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57799 发表于 2018-7-26 21:42:04

2018当前我国行政法发展的新气象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对行政法的冲击,中国行政法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主要表现为:行政观念的变化;行政主体多元化;行政手段多样化;行政监督机制的丰富。
  【关 键 词】行政法 行政 行政主体 司法审查 行政程序
  
  回顾行政法的发展和演变史,会发现行政法是一个对时代机能的回应最为迅速的法律部门,而在当前,公共行政的风起云涌使得中国行政法也产生了一派新的气象。
  一、行政观念的变化
  在行政法学研究中,何者应该包括在研究领域,何者应该排除在外的标准,很大程度上由一定时期内行政的观念和问题所决定。在一定程度上,行政的观念居于现代行政法理论的核心。行政法以公共行政为研究对象,这是一个基本的命题。在传统意义上,人们通常把公共行政理解为国家行政,二十世纪以前,国家对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干预日渐增强,国家一度膨胀成为行政国家,国家行政独霸天下,传统行政法学所关注的公共行政无疑仅表现为国家行政。然而,正如美国学者AlfredC.Aman.Jr说:行政法在任何时候都是与当时流行的国家主导理论直接相关的,二战以后尤其是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在全球范围掀起的公共行政改革的浪潮使得国家独占行政职能的局面开始瓦解。这场公共行政改革以重新审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起点,以部分公共管理社会化和放松管制为主要特征,以治理和善治为目标,当前在全球范围方兴未艾,它的出现,使得国家与社会分离了,大量非政府的社会公共组织承担了公共管理的职能,社会公共行政与国家行政构成公共行政不可或缺的两翼。http://
  自从20世纪以后,各国纷纷将社会公共行政纳入研究的视野,我国人民法院的判例也开始涉及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公共行政问题。比如,行政法学界至今津津乐道的经典文本发生在上世纪末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目前,在当代中国,社会公共行政的触角主要延伸于以下领域:(1)律师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的行业自律活动等;(2)社团、基金会等根据法律授权进行的公务活动;(3)大学等教育机构进行的自我管理活动;(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进行的自我管理活动。对于中国行政法学界而言,社会公共行政这一领域具有巨大的冲击性,意味着在行政法领域将会进行一次理论和制度的重构。
  二、行政主体的多元化
  传统行政法中,国家作为主权的所有者,必然合乎逻辑地成为行政权的最终归属者。然而,随着行政还权于社会,所带来的是权力结构的调整与权力的多中心化,除了国家这一行政主体之外,各国涌现出大量的其它组织,如公法社团、公法财团,公共机构等,它们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享有公权利,承担公义务,成为现代行政不可或缺的主体,使得现代各国行政主体表现出多元化的基本发展趋势。http://
  根据现行行政主体的范围,我国的行政主体主要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然而随着社会公共行政的兴起,在我国,兴起了部分非政府公共组织,比如各种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公立高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履行着一定的公共职能。但根据现行行政主体理论,它们既不属于行政机关,也很难把其归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从而长期游离在行政法的研究视野之外,引发的行政争议属于民法与行政法两不管的真空地带。此种情形充分说明现行行政主体范围的狭小与理论的滞后。顺应社会结构变迁所引起的行政主体多元化的趋势,学者们主张拓展我国行政主体的范围,把非政府公共组织作为一类新型的行政主体,可对我国行政主体范围狭小的缺陷进行修补,而不必完全颠覆现有行政主体的概念。这样,行政主体的范围便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非政府公共组织。
  当前,非政府公共组织在我国大量存在,它的出现是行政分权的现实反映。我国行政法学现在缺乏的正是对改革之后的社会变迁以及由此引起的行政分权深入细致的研究,因而不能体现行政分权的特色与现代行政的发展趋势,所以把非政府公共组织纳入行政主体的范围加以研究,加以关怀,进行一种类型化的分析非常有意义,以此为契机与突破口,能够对已有的地方自治,公务分权进行现实的反映,并能够对未来的社会结构变迁产生一种预期的指导功能。 代写论文 http://
  三、行政手段的多样化
  传统行政法认为,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是一种管理被管理的关系,作为一种最基本的执法手段,行政行为被视为一种主权者的命令,相对人在法律关系中事实上成为管理的客体,几乎没有和行政主体对话的机会,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是一种缺乏温情的僵硬的关系。教科书中所介绍的行政行为的主要形式集中为如下几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进入福利主义国家时代,随着民主法治精神在各国的深入人心,现代行政法开始关注行政行为的服务性,政府明智地适时采取更加富有人文关怀的行政管理手段,最具代表性的当属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传统的行政观念告诉我们,行政权力是单向的,不能被用作交换,甚至不能被协商。恰恰令人耳目一新的是,现代许多国家已悄然采取了这种新型的管理方式,这种悖离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是20世纪行政法制度与功能发生结构性变化的产物。行政合同的功能之一在于它可以补充及取代单方高权行为,成为行政机关在选择行政手段时,除单方高权行为外的另外一种可用的武器,以取得人民的鼎力相助,避免集体对抗与欲速则不达。行政指导的特点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的并非采取强制手段,而是给相对人主张意见的机会,服从或不服从行政机关指导的内容取决于相对人的意愿。行政指导可弥补法治行政之不足,同时,因可减少与相对人的摩擦而能够灵活地、圆满地完成行政任务。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在我国已有多年的实践,但同时需要法律的规制。
  此外,随着现代国家向福利国家发展,行政法任务亦发生变迁,行政法的任务不限于消极保障人民不受国家过度侵害之自由,而在于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各阶层人民生活工作之照顾,国家从此不再是夜警,而是各项给付之主体。在这种背景下,行政给付将成为新世纪非常重要的运用广泛的行政行为,当前,行政给付已进入我国行政法的视野,受到一定的关注。
  四、行政监督机制的丰富
  传统行政法认为控制行政权的重心是司法审查,但司法审查控权并非一劳永逸。法院尽管能够中立地行使司法审判权,但无非只能作出维持、撤销、确认、履行等几种判决形式,最终行政问题的解决仍然不可避免的依赖于行政机关的实体决策。在政府的触角停留在治安与税务等职能的时代,司法审查确实发挥了实现大部分正义的功能。然而,随着服务行政的推广,现代行政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警察、税收,财政,而广泛涉及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能源规制等领域,在现代行政国家的语境,权力分立结构发生了静悄悄的位移,面对日趋复杂化的高度技术性的规制事项,面对日益加大的各种不确定的风险,法律往往只是规定规制框架和蓝图,而赋予了行政机关去填补法律缺隙、自主塑造和选择公共政策的广泛自由裁量空间的权力。因而法院面对高度专业的行政决定,除非有明显、重大违法情事外,仅能采取尊重的态度,因而可能会导致一种后果:司法审查表面存在,但实质上已经鲁钝。面对如此境况,需另辟蹊径,发展行政内部监督机制,行政程序法便应运而生了。行政程序本身具有的可控制行政行为的功能,决定了行政程序具有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其次,行政程序可以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可行性的监控。因此,行政程序作为一种事先控制机制具有司法审查所无法取代的功能和价值,通过行政程序控制与规范行政权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选择。
  中国行政法制建设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经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健康发展的过程,在单行行政行为程序立法方面已接受正当法律程序之法治理念,行政诉讼中开明的法官们在不动声色中完成了多次正当法律程序的移植,而本世纪初来自理论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的形成,则意味着中国现代行政法关注重点的转移。《行政程序法》的出台,已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界共同翘首以待的盛事。
  参考文献:
  【美】Alfred.C.Aman.Jr.袁曙宏译.面向新世纪的行政法(上)行政法学研究.2000(3)84-91
  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
  余凌云.行政法上的假契约现象以警察法上各类责任书为考察对象.法学研究2001(5).52-65
  翁岳生主编.行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论文代写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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