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4487 发表于 2018-7-27 08:48:29

2018我国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的继承与超越

          「出处」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编:《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编者按」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罗豪才先生担任了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两届会长。2003年8月10日至12日在宁夏银川召开的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3年年会进行了理事会换届工作,罗老师坚持卸去研究会会长一职,后经新一届研究会及其领导机构一致推举,担任了研究会的名誉会长。在盛况空前的银川年会开幕式上,罗老师发表了重要讲话。这篇讲话系统地总结了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发展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展望了未来一个时期内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发展的趋势和研究重点,并对行政法学者和行政法制工作者提出了殷切期望。现经罗老师授意,特由《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创刊号全文发表这篇讲话,以飨读者。
  行政法学界一年一度的盛会,今天在银川召开了。这次会议,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的第三次年会。本次大会,上承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学研究稳步发展的良好势头,下启二十一世纪行政法学研究的新局面,对于总结十多年来的发展经验,凝聚力量,在新的世纪里推进行政法学研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这次会议上,我们将完成三个方面的任务:第一个是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会换届,第二个是讨论准备以研究会名义向立法机关提交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第三个是讨论国务院法制办委托起草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专家建议稿)》。 代写论文 http://

  过去的十多年里,在中国法学会党组的领导下,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行政法学研究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反映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顺应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努力服务于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促进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入开展,对于推动我国宪政与行政法治建设,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做出了特殊的贡献。
  下面,我就十余年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所取得的成绩做一简要回顾,并就今后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十余年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
  取得的主要成绩
  (一)行政法制建设的长足进步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行政法制建设一直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最终确立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与以前相比,这一时期行政法制建设发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变化:第一,法治观念逐步强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制在反思传统人治观念的基础上逐步树立起法治的观念,进入90年代之后,又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并且上升为宪法原则。第二,行政法权力结构从重权力、轻权利向权力和权利并重转变。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使权力结构的重心开始发生偏转,90年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促进了这一调整,初步形成了权力和权利良性互动的局面。第三,政府职能从全能型政府向有限政府、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随着对政府与市场关系认识的不断深化,政府开始逐步转变职能,将部分职能让渡于社会。第四,行政法机制从单纯的制约机制转变为制约和激励兼顾。第五,行政行为方式从纯粹的命令-服从模式发展成为强制与非强制手段并用的多样化局面。第六,在程序与实体的关系上,从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发展到实体和程序并重,结果和过程并重。第七,在对行政的监督上,从单纯的权力监督,发展到权利救济和权力监督并重。http://

  当然,行政法制建设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比如:行政法制体系尚不完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现象严重影响到法制的统一;公民参与机制还不够健全等等。
  (二)行政法学研究的日益繁荣
  在行政法制建设的驱动下,行政法学研究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无论是研究的广度还是深度,比前一阶段都有较大的发展。
  1.从形式上看,这一时期的行政法学研究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首先,建立了比较完整的行政法学体系。早期由于受“管理论”的影响比较深,将行政法作为实现行政管理的手段,反映在行政法学研究上,在一定程度上是“重实体、轻程序,重义务、轻权利,重管理、轻救济”。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对行政法的性质、地位、作用等认识的深入,学术界虽然对于结构体系的具体安排尚存在争议,但是基本认同行政法学应该包括总论和分论,总论应包括概述、行政法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法制监督救济等内容。与80年代相比,行政法制监督和权利救济以及行政程序的地位更加突出,这一点在80年代和90年代教科书的体例安排上反映得比较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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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行政法学体系的结构安排,应该从对行政法本质特征的认识入手。对行政法本质特征认识不同,结构安排就可能不同。与早期相比,现在的行政法学体系在内容上更加充实,但是二者主要的逻辑结构却是基本相同的,都是强调行政活动本身的特征、围绕行政活动的过程来安排行政法学的框架,并没有超越行政学的思路。对于行政法学体系的具体安排,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有待创新。
  第二,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的创新。早期行政法学研究方法比较单一,思路相对狭窄。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研究方法逐渐多元化、多样化,在注意运用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之外,还逐渐引进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哲学乃至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特别是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均衡论等。另外,早期行政法学研究的视角和思路比较狭窄,偏重于行政法学封闭体系的研究,要么将行政法当作实现行政管理的工具,要么将行政法完全当作控制行政权的工具。90年代以来,由于方法论的革新,行政法学研究的视角逐步放宽,把行政法置于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关系以及社会结构变迁等大背景下,将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的因素结合起来,注意模式选择,提出以行政法关系作为行政法学研究的出发点,改变了传统的单极模式。这一时期的学术研究更加重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考察行政法制运行的实际态势,对行政法从静态研究转向动态研究。http://
  第三,行政法学研究成果层出不穷,创办了大量的行政法学专业刊物、网站以及研究中心、研究所等学术平台,会议、互访、系列讲座、资料交换等地区交流和国际交流的学术通道也逐渐增多。目前,在行政法学研究的主要领域,几乎都有相关的专著出版。仅2002年一年发表的行政法方面的论文就超过了1978年至1989年的11年间发表论文的总和。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发表的行政法方面的论文有620多篇,而1978至1989年间发表论文的总数仅为520多篇。(这些数据分别来自《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和法律出版社1991年出版的《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附录》。当然,这仅仅是从“量”的角度所作考察,尚未从“质”的角度加以分析,而且具体数字也可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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