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98280 发表于 2018-7-27 09:05:38

2018中国行政法学的知识传统和学术背景:《行政法哲学》阅读随感

          我选择买下这本书,并不等于认同书中作者的所有观点,相反,坦率的说,书中的许多观点我都不赞同。但是我欣赏作者,我的本家,宋功德博士的这次孤独的远征,冒险的苦旅。让我会在不经意间想起“古道西风瘦马”的萧瑟,想起从未去过的塞外边城,大漠孤烟,想起西楚霸王项羽的“学万人敌”,想起那荡人心魄的“虽千万人吾往矣”。这本书可以说属于“宏大叙事”的范畴,46万字的大作,230篇参考书刊,无论如何也应该说是一场艰苦异常的努力。在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哲学》、李锡鹤老师的《民法哲学》之后,宋功德博士写出了国内第一部题为《行政法哲学》的专著,从这一点上我为他的执著和不懈努力而感到敬佩。
  正是这两天对这本书的粗浅阅读勾起了我已几乎泯灭的曾经对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浓厚兴趣。从《控权-平衡论》,到《论行政指导》,到《现代行政法学的激励与制约机制》,到这本《行政法哲学》,可以清晰的看出作者宋功德博士的思想也有一个不知不觉自发演进的过程。但是行政法有没有基础理论?当代行政法学面临的最重要课题是什么?我们是努力建构一个自给自足的作为规范的行政法学,还是应该探索充满冒险和挑战的实证行政法学?行政法能否走向哲学?现在要不要走向哲学?这些问题的回答是困难的,也是富有挑战性的。如果说行政法有理论的话,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首先讨论一下理论立论的前提和依据,而不是各种理论本身? 代写论文 http://
  1.对行政法未来走势的粗浅设想
  罗豪才教授为《行政法哲学》一书写的序言中,包含了十分丰富的思想火花。首先就提到行政法学是一门令人头疼的学科,而日本学者和田英夫在《现代行政法》开篇也提到行政法学是“一门令人头疼的法律学”,罗先生将此归结为行政法律规范的庞杂性和具体制度的易变性,同时特别指出行政法属于国内公法,受到国情的影响,各国行政法的价值定位、核心理念、基本范畴、运作机制都不相同。是这样,中国行政法治实践的发展和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走着和西方大多数国家完全不同的道路,西方国家的行政法从“最好政府,最少管理”的自由放任,到罗斯福新政奉行凯恩斯主义,崇尚国家这“看得见的手”,到今天的行政国家(administrativestate)福利行政给付行政,公民对政府的认知从防范到合作,行政权运作的质和量上都有所提高和扩张。而中国古代的行政法就是典型的“官制法”,行政权自古以来空前强大,青天大老爷一拍惊堂木,哪里还有一介百姓的“表达自由”,他的行政行为何时说明过理由呢?没有。直到建国以后,从毛时代的“超凡魅力型”政治统治,到今天的机构改革,中国行政法面临的问题和西方有着很大差别,我认为中国行政法需要做的事情很多,并非管理论、控权论乃至平衡论所可以解说的。中国行政法要做的事情是什么,是处理好规制、去规制和重新规制(regulation、deregulation、reregulation)的关系,为政府规制模式的转变提供法治化的制度安排。中国传统的政府规制模式,行政权的配置,承担了过于沉重的历史责任,应该正确认识到管制与市场的关系,政府并不是超凡入圣永远政治正确的圣人,政府也有可能犯错误。因而凡市场能够规制好的事情,我们的行政权和行政法也应该有一定的边界,在此面前收束过于宏大的心性和制度安排。我们现在减少行政审批,取消许多行政收费项目,就是这个道理。 论文代写 http://
  同时我也不同意行政法就是“控制权力的法”这种说法,中国的政府规制和行政法学的走向,并不是对行政权加以消极的防范和制约,是的,政府确实有“好心办坏事”的可能,但是政府更多时候是在好心办好事啊,当然这样说有一点是空对空的抽象价值判断。但是如果基于实证的考虑,从规制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政府规制可以分为经济性管制和社会性控制两种,经济性管制更多的在传统行政领域,更多时候属于强制行政行为和消极行政,更多的是对宏观经济的直接调控和干预,在这些领域我们过去的行政权伸张的过于广泛,甚至妨害了市场秩序和经济活力,因而提倡放松管制。但是对于社会性控制,如社会保障、医药卫生等福利行政的领域,更多时候属于非强制行政行为和积极行政、给付行政的范畴,这方面更多时候强调政府的“掌舵而不是划浆”的导向作用,强调行政行为的刚柔相济。中国今天行政法的现状就是,经济性管制过多,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的事情;同时应予以社会性控制的,政府对于许多该管的事情却没有认真的管起来。所以中国行政法发展的内在生命力不在于“论”,不在于管理论,还是控权论,甚或平衡论,乃至公共利益本位论、服务论、政府法治论等论,而是在于针对不同的具体问题给出具体的应对方案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这关键在于行政法模式的创造性根本转换,从而推进政府规制模式的制度创新。
  2.对目前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几点思考
  曾有朋友说过,中国的行政法学研究现状是热闹而不繁荣,在我眼里,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的现状正是一个最好的例证。自己今天的这篇感想中,无意对各种理论之间的具体分歧和差别展开详细的评述,而想进一步反省这些立论的几个前提预设,探讨一些宏观理念和研究方法上的问题。比如说,行政法学有没有基础理论?行政法有没有哲学基础?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旨趣和终极价值何在?背后蕴含着什么样的行政法学术传统和研究进路?
  首先让我们来追溯行政法基础理论发展的历史源流。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80年代中期应松年教授和朱维究、方彦合写的一篇文章中,当时提出了“为人民服务论”,但是后来这个研究一度中断,大约在90年代初期,罗豪才教授提出了“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而其观点先后为北京大学的行政法学学者以及行政法学的博士生袁曙宏、甘文、沈岿、包万超、宋功德等所不断深化。并且在1997年前后出版了论文集《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此后沈岿博士写作了《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把平衡论上升到“认知模式”的层面;而包万超博士提出了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就是行政法学是不是“严格规范的社会科学”,同时他正在尝试运用公共选择理论重构行政法学(《阅读英美行政法的学术传统》,中外法学2000年第4期);而宋功德博士和罗豪才教授合作的发表在《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的文章中则提出了现代行政法学的激励与制约机制;而宋功德博士这本新著则进一步把平衡论上升到“行政法哲学”的高度。而以上就是目前学界所谓的主流学说行政法平衡理论演进历史源流的最粗浅勾勒。注意这虽然是主流学说,但在学界也还不是“通说”,在这场理论探讨中,有的学者对平衡论是拥护者并运用之进行了研究论证,如袁曙宏教授、方世荣教授、崔卓兰教授等;也有的学者对平衡论提出了质疑,如杨解君教授、冯军博士;还有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理论观点,如叶必丰教授提出了“公共利益本位论”,杨海坤教授提出了“政府法制论”,孙笑侠教授提出了“综合控权论”,程干远教授提出了“新控权论”,陈泉生教授提出了“服务论”;还有一些优秀的学者在这场讨论中保持相对的缄默,比如应松年教授、姜明安教授、马怀德教授等。这从中可以很精确的反映出研究者的所采取的理论姿势和研究进路,反映出行政法学者之间蕴含的不同知识背景和学术传统。对这本身加以研究就是一件很有意思的事情。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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