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行政补偿思想溯源——以财产权利观的历史变迁为视角
内容提要:行政补偿思想的形成与财产权利观念的历史变迁具有不可分割的历史勾连性。在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财产权利观到“财产权伴随着义务”的相对财产权利观的历史变迁中,国家的征用权得到承认。行政补偿,作为征用制度的伴生制度,在“无正当补偿便不能剥夺”的理念下得以萌芽和发展。关键词:行政补偿思想;财产权利观;历史变迁;溯源
制度的形成往往源渊于思想的启蒙。制度的变迁往往也是思想嬗变的结果。行政补偿制度-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保障制度-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行政补偿思想形成和发展的结果。本文尝试以财产权利观的历史变迁为视角,追溯行政补偿思想萌芽的历史源渊。
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然法思想与绝对财产权利观
在前资本主义时期,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造成了生产者的相互隔离,人民只有盲目地被迫服从于政府权力,服从于长官,服从于皇帝。国家主权是不受限制的、至高无上的,人民对国家应绝对服从。家国合一、君权至上的思想观念、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使人民对于任何自身权利的被剥夺、被蹂躏的事实很少从法的角度去考虑是非。国家违法侵犯人民合法权益都不会赔偿,更无因合法行为所造成损失的补偿了。(注释1)从而,在前资本主义时期是无财产权可言的,当然也就不会有基于财产权保障的行政补偿制度可言。如偶有零星的补偿,也只能被视为统治者施恩于民,而非人民私权利的内容。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开放的经济摧毁了封建社会的行政特权观念,催化了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新观念的产生和发展。从而才为基于尊重财产权的行政补偿思想的萌芽提供了合适的土壤。 论文代写 http://
18世纪初至19世纪末,是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并巩固政权,发展资本主义的时期。在这一时期,资产阶级尚未摆脱封建专制统治阴影的笼罩,深感丧失自由和财产的恐惧。因此,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之后,大都在宪法之中明确规定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虽然滥觞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但其思想源头却可溯及源远流长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思想的代表人物洛克首次创造了劳动价值理论,从而使财产权成为一种先于国家而存在的自然权利。人的劳动产生了财富,并赋予劳动者以自由享用的权利;只要合理使用并不产生浪费,任何人的财产权都不应被剥夺或侵犯。洛克还指出,在纯粹的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注释2)都不受他人的损害和侵犯。可是这种人人都可执行的自然法又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混乱和不安全。因此,人们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政府,并把一些权力交给它。而政府的首要目的就是保护财产。财产之所以得与生命、自由同等列为个人重要之权利,是因为,财产既是个人谋生并改善生存条件的手段,也是他免于压迫和奴役的基本保障。(注释3)洛氏甚至还认为:“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注释4) 论文代写 http://
洛克的思想无疑契合了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特权的要求,因此,受到了普遍欢迎,并为后来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广泛借鉴。同时,洛克的学说还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法律文件所确认。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已经作为“不证自明”的真理,宣称财产(还有生命、自由)是“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具有划时代意义的1789年的法国《人与公民权利宣言》第2条庄严地向全世界宣示:“任何政治社会的目的,皆是保护人的自然与不可战胜之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压迫之抵制”,同时在第17条特别宣称:“财产权是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同年国民公会第一次会议明确宣布“个人和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1793年3月18日,国民公会又颁布法律,规定对所有“提议制定破坏不动产或工商户财产、土地的其他法律”的人处以死刑。(注释5)而18世纪中叶英国的一位老首相老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也曾这样形容过财产权对人的神圣性: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来,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闯进这间门槛已经破损的房子。这就是常常被引为经典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宪政寓言。
二、“天赋人权是毫无根据的”-社会连带思想与相对财产权利观
近代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与对合同自由的法律保障彼此配合,共同作用,打破了封建主义的经济桎梏,奠定了近代自由国家、市民社会以及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的基础,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私人财富的激增,并最终迎来了17、18世纪的近代文明。但是,不到一个世纪,所有的人都目睹了这套体系的瓦解。其中的核心概念-个人的天赋权利-已经失去了生命力。因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毫无限制的自由竞争的经济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种种矛盾-资本垄断以及贫富的两极分化,自由竞争的极端化制造了可以摧毁自由竞争制度本身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特别是1929年的世界性的经济危机以及此后带来的长期的经济大萧条暴露了自由市场自由调节的不可靠性。与此相适应,宪政学家开始对过去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说法进行反思,转而认为“财产权的含义来自国家对它的定义”(注释6)不存在先验和绝对的财产定义,财产内涵和职能必须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加以调整。“每个基本权利,似乎在本质上,都含有内在的可限制性”,(注释7)私人财产之使用、收益、处分受到政府管制,实属无可避免。(注释8)倡导“社会连带主义”的法国宪法学家莱昂。狄骥就指出:“人不可能仅仅因为自己是一种社会存在而自然地获得某种天赋权利。作为个体的人仅仅是一种知性的造物。权利的概念是以社会生活的概念为基础的。因此,如果说人享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只能来自他所生存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他不能反过来将自己的权利凌驾于社会之上。”“天赋的权利-这种主张是毫无根据的;它无法得到任何直接的证据的支持。它是一种关于人性的纯粹的形而上学的命题。它只是一种语言表达方式而已,却不具有任何科学的或实证的价值。”(注释9)事实上,“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注释10)权利总归是有限(limited)或有条件的(conditional)。所谓“有限”的权利保障范围,就是指个人权利的范围或空间具有一定的界限,超过这个界限就不受宪法或法律保护。“无限”(unlimited)的权利范围是指个人权利不受任何条件或法律的约束。这在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即使是最基本的生命权都不是无限的,至少今天还有许多国家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处以死刑。宪法也不可能保障无限的个人权利,因为人类社会的生存空间是有限的,因而一个人权利的膨胀必然迟早会影响到其他人的权利。法律也并不创造无限或绝对的权利。
三、“财产权伴随着义务”-宪法规定国家财产征用权
“法律发展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现代市场经济替代近代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其重心便由传统的个人自由权转移到以社会利益为内容的‘社会权’”。(注释11)许多传统的资本主义国家先后或多或少地采行社会改良主义的方式,企图在维持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前提下,相对限制私人财产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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