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宪政与法治行政的课题——— ——— 宪法与行政法学领域的“现代
引言:“现代性”与本文的问题意识一、法治国家的原则及其发展
二、民主政治的发展及其课题
三、人权理念和制度的发展及其课题
(一)从国民权到人权
(二)从自由权到社会权
(三)魏玛宪法与社会法治国家
(四)从由法律保障自由到由宪法保障自由
(五)从权利的国内保障到权利的国际保障
四、法治行政原理的确立
(一)法治行政原理的社会经济基础
(二)法治行政原理的社会政治基础
(三)法治行政原理的思想文化基础
五、中国宪政与法治行政的近期课题
(一)宪政建设和宪法学研究的课题
(二)健全和完善行政组织法
(三)健全和完善行政制约和监督制度
(四)诚实信义原则的确立http://
(五)确立行政权的范围和界限
(六)行政程序立法化和合理化
结语:正确把握中国在国际大潮中的定位,为实现法治国家目标而奋斗
引言:“现代性”与本文的问题意识
为了研究中国宪法与行政法学领域的现代性问题,我曾遍查该领域有关方面的文献,发现这方面的资料虽有一些,但都难免囿于一定的局限。正如伯尔曼所指出:法律概念的狭隘性不仅阻碍了我们对法律的视野,而且阻碍了我们对历史的视野。人们把法律主要看作在某个特定的国家生效的一大堆立法的、行政的和司法的规则、程序和技术。与这种法律观点相伴随的历史眼光被严格地局限于多少是晚近的过去和某个特定的国家。于是,我又将眼光转向一般意义上的现代性问题。令我耳目一新的是,这方面的著述竟然如此之多!经过一个时期的潜心研读,使我体会到,其他学科的许多现代性问题研究成果,对于我们加深对法学现代性问题的思考和理解,具有一定的可资借鉴的价值。其中何怀宏关于“现代性”的阐述,可谓视角全面,具有代表性。他首先引用金耀基的话来揭示问题的普遍性:“在跨世纪之前夕,中国人最应深省的是中国文化与‘现代性’课题: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中国文化是一被变项,也是一自变项,现代化之路是多元的,‘现代性’也可以是多元的。但有没有可能出现‘中国’的现代性?主要视乎中国文化能不能及如何回应现代的普遍性问题。”接着,他解释说,这里指出了“现代”或“现代化”、“现代性”有它的普遍性,或毋宁说,当谈到“中国的现代化”或“现代性”时,“现代”一类概念本身就是在指示一种普遍性、指示一种近数百年、尤其20世纪以来,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先后不同程度地、不管愿意或抗拒与否都被卷入的一个世界性历史进程,并且,这一过程首先是在西方世界发生的,并首先在那里得到仔细的阐述、分析、反省和批评。任何一种对“现代”的研究,任何一种对各民族“现代化”道路或“现代性”之独特性的强调,都不宜否认或脱离这一基本事实。因而,在分析“现代”时,不宜如弃敝屣似地匆忙摈弃西方的一些分析范畴。http://
毋庸讳言,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理空间,在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下,“现代性”会呈现出不同的面貌。换言之,现代性的问题,是一个不断变化、古老而新颖、永恒无止境的问题。问题的关键是你在世界体系的什么位置上同现代性发生关系。
当我们从法学的角度来探讨现代性的问题时,单一视角的和全方位的、静态的和动态的、平面的和立体的、观念的和实证的、归纳的和演绎的、纵向的和横向的,等等,诸多手法等待我们去选择。
毕竟各学科领域有着各自独特的属性、特点和内容,在此学科的现代性问题,在彼学科亦可能是近代性问题,抑或是前近代性问题,更有可能属于后现代性问题。即使将视野仅限于法学领域,各分支学科的课题依然呈现出千姿百态的局面,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不相同,公法领域的各学科之间也不完全相同。于是,我放弃了对一般意义上的“现代性”的探讨,将视野集中于宪法与行政法学的现代性问题,选择了“宪政与法治行政的课题”作为本文的题目。
选择这样的题目本身,对我来说就是一个很大的课题。其理由有三:第一,不加任何时间和地理空间的限制,其跨度实在太大,需要坚实的史学及未来学功底,而我恰恰不擅长于未来学研究,长期以来的研究更加侧重于对“晚近的过去和某个特定的国家”具体事项的探讨;第二,“宪政与法治行政”的学科范围依然过于宽泛,实际上是两个法学分支学科,而我长期以来的研究主要是行政法学;第三,要准确而全面地论述“课题”,这不仅需要丰厚坚实的理论基础,更需要不同凡响的洞察力和前瞻意识,而目前的我绝对不具有这样的资格。http://
我最终还是确定了这个题目。其理由亦有三:第一,现今的人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处处应付纷繁复杂的现实、更需要时时面对捉摸不定的未来。并且,在世纪交接之际,人们对“面向21世纪”的问题展开了诸多讨论,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回顾过去、着眼当前、面向未来的理论基础和问题意识,而今真正进入了21世纪,对时间和地理空间不予限制,正好可以多视角、多层次地展开论述和评析,这种研究方法本身就最具有“现代性”。并且,对已有的相关讨论和问题意识进行必要的总结、反思和修正,从学术理论的架构角度来看,亦是必要和可行的。第二,我的研究主要是行政法学,但我从未放松过对宪法学研究的关注,更没有忘记宪政是行政法及行政法学的背景和前提。我一贯认为,行政法学的研究,例如,法治行政原理、行政组织法定主义、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和有效问题、行政救济法的价值和目标乃至行政程序法的民主、参与理念等各领域的研究,无一能够和宪法学割裂开来。从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学的研究视野及观念来看,他们从来都是对宪法学研究予以必要且充分的照应,时刻不忘以宪法原理指导行政法学实践和理论研究。更何况,宪政本来就是法治行政的前提,宪政和法治行政是两个层次不同但密不可分的概念。以“宪政与法治行政”作为本文的专业领域范围,不仅符合目前我国学科设置体系的要求,亦体现了我一贯的学术主张,而且符合我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方略和目标。实际上,这也是长期以来一直萦绕在我心中的一个重大研究课题。第三,本文研究并不企求“全面”,也不敢奢望全部“准确”,只是试图进一步系统地阐述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辩证关系,大略地勾画、揭示出宪政与法治行政的轨迹和课题,探索实现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在这里只是抛砖引玉,也是超越自我的一种挑战,不妥之处还请学界前辈、同仁和读者不吝批评指正。http://
既然要勾画、揭示轨迹和课题,探索实现目标的手段和途径,那么,就不能将视野仅限于现今世界上较发达国家的现行制度,也不可以仅限于对中华法律文化的归纳和总结,必须放眼世界,运用纵横对比的手法,从各国宪政与法治行政原理发展的历史和现实中,探讨其产生、发展的基础,并“回溯我们过去的足迹”,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通过“对于过去的重新整合”,确认目前的位置坐标,“找到未来的指导路线”,以描绘并建设我国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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