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治国家一、行政诉讼的解读何谓行政诉讼,笔者找寻许多行政诉讼方面的著述,只在不起眼的律考教材里面找到一处“行政诉讼”的定义: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①这一概念之所以难以概括和定义,其原因在于各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千差万别,甚至在英美国家,并不存在行政诉讼的概念,而代之以司法复审,但差异的存在和概念的各异并不能否定行政诉讼制度的共性,通俗地讲,所谓行政诉讼,就是百姓口中的“民告官”。简单的三个字将行政诉讼的一个主要的特点清晰地勾画出来了,那就是诉讼主体的一方是“民”、另一方是“官”,由这双方平等的“对簿公堂”。详加分析,可以看出行政诉讼的几个特点:
1、行政诉讼的司法性。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争议解决活动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在于它的司法性。正是由于它所具有的司法性,使它区别于调解、复议、仲裁等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同样也正是由于它所具有的司法性,使得行政诉讼必须遵循司法活动内在的种种原则。而不能像行政活动那样采取“效率优先”的原则。 论文网 http://
2、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恒定。和别的诉讼形式相比较,行政诉讼的原告永远是“民”,这里的“民”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个人的组合形式——“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在行政诉讼被告席上的只能是行政机关、是政府、是“官”。虽然在民事诉讼中,行政机关也可能出现在被告席上,但是那时候的行政机关是使用的自己的民事主体的身份。在行政诉讼中出现的行政机关则是使用自己的一种法律人格,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人格的确立又以行政管理中的行政机关法律人格为前提。
3、行政诉讼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这种“民告官”的形式将政府置于被告席,向我们传达了这样的信息:即政府的权力与能力是有限的,而不是万能的,这就把政府推下了神坛,打破了国家神话。同时,政府只是国家的一种表现形式而非国家本身,它在法律上是一个权益义务主体,应当对自己的权力运用承担责任。
对于这种司法对行政的控制,早在拉德布鲁赫的《法学导论》里面就有论述:
“我们习惯于将各种各样的国家活动划分为3类:立法、司法、行政。立法创制法律,司法和行政则以不同方式遵守法律。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司法实现的是争议中的法律,行政实现的则是公共利益。法律希望(如有可能)对司法中合乎法律的裁决做出明确的规定,却尽可能有意的给行政留出自由选择的余地,使行政在其中可进行合目的性的行为。法律对于司法一般为路标,对行政则一般是栅栏——行政的路标是”国家利益至上原则“。从上面有关法官相对于法律的地位的探讨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司法不仅仅是按既定方向进行的国家活动,同样意义上的行政也不仅仅是自由的国家活动。”②“早在行政尚无法可依的时候,司法已成为公法——刑法和程序法——的对象。只要国家的行政活动仅仅由国家利益和合目的性来左右,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就只可能有行政技术,而无行政法可言;只有赋予与国家利益相对立的私人利益在法律上的请求权,并尊重它,赋予相互义务与权利,才有产生这一法律的根本基础。……只有在统治者从它和平民一起遵守的不取决于它本身的法律秩序中解脱出来,面对自己可以限制的统治权的时候,才可能从平民相对于统治者的权利中找到行政法、公法。”③通过上面对行政诉讼的性质和结构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国家与个人、政府与个体不再是权威与服从的关系,个人也不再完全遮蔽于在国家阴影之下。在法律面前,二者的关系发展为一种对峙与平衡、冲突与妥协、平等与对话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包含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行政效率与个案公正的冲突。这也就自然的引出了下文将述及的主旨——法治。 论文网 http://
二、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
1、法治
(1)法治作为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主张执政者严格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与社会的理论、原则和方法。④过去在学术界,有人认为:“人治是指人在法律活动中的作用,立法、执法、司法等都离不开人,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好比是武器,人好比是战士,武器离开了战士,是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的,甚至起相反的作用。应当使战士与武器结合起来。历史上从未有过纯粹的法治或者人治,只有法治与人治的结合。因而在现阶段的政治生活中,既要法制又要人治,要法治与人治的结合。”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法治与人治不仅是两种根本对立的治国理论、思想和方法,而且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实践。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法治的理解是不同的。远在春秋战国,法家虽然也主张以法律制度治理国家,但这种法治被视为实行君主专制的工具。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与民主制度紧密相联的,它意味着法治高于一切,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资本主义以前的专制时代,尽管国家也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一定社会的法律秩序。然而,由于君主的地位至高无上,王权是基本上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皇帝的话被奉为圣旨,君主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因此就不可能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最高权威。在这样的社会,从根本上说,实行的是人治而非法治。待到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主权在民”、“天赋人权”,否定了“主权在君”、“君权神授”,同时也产生了法治的思想和理论。当资产阶级取得反封建革命斗争的胜利后,建立起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权时,便首创了宪法的先例。当《人权宣言》成为法国第一部宪法的序言时,便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法治原则。尔后,世界各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各自的宪法时,都普遍接受法治原则,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应得到法律保障,以及反对特权等基本内容,使法治原则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⑤(2)现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也已经成为我们国家的一项治国方略。建立法治国家,建立法治社会,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论文代写 http://
首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贯彻和实行主体平等、公平竞争、等价有偿、效益优先等原则和机制,这些原则、观念和机制只可能在法治的社会环境中获得充分的发展和有效的实行。其次,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真正的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避免一言堂,家长制,个人说了算的弊端,就必须建立一种民主决策的机制和制度,并赋予这种制度极大的权威,而且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这种制度就是在法治理论、方略指导下创设的法律制度。再次,在我国政治生活和司法实践中,要消除封建的等级特权的影响,不仅要使平等观念深入人心,而且要牢牢树立依法办事、法律至上的权威,这种观念也只能在法治的国家真正建立起来。最后,要消除腐败,反对官僚主义,也必须建立一种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机制,这种机制只有转化为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才能具有应有的威力和力量。⑥2、行政诉讼和法治
(1)行政诉讼必须在法治条件下才能有效运作。
在人治条件下,行政诉讼制度甚至不可能产生,更谈不上实际和有效运作。首先,人治理论轻视法和制度的作用,过分相信伦理和道德的功能。如认为马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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