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河南省行政执法体制的问题与出路
河南省行政执法体制的问题与出路当代中国己进入全面论文联盟http://推进依法治国,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期。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行政执法体制是否符合法治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达到法治化和文明化,则决定着依法行政的程度,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当前,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因素,影响着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执法作用的发挥也受到影响。以河南为例,行政执法体制主要存在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混乱、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畅等问题。这些问题有的属于局部现象,有的则是在社会转型、新旧体制转换时期很难避免的。但是,如果不对现存的问题高度重视,积极解决,则会阻碍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进程,甚至将严重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要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改善当前的行政执法现状,就必须切实改革目前的行政执法体制。 论文网 http://
一、河南省行政执法体制现存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河南省在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积极进行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不过也存在一些问题尚未解决。为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我们必需明晰当前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够规范。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主体既有政府部门,又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既有行政机关,又有企事业单位。加之行政委托执法、授权执法没有统一的标准,存在随意性。导致行政执法主体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出。虽然河南省分别在1993年和1997年出台实施了《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对执法主体的规范,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仍没有彻底解决执法主体混乱的问题。此外,执法单位职权不清,没有合法依据而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有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最常见的是行政机关擅自将行政执法权交由其所属事业单位行使;行政机关随意委托、聘用不合格的组织和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有的地方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设在其他部门内部,或者作为其他部门管理的机构,以部门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的名义对外独立执法。 论文代写 http://
(二)行政执法职权不清。这存在两个层面:一是行政执法权在横向上交叉较为严重,行政执法机构之间职责不清,权限不明,协调配合机制不完善,执法冲突与推诿现象常见;在个别政执法领域,多头管理、重复执法或无人执法的情况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在:在同一城市中区与区之间执法职责不清,交叉重复,部门与部门之间交叉执法,重复处罚,甚至在执法过程中,对同一违法行为经常发生多家处罚的情况;二是执法单位职权纵向上交叉重复,如:省与市、市与县(市、区)执法交叉重复,有些辖区内有市管企业,市管部门按主管原则执法,区管部门按属地原则执法,同一个经营主体或市场,市、区两级都管、都执法;有时甚至省、市、县(市、区)三级都管。这种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重叠,往往形成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局面,常常形成有利抢着执法,无利都不执法的现象,致使本有执法为民的宗旨难以体现,影响国家机关形象。
(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有缺陷。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实施的监察、督促、检查和纠正的行为。现行的监督职能划分不够科学、合理、缺乏系统性、有序性和协调性。从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运行和作用过程来看,对行政执法人员监督的渠道很多,但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界定,致使都监督却都不监督,都没监督到位的局面。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督部门过多,有些部门的职能交叉重复。例如:以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监督主体而言,其上级单位、两转两提办公室、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人大、等皆是现行市级执法主体的监管单位,但这些单位监督职责不清,权限不明,使得行政执法单位无所适从,不清楚自己究竟属于哪个单位监管。二是监督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机制,对行政执法部门尚未形成应有的监督合力。现实中行政执法监督单位常因法律授权不清或有些规定难以操作,使监督茫然无从、监督机制难以理顺。三是政府内部监督在行政监督中主体地位不明显,综合和牵头作用没有体现。当前,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体系还没形成主次分明、协调配合的运作机制,对一些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多层次的行政违法案件,要么几路兵马同时兴师问罪,要么相互推诿、无人过问,造成监督真空。 代写论文 http://
(四)行政执法的保障机制不完善。行政执法的保障机制涵括行政执法的各个方面,当前广被关注的是执法经费保障不够,其实,经费保障之外的执法保障更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比如:执法环境保障、强制执行保障、部门协调保障、执法条件保障等。现实中,暴力抗法、执法人员被打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法部门只是少数,许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后,大多数行政相对人不愿自觉履行,执法主体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常因法院的受理强制执行的审查标准、执行意愿等原因,导致没有执行或执行不到位,使得行政处罚决定成为空头文件;有的执法单位由于执法人员紧张,但本部门执法任务却重,就易从部门利益出发,有利可图就上,无利可图就躲,甚至为了争夺利益,执法时竟相互拆台。有的执法部门因经费和人员编制不足,不设专门的执法队伍,又无执法车辆,更谈不上有其它摄像等设备,使执法缺乏机动性及收集证据的能力。常常运动性、趋利性执法,虽然我国和省里早就规定了收支两条线,但在最近几年依法行政考核案卷评议中仍然发现自罚自收现,而且多数没有说明当场收缴罚款的理由。http://
(五)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由于行政执法人员内在和外在素质参差不齐,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行政执法效力有所削弱和不良影响。如有的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为民意识淡薄,执法常从小团体利益出发,不依法办事,凭个人主观意向执法,给了好处乱办事,不给好处不办事,趋利执法倾向严重;个别执法人员业务素养不高,相关办案的法律法规不掌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定性不准,在实施处罚过程中,适用法律款项不准确甚至错误适用法律。有的执法人员办案重实体轻程序,该告知相对人的不告知、该听证的不听证,个别执法人员证据意识不强,常常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证据,甚至不取证执法,导致丧失保全证据。收集证据的时机,影响对查处案件的执行。 论文代写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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