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宪法之不完全分类研究
【摘要】宪法的分类是宪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之一。从宪法规范层面、规范宪法需要的环境基础和外在保障、宪法实践层面等角度,依据宪法规范与实际权力运作过程的契合程度,可以将规范宪法划分为强势宪法与弱势宪法。据此,我国仍属于弱势宪法,明确这一属性,对我国未来的宪政之路具有重大的意义。【关键词】宪法分类强势宪法弱势宪法宪政
宪法的分类是宪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之一。研究宪法的分类,目的是通过不同的宪法形式来“加深对宪法概念的性质、功能的认识,了解宪法概念中存在的各种要素是通过何种形式发挥作用,进而客观的认识宪法价值的普遍性与特殊性”。①传统上,一般宪法的分类主要从静态的宪法规范层面来考察。其实,只有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作为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的外在行为的法律对人们才有意义。笔者认为在属于规范性宪法的世界各国,由于各自的立宪经验、历史传统、国民法律文化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其政治权力的运作过程受宪法规范约束的程度显然不同。因此,可据其约束程度的不同进一步将规范宪法划分为强势宪法与弱势宪法。 http://
所谓强势宪法一般指宪法规范体现现代宪法所应具备的各种价值理念和精神原则且宪法在现实的实践中得到具体的贯彻执行,违反宪法的行为得到及时有力的纠正和制裁,宪法权威在国家和社会中得到牢固的树立。所谓弱势宪法一般是指在宪法规范首先基本体现现代宪政所应具备的价值理念和精神原则的基础上,其在现实中实践的广度和深度都受到限制,公民的宪法意识淡漠,宪政文化薄弱,但又不可否认其实行宪政,只是一种处于起步或前进却又未达到完全的宪政国家的过程及状态。此种分类不能概括所有的宪法类型,不具有绝对的意义,因此称之为宪法的不完全分类。但在世界宪政潮流的国际背景下却具有相对普遍的意义。下面将着重论述强势宪法与弱势宪法所应共同具备的要素、基础以及二者划分的标准与依据。
宪法的规范层面
人权。人权是指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人权现今已成为与环境、和平并列的联合国三大支柱性议题。在西方法学家的视野中,关于宪政的本质已基本达成了共识,即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其中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乃是宪政的终极价值追求,而限制政府权力只具有工具价值的意义。依据人民主权的理论原则,国家的主权在于人民。宪法是国家和人民契约的产物,其存在的价值基础只能是保障人权。 http://
正义。正义是人类社会产生以来永恒的价值追求。同时,正义也是宪法的重要价值之一。在现代宪政国家,宪法是进行依法治国的起点和核心。各项社会基本制度的安排,公民的权利义务以及公民与国家间的关系等无不在宪法中得到明确而具体的显示。故而,在现代法治国家,一个社会中社会体制的正义其逻辑始基即在于宪法中的正义价值取向。在宪法中正义意味着平等处理所有事物,同时必须关注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它以平等公正为基础,而以保障人权为终极依归。可以说,只有体现正义的宪法才是真正意义的宪法。否则,便是有名无实的伪宪法。
秩序。秩序在法律价值体系中处于最低的层次,但是这恰恰体现了秩序在社会生活中的基础性意义。在当代世界各国,法律在构建和保障社会秩序方面起到愈发重要的作用,法律秩序与社会秩序也日趋同一。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地位,依法治国的实质乃是依宪治国,宪法在构建法律秩序中起到基础作用。因此,宪法的秩序价值是立宪的根据之一。
人权、正义、秩序是规范意义上的宪法所应具有的基本价值理念。其中人权是各项价值的核心,包括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权利形式。正义虽在一般意义上是法律的最高价值,但在宪法的特殊语境下亦应以人权为其最终标向,而秩序则是人权的外在保障。因此,只有体现上述三种价值的宪法才可以进一步谈强势与弱势的问题。论文代写 http://
宪法需要的环境基础和外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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