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界定说到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就不可避免的要提到行政不作为案件,两者都是行政诉讼中较为常见的概念,有观点认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五), (六)项对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的规定,行政不作为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两者实质上是一致的。在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颁布的《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将行政案件案由分为作为类、不作为类和行政赔偿类,将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以“诉”作为此类案件案由的第一个构成要素;以行政主体的类别作为第二个构成要素;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职责和义务作为第三个构成要素。并以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为例作出说明,认为案由可确定为“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这似乎有将两者等同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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