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刍议新形势下规范和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
刍议新形势下规范和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自2004年国务院论文联盟http://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来,本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是,近年来,尤其是以2009年在整治非法营运中发生所谓钓鱼执法事件、不时见诸于各大媒体报道的城管暴力执法事件等执法不当现象,影响了整个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
目前的执法环境已经进入了一个特殊时期:我们仍处在社会矛盾的集中凸显期,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进步和公民民主法治意识的日益增强,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错误甚至瑕疵也更可能借助各种信息传播渠道被无限放大、遭到社会广泛的质疑和批评,进而可能演变成为公共事件,从而直接影响到执法和执法机关的公信力。
在总结经验、反思不足、分析典型案例的基础上,结合本市执法队伍的长期共同实践,2010年6月7日、8日,上海市市政府与市府办公厅连续发出《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沪府发〔2010〕21号)与《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沪府办发〔2010〕25号)两份文件,标志着上海将在一个新的起点上进一步深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论文代写 http://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赋予本部门的执法权限与职责,承担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根据《意见》和《规范》的各项内容,针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的特点与实践,笔者撷取以下几个重要方面,以期能够作为今后推进执法工作的参考。
1简易程序再探
行政处罚中的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行政违法行为,采取一种相对快速、简捷的处理程序,具有在使行政相对人信服行政权威的基础上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价值。《规范》除了在第七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以外,相比《行政处罚法》也没有规定更加详细的程序要求,所以更需要有专门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细化,以便更好地在执法实践中进行操作。
早在2006年,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制定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然而时过境迁,当初制定该规范时的主要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已经被《食品安全法》所代替,意味着这份规范性文件也已经自动失效。在市食药监局制定发布新的相关规定前,本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暂时没有专门的简易程序规范可以遵循,只有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规范》的总体性规定。 论文代写 http://
同样由市食药监局制定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若干规定》在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文件虽然是为了保障和监督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实施而制定,但其所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各项要点,对如何设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简易程序有着很重要的借鉴意义。这些要点具体有:
1.1适用情形:必须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且处罚的罚种、幅度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的案件。从轻处罚后实际处罚的罚种、处罚幅度符合要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2排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①减轻处罚后实际处罚的罚种、处罚幅度符合要求的;②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有异议的;③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④已经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
1.3程序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
上面提到的罚种部分,在将来餐饮食品安全执法的简易程序中将出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即只会出现警告这一个处罚种类。原因在于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的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除警告以外,对违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法定的最低金额即为人民币二千元,已经超出了《行政处罚法》所限定的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 论文代写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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