之一。最小侵害在同样有效的前提下才会发生。因此,在运用必要性原则时,必定要首先确定所使用的手段是否可以达到“同样有效”,否则将违背必要性原则。对于何为“同样有效”不存在客观统一的判断标准,而存在诸多争议。 代写论文 http://
2.何为“最小侵害”?
必要性原则要求在有多种措施可以选择时,应该选择最小侵害的手段。“最小”是比较的产物。无比较便无所谓最小之情形。一般情形下,如果各种措施的法益相差较大,则容易予以比较。但如果法益相差不大,则便会意见不一。且法益的比较中也非完全以货币为衡量标准。如对财产与权利进行权衡等诸多情形便没有客观统一的标准。而且“最小”是一种客观事实抑或一种经验感知,“最小”目标的追求是否能够真正地实现等均是不可逃脱的难题。 论文网 http://
比例原则中的法益相称原则,也称为狭义比例原则,是指公权力机关所实施的行为所带来的害处不得与其所追求目的所产生的法益不成比例,或是手段必须与追求之目的具有适当的比例关系。简言之,就是公权力行为所带来的害处,不可超过追求其目的所带来的好处。公权力在追求社会利益的过程中难免带来不法利益的情形,对此不可避免。但公权力必须要使其行使所带来的利益要大于其行使所造成的不可避免的损失。法益相称原则是建立在利益衡量基础上的,其并不属于精准无误的科学法则,乃是一种抽象而非具体性的概念。在可以以货币为尺度进行权衡时,其操作性较强。如消防机关要对一易燃的价值5万元的设备,安装价值10万元的灭火设备,即属违反法益衡量原则。此时衡量的标准是纯货币价值为唯一尺度的。但很多情形下的衡量并非如此简单,假设上述设备涉及居民的生命及其他权利,则考量标准将不再是纯粹的货币价值,而要考虑公民的生命权及其他基本权利。因此在运用狭义比例原则对相关法益进行权衡时,必须进行综合考量。狭义比例原则存在的难题是如何对于不同质的法益进行衡量。诸如生命、健康、环境、文化等价值如何进行价值上的权衡,将是狭义比例原则的最大难题。http://
二、比例原则规范难题之客观性分析
以上所分析的比例原则难题,是客观存在的。因为这些难题,国外存在着诸多反对比例原则的声音,认为比例原则只是一种虚置,而不能起到所谓“帝王条款”的功用。也有学者指出比例原则的概略性缺陷,即比例原则具有抽象性,以及比例原则的消极性缺陷,即比例原则对用于事后救济及常以否定的句型出现等等。同样对于比例原则,法院也通过一系列的案例发展了诸多内涵。因此,也可能导致比例原则带来法安定性或可预测性的侵害。(P114-115)笔者认为,这些批评只片面地注意到了比例原则的难题,而没有对比例原则难题的客观性有清晰地认识。比例原则对于法治国的意义是不可替代的。比例原则遵循了法治的逻辑,具备原则的规范向度,其运行有助于保障人权、控制权力、促进法治。 论文代写 http://
首先、比例原则以人权为逻辑起点,体现了权力制约的法治思想。人权是法治逻辑的起点,也是终点。法治制度的设计均应以人权为逻辑基础。历史表明,任何违反人权逻辑的制度都将被人类所抛弃。比例原则是建立在人权逻辑上的智慧产物。比例原则“三阶理论”对公权力的运作提出了三项要求,即符合目的性,最小侵害,利益均衡。此三阶理论最终目的均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通过比例原则的运用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如就最小侵害而言,如果公权力主体对于“最小侵害”的说理未能信服当事人,而当事人论证了在同样有效的条件下相对更小的侵害手段,则可能导致公权力行为无效等情形。同时在运用比例原则的过程中,当涉及如生命等基本权利时,法院一般将采取“强烈内容审查”的方法来严格地对公权力进行审查,从而确保人权得到有效的保障。这些都表明了比例原则的人权逻辑。同样以人权为逻辑的比例原则在保护人民权利的同时,也必然体现了权力制约的思想。适合目的、最小侵害及法益均衡等均是对公权力的限制。如果公权力违反,则将承担无效等不利后果。 代写论文 http://
其次,比例原则为权力的运作留下了必要的法治空间,其操作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权力的尊重。权力虽然需要制约,但是权力也具有自身的社会功用。西方诸多社会法治国的法治进程中给予公权力留了下很大的裁量空间。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等诸多社会生活领域都离不开公权力功能的积极发挥。在法治社会,公权力既要受到制约,又需要留有必要的裁量空间,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福祉。比例原则在约束公权力的同时,也为公权力社会功能的积极发挥留有了必要的裁量空间。如一般只有对于明显违反手段与目的关系的,司法权此时才介入其他公权力的空间。再如,在有关经济政策、经济引导或其他复杂而难以预见之事务之法律效果的预测审查,联邦宪法法院基本上皆以“可支持性”或“明白性”作为审查准则;只有当法律涉及如生命、人身自由等具有高度价值之法益时,法院才会采取“强烈之内容审查”。(P31)同样在妥当性原则的审查中,多重目的联结之法律情形中的方法也可窥见权力之间的相互尊重。即如果法律同时追求数个在重要性上无分轩轾的目的,则手段只要有助于其中任何一个目的之达成,法院一般即认为其是适合的。比例原则为公权力社会功能的发挥留有了必要的法治空间,体现了公权力在一定范围内相互尊重。
最后,比例原则具备原则的规范向度。批评比例原则具有抽象性、概括性等而是一种虚置的论者,主要忽视了比例原则所具有的规范向度。比例原则理论上属于规范中原则的范畴,因此其规范向度并非如规则一般具体至可直接操作。原则的本来属性便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模糊性等特点。原则的运用方法也不同于规则。规则具有具体的直接可操作性。原则的运用遵循着原则的规范向度,其蕴涵着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比例原则的诸多难题某种程度上符合比例原则作为原则所具有的规范向度。
因此,对于比例原则的难题,应充分认识其客观性,而非采取绝对批判的态度质疑之。比例原则的难题既是一种实然,也是一种必然。
三、比例原则难题之应对
比例原则难题是客观存在的。存在难题,必然要采取应对措施,以使比例原则所蕴涵的法治精神能得以贯彻。正如上文所述及的,比例原则的诸多难题如何为“最小侵害”等等的解决,无法采行统一的客观标准。然而各国均采取应对措施以防判断陷入主观价值的偏好。就制度方面而言,比例原则难题的应对离不开判例制度的建立。这也是各国应对之通例。所谓判例制度,即法院对于比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判例对以后的裁判具有约束力。以上所分析的比例原则难题的解决,在纯理论上并没有统一的客观标准,其必须通过司法过程中所遇的具体个案中的推理论证来完成。各个个案中难题的解决方案也不尽相同。然而通过判例制度的不断积累,便可逐步形成较为成熟的技术理论来应对比例原则的难题。由此,比例原则在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难题便可以吸收以往判例所积累的司法经验来解决。这样,通过司法经验的不断积累,比例原则的生命便得以延续。 论文网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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