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88896 发表于 2018-7-26 21:08:30

2018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完善

  摘 要:股东诉讼制度是一种已经在国外发展较为成熟的、用以规范公司法律关系的有效制度。对于公司治理有不可估量的作用。作为监督公司经营、实现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方式,股东诉讼可以制衡“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制衡“内部人控制”,化解公司僵局。本文通过对股东诉讼制度的分析和探讨对股东派生诉讼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关键词:股东 股东诉讼制度 保护股东利益
  股东诉讼制度并不是一种原生性的制度。在股份公司制度最初产生的时候, 股东诉讼制度并不是其内部不可缺乏的组成要素。事实上它是在股份公司制度发展完善的过程中,针对其他原生性制度内在缺陷进行反思后采纳的一种后发性的补救制度。
  一、股东诉讼制度产生的沿革
  公司实际上是一种将多个利益主体有机的统一起来的组织形式。在早期各国的公司法中,并不强制公司设立董事会,而且董事会的权力是极其有限的,公司主要由股东进行经营和管理,股东诉讼制度在当时既无设立之可能,亦无设立之必要。
  由于资本的本质属性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因此,投资者就必然将资本投向利润最大的领域,投资呈现出日趋多元化的状态。但是,由于投资者自身的知识、能力、精力等不能完全适应和驾驭多层面的、各种各样的投资领域,股东不能也不可能对公司的事务进行事必躬亲地详细经营和管理,必然要求有专门的、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于投资者的资金和公司的经营进行管理,这样就逐步形成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不少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已经转移到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手中,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控制能力不断削弱。同时,所有权和经营 权的分离还会带来一些风险:首先,作为董事、监事等高管有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而对于公司及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其次,作为公司股东之间,由于利益取向、经营战略等方面的不同,也可能存在股东之间相互侵犯相关合法权益的事由和情况。 代写论文 http://

为平衡公司各主体的合法利益,切实维护股东权利,使董事和董事会的权力受到必要的制约和制衡,公司法在公司的诉讼制度方面赋予了股东诉权。股东诉权的基本目的就是通过对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三权进行制约,使得公司中各主体的利益得到有效的约束和平衡。
  二、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
  股东派生诉讼,也称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了关于董事、监事、经理的法律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追究上述责任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内容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弥补了股东无法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方面的缺陷,使得承担责任的主体同样享有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渠道。
  三、构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我国公司治理的现实意义
  1.制衡“资本多数决”的滥用
  “资本多数决原则”产生于1843年英国枢密院的著名判例Foss V.Harbottle案。这一原则的实质在于在公司内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制度,让公司依据持股多数的股东意见,而不是所有股东的意见来作出经营判断,以便有利于公司机关及时作出决策。这一原则对于激励大股东的投资热情、平衡股东间的利益关系、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股权平等的基本体现。但是,基于“资本多数决原则”,小股东的意志很难得到在实际中的体现,大股东具有优势地位,对公司发生实质性影响。当大股东通过表决权优势控制股东大会,进而在董事会中占据了绝大部分席位时,如果失去法律监控,大股东就会使公司的经营决策完全服从其意志,通过投资、资产置换、生产经营、收益分配、股权转让等手段将公司利益转移至大股东手中,从而损害小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利益。?3? 作文 http:///zuowen/

  2.制衡“内部人控制”
  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解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带来的问题,因此,公司治理的实质是构架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股东作为出资人是公司利益的终极所有者,将公司事务委托给董事、高管后,如何保护股东权益,如何确保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不滥用职权,尽职尽责地为公司和股东服务,成为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必须着力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法定的公司治理结构还难以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在公司实践中,“内部人控制”现象仍很突出,大股东“掏空”公司财产的实例屡有发生。为了切实维护股东权利,使董事和董事会的权力受到必要的制约和制衡,公司法除为公司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外,又开始赋予股东诉权。?4?这对于敦促董事、监事、挂机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促进股东积极维护自身利益和公司里有都有着很大的作用。
  3.化解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形成的表面原因是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分歧和对立,深层原因则是传统有限公司的制度安排,即建立在资本基础上的公司存续和运作的基本原则。包括体现资本民主的“资本多数决”原则以及体现资本维持和充实的“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原则。虽然这种制度安排和资本至上的理念能够维护公司的稳定性和债权人的利益,但也严重限制了经济资源的合理流动,压制了中小股东的能动性和合法权益。 论文代写 http://
  公司僵局的出现,无论对公司或对股东的利益都会造成损害。股东在成立公司时,享有一种期待权,其有权期待公司的人格以及特定的经营特征保持一种连续性;当股东之间丧失了相互合作的基础,或在公司经营政策上发生严重分歧,无法达到公司设立目的,本应解散公司。
  四、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构想
  我国股东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8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