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6759 发表于 2018-7-26 21:33:06

2018行政审判权的去行政化及其模型重塑

  行政审判权的去行政化及其模型重塑
 [摘要] 创新社会管理是当前确保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快法治进程以及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工作,行政法治管理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目前,行政审判权在传统运行中,出现了行政化趋向,这对程序公正产生了一定的阻碍,而行政审判权与行政权的边界模糊以及运行失灵使得两者出现恶性互动现象,加之行政审判权的理性配置缺位,造成了一系列理论和实践困境。因此,亟需对行政审判权进行去行政化,以加强社会管论文联盟理创新的发展。但去行政化的模型基于传统路径的依赖以及现实窠臼的束缚,很难突破瓶颈,必须要进行重塑。重塑的思路包括:行政审判权的独立性塑造;行政审判的职责改进;行政审判权的主体保障;行政审判权的制度维护。重塑的路径包括:模型重塑逻辑基础的确定;行政审判权与行政权的良性互动机制。重塑的配套措施包括:完善行政复议机制,规范约束行政权的不断扩张;建立行政相对人权利临时法律保护制度;建立行政审判机关与政府之间联席会议制度;弱化案件审批、批示制度,强化法官责任;改进审判委员会审判方式和合议庭职能。 代写论文 http://
  
  博登海默曾指出,究竟在何处划定行政自由裁量权与法律限制之间的界线,显然不能用一个简单的公式加以确定之,我们不能把治理效率本身视为一个终极目的,而应当把实现保护人权的适当措施视为是开明进步的行政司法的一个基本条件 。行政审判权,又称司法审查权,它是国家赋予法院的一种就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和裁判的司法权力。综观行政诉讼发展史,行政审判权呈现出随民主制度的进步和更迭而渐进扩张的趋势。
  
  一、行政审判权的内涵界定与外延比对
  (一)行政审判权的内涵界定
  行政审判实质上是一种司法审查,它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手段,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由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法院居中裁判,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制约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审判的目的在于规制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从而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法律救济。行政审判权是指法院处于中立的立场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而进行裁判的权力。行政审判权的目的是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不足。对行政审判权的界定是进行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前提,行政审判权既具有审判权的一般属性,又有自身的特殊性。其一般性表现在它的中立性、消极性、终局性上,其特殊性表现在它的政治性、监督性、适度性上。作为审判权的一种,行政审判权与其他审判权一样,具有终局性、中立性和消极性。在德国、日本和我国(包括我国台湾地区),都将行政审判权划入司法权的范畴,但是它之所以能和民事审判权、刑事审判权(有些国家司法权还包括对立法的违宪审查权)成三足鼎立之势,还是有其独特的个性,这源于其审查对象的特殊性,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但我国当前的行政审判权与民事审判权、刑事审判权以及行政执法权相比,有明显的弱化现象,这可以从一个侧面得到反映,即这些权力的规范性依据的数量直接反映出了权力的范围,毕竟权力的赋予必须要有明确的规范性依据。由此可知,规范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权力的外延,而行政审判权的数量劣势(见表1)可以充分说明,其权力的范围比较有限,在与同性质的权力运行中处于相对弱的地位。笔者认为,行政审判权的行政化是导致行政审判权弱化的关键因素,这在与行政权的比对中可见一斑。
  (二)行政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对照
  与行政审判权不同,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直接管理或主动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在现代行政关系中,行政权力具有权利和义务双重特性,权利特性表现在它具有效能性、管理性、命令性和能动性,义务特性表现在它具有执行性、公益性、责任性和法律性。
  1. 行政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定位
  行政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定位对行政诉讼的正常开展、行政诉权的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切实保障意义重大。实际上,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其实质在于以独立于行政权以外的司法权来监督行政权的依法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对行政权和行政审判权进行准确定位是各国行政诉讼面临的共同问题,实践表明,两种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关系紧密,总体来说,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行政权与行政审判权分工合作。当然,行政审判权与行政权也会相互渗透。行政权和行政审判权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两种权力的行使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存在一定程度的渗透,并且权力之间基于法律规定的渗透是合法的。
  2. 行政审判权与行政权的边界http://
  如前述,行政权与行政审判权的相互渗透不可避免,但是这种渗透不能无休止地扩大,只有在法律许 代写论文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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