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171 发表于 2018-7-26 21:34:40

2018清末民初行政法律变迁中的二次阐释及效力:基于地方新政改革

  清末民初行政法律变迁中的二次阐释及效力:基于地方新政改革 代写论文 http://
 云南1902年创办新学,五华书院、经正书院等书院被改为高等学堂,各地县书院被改成中等学堂。光绪二年,兼署云贵督、云南巡抚岑毓英奏略:窃查云南省城旧设五华、育材两书院,军兴之际,先后毁损,臣督师解省围后,极力兴举学校,地方糜烂,筹款维艰,始于黑、元永各井按销盐一百斤,抽厘金银三钱,随收经费银五分。以厘金济晌,以经费做生童膏火,并修理书院,延聘山长束修,每月只需银五百数十两,均由盐经费项下发给。十一年(1885)请加盐厘。光绪二十九年办初级师范学堂。光绪三十二年设立师范传习所。光绪三十三年,云南县学务机关颁布《劝学所章程》,规定在云南大办劝学所,要求在各府、州论文联盟、县、厅设立劝学所一处,每三四千家划为一区。劝学所的职能是:按户劝学,查到有学龄儿童,随时记录,介绍学生入学,劝学所还兴办学堂,为学堂筹款。
  这一时期,各个学校都制定了学校章程。例如《云南省会中等农业学堂开办章程》规定学堂分为三科,一农业科、二林业科、三蚕业科。在章程中除规定了学生的资格、教员的资格、学科、课程之外,还有专门的禁令。在禁令中规定:诸生无论在堂内堂外,严禁吸食鸦片烟。诸生不准干预国家政治及本学堂事务,妄上条陈。不准联名纠众,立会演说,不准传布谣言及匿名说帖。不准干预词讼,如系切己之事,须经监督之许可后施行。《云南程规汇抄》载各厅、州、县劝学所章程规定:规划普通教育之高粗等各等小学校女校并宣讲地点属于实业教育之乙种农业学校艺徒学校,分别公立私立随时准备建设,谋求教育之普及。各厅、州、县劝学所章程规定:规划普通教育之高粗等各等小学校女校并宣讲地点属于实业教育之乙种农业学校艺徒学校,分别公立私立随时准备建设,谋求教育之普及。这些学校章程主要针对学生的管理,对学习以外的事情一般不许参加,专科学堂开有专业方面的课程,例如在云南省会中等农业学堂中就开设了土壤、肥料、作物、园艺、农产制造、虫害、气候、养蚕、林学大意和农学理财等科目。这些有关教育的立法规定,反映云南教育的特点。
  科举制废除以后,士大夫阶层上升和发展的渠道受阻,新兴的工商业阶层发展虽有起步,却实力有限,而自然经济状态下的小农生产由于受到灾害、兵祸和国外资本的冲击,进一步导致传统意义上稳定的社会阶层和社会结构失衡,并影响到社会秩序。一些在本地比较有财力、有名望的士绅开始致力于兴办新式学校、新式企业,参与到正在进行的新政中去。新政中,相当部分应由政府来承担的地方行政事务都倚赖士绅阶层完成,他们是中央政府对下层民众进行监控管理、征税纳粮赖以支撑的基础。绅权和皇权相辅相成,皇权通过绅权来完成其对民间的控制,绅权通过皇权取得社会合法地位。
  《云南程规汇抄》第五章载劝学所与地方官之关系:地方官为劝学所监督,对于劝学所应负两种责任,提倡学务和保证学款。负责提倡学务,于司法未独立以前凡有阻挠、破坏学校之设置者,一经劝学员呈至地方官署,地方官应即提案审判从重惩罚。劝学员员额得分别地方之广狭事务之繁简,由该管地方官会同劝学员长酌拟,呈请教育司核定。劝学员须会习师范或办学素有经验者由劝学员长保由该地方官委任。乡绅富户捐钱捐物,建立学校,推出多项措施助学养学,如拨神祠宗庙产业办学、免征学校产业租税、贡税、将征收的滞纳金等拨给学校、将防务经费的20%拨给学校等。建义太宁饲,促义学发展。相继成立县劝学所,提倡民众教育,规定村民就附近联络每三百户必办小学一校,其经费分甲、乙、丙三等担负,平均以每户三角为率,谓之三角捐。清末民国期间,不少中小学毕业生进入各级各类 代写论文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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