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6004 发表于 2018-7-26 21:43:07

2018行政法视域下的服务型政府建设

   摘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战略举措,我国在新形势下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科学发展观在政府行政改革方面的体现。本文认 为作为一种指导理念,服务型政府与法治政府互相契合。服务型政府只能在指导理念层面发挥作用,其最终的实现,则必须依托于法治政府的建设。就 行政法律制度设计而言,总的思路是厘定政府的法定服务义务,具体操作应从丰富行政法目标体系、完善行政立法、加强依法行政和提高公务员学法用法能力的 方面率先进行规范。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 公民本位 行政立法 依法行政
  作者简介:卢斌,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144-02
  
  一、服务型政府的内涵及意义
  服务型政府,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核心职能,以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和谐发展为根本任务的现代政府。在当前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及世界性的政府改革浪潮的国际背景下,建设服务型政府有着重要的意义。代写论文 http://
  首先,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公共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传统政府即管制型政府控制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过多的干预了经济和文化发展,不利于自身及 国家的改革创新。因此,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很多西方国家内部出现了政府管理困境,例如财政危机、政府机构膨胀、公共行政效率低下、公共服务质量下降、官 僚主义盛行等情况。这一系列问题造成公民对政府的不满与日俱增,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受到来自外部环境和政府内部危机的双重挑战。为了应对挑战,二十世纪八 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改革运动即新公共管理运动。①新公共管理运动倡导行政就是服务,公众就是顾客的理念,要求政府树立顾客至上的 价值取向,把公众的满意度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后来,以珍妮特V登哈特和罗伯特B登哈特为代表人物提出的新公共服务理论,发展了政府管理 模式理论,它纠正了仅把服务对象当作顾客的倾向,更注重服务对象以顾客身份参与公共管理,更关注他们的社会公民身份,②而政府或政府官员的任务是服务而 非掌舵。新公共服务理论确立了公民本位的思想,只有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上打造的政府才是服务型政府,政府为公民提供所需的服务,公民才是社会管理的主 体。代写论文 http://
  其次,服务型政府是中国特色的人民主权理论的题中之意。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表明在我国, 国家的权力来源于全体人民,主权不属于任何个人,而属于人民全体;人民主权具有对内的最高性和对外的独立性,在一个国家中没有高于人民意志的意志;法律应 是人民意志的共同真实集中的体现,立法权属于人民;政府由人民选举产生,政府的工作应服务于人民的利益及幸福,政府的权力源自人民的授予,应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的监督;一切承担社会与国家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的合法性在于尊重人民的意志与利益,在法律的规制下认真履行职责,以保障和增进社会公益和个人价值。 ③政府是人民行使主权的工具,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给人民提供服务,政府施政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打造法制化的政府、便民化的政府、人性化的政府、能 力化的政府,致力于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
  二、法治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础和保障
  温家宝总理曾于2004年在中央党校首次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并在之后的讲话中明确阐述了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内 涵。他指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更好地为基层、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政府各部 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健全社会公示、社会听证等制度,让人民群众更广泛地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增强政府工作透 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④而无论是从规范政府行为方面看,还是从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看,服务型政府都需要以法治作为基础和保障。只有在法治的前提下,才能 保证政府施政行为的规范性,避免主观随意裁决行为,实现服务型政府的廉洁高效。使得政府按规则行事,深刻理解自己管理在社会生活中的角色,在市场机制发挥 作用的领域应减少干预,积极整合资源为公民提供优质服务,从而稳步提高政府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在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公共行政不 同于私人的服务,其相对人社会公众,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享有者。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服务既有配合的义务,又有参与管理和分享服务的权利。为了能够提 供高效高质量的服务,法律赋予了行政主体相应的权力和手段。于此同时,行政主体必须确立正确的行政法治观念,依法行政,一切行为都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 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严格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行政。一旦违反法律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由此可见,法治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础和保障,按照 国务院所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致力于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法 治政府的建设,正是政府服务理念的体现,是人民主权原理的内在要求,它涵盖了所谓服务型政府所要求的全部内容。代写论文 http://
  三、推行行政法建设,为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一)丰富行政法目标体系
  服务型政府基本摒弃了传统政府的官本位、政府本位等思想,吸纳了公民本位、社会本位和权利本位等先进理念。政府的一切施政行为都要以为公共事 务的有效管理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政府责任认定和评价标准也由其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所决定,实现了价值目标由管制向服务的转变。由此,服务型政府 建设的目标则被定位于责任政府、便民政府、民主政府、法治政府,应更多地从保护公民权益、落实效能、以人为本等方面对行政法的价值目标进行合理定位,以弥 补行政法目标体系的不足。首先,在我国行政法中,以有效保护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为行政权正当性基础的价值目标没能够被确立为主要的价值目标,只具有形式主 义的法治特征。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在行政法中的概念相当模糊,只有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权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国家机关往往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 者。因此,应积极发展行政问责制和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在制度上对公民权利提供保障,提高法治化程度。其次,应强调行政的公共服务职能,弱化行政权力的管制 职能,提倡行政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提高政府组织的回应性与灵活性。另外,行政法应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切实保障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目前在我 国,行政法所保障的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制度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的公民参与模式,不仅民众参与相当不足,民众自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行为更是难以获得行政法保 障。   
  (二)完善行政立法
  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最高权威,只有国家有完备的行政立法,政府才能依照法律进行施政行为,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但是我国当前行政法制仍然短 缺,而且己有的行政法律规范的质量尚需进一步提高。例如:在行政组织法建设方面,虽然已经存在调整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关系的立法(如《公务员法》)以及 各级机构编制的相关立法(如《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等,但有关行政机关之间权力分工和协调关系的立法却相当不足,不仅造成行政机关之间权 责不清,也诱使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扯皮而导致政府工作效率的低下;《立法法》等法律并没有对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与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 效力差别作出规定,只是规定发生冲突的时候由全国人大行使裁决权和省级人大行使决定权来解决,这种裁决权和决定权弹性较大,不利于维护法治的统一和尊严, 也不利于依法行政的推进。⑤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行政立法,明确所需规范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以法律规范政府的权利和责任,为依法行政提供制度保障,保证政府工作的统一性与协调性,积极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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