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失地农民社会权保障的宪法分析的方法
本文选自《行政与法》2013年第1期,版权归作者和原杂志所有,仅供读者参考,请勿抄袭。 论文代写 http://目前,对社会权的研究,国内外学者主要依据国际人权宪章体系和各国宪法文本所规定的事实来进行归类定义社会权。社会权理论和实践的奠基者和先驱者托马斯潘恩明确将社会权称之为不可剥夺的、由政府采取措施予以保障的权利。国内学者龚向和也提出:社会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主要是要求国家对其物质和文化生活积极促成以及提供相应服务的权利。[1]由此可知,社会权是被动的要求权,是促成和提供的权利,是由国家积极义务保障实现的权利。包括个人的生存权、健康权、教育权、就业权和环境权等权利。社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已经得到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失地农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理所当然地享有社会权的宪法保障。
一、失地农民社会权贫困的根源
(一)失地农民社会权贫困的制度性根源
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制度变革过程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适应与不适应相互转化的过程。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则促进经济增长和繁荣;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不仅阻碍经济增长,还会再生贫困。[2]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被征地农民采取谁征地、谁安置的政策,要求由征地单位自行安置失地农民。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速度的加快,征地用于房地产、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等非生产性项目的越来越多。这类项目征地单位没有能力安置失地农民,因而沿用多年的谁征地、谁安置的政策事实上已经难以执行,各地开始探索新的安置模式,即征地时一次性支付土地补偿金,让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对农民而言,失去土地不仅意味着劳动资料的丧失,更意味着农民与土地相关联的一系列财产权、生存权、健康权、就业权以及教育权等相关社会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和影响甚至丧失。我国目前存在的严重征地补偿分配不公现象并非市场缺陷,而是社会强势阶层凭借权力牟取巨额不当利益所致,这与计划经济体制及相应的政治制度有关,是市场化改革不彻底使残余的计划体制和现行政治体制滋生出钱权交易的结果。[3]我们讨论和研究失地农民社会权贫困产生的制度因素,决不能仅仅着眼于国家的经济制度本身,还必须看到国家政治制度的影响,它包括对失地农民社会权和经济权的双重影响。政治对社会权的影响是通过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机制实现的。在我国,既没有失地农民广泛参政议政的制度文化,也鲜有实现其利益表达的制度途径,传统的政治参与无非是上访、群体告状等。据统计,目前我国失地农民有5000万之多,但迄今为止并没有反映失地农民利益的组织或机构。因此,改革政治体制,建立失地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已成为我国社会进步的迫切需要。论文代写 http://
(二)失地农民社会权贫困的法律根源
失地农民社会权贫困最主要的表现是身份差等。所谓身份,即一国公民在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在我国,因身份差等导致社会权不平等的现象比比皆是,且大都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合法的不平等。与地域身份相联系的社会权不平等,如城镇居民在医疗、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方面享有远远多于失地农民的权利。按照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失地农民却没有享受到社会权保障方面的平等权利,这是失地农民社会权贫困最主要的表现。造成我国失地农民社会权保障不平等现象不是偶然的,根源在于立法体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基本沿袭前苏联的制度安排,四部宪法毫无例外地确立了工人阶级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并且以政策法规或条例等形式将公民的地位依成分和家庭出身分为三六九等,规定不同的家庭出身才能担任不同的社会工作。在我国,由于户籍管制法的作用,城乡差异成为最基本的社会分层,城镇居民与失地农民生活在不同境域之中,无论是人均收入、社会福利及就业政策都有极大的差异,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生活模式。失地农民要想改变其社会生活模式和生存环境是极其困难的。论文代写 http://
(三)失地农民社会权贫困的公共政策根源
恩格斯在很早就提出,现今的一切贫困灾难,完全是由已不适合于时间条件的社会制度造成的,主张用建立新社会制度的办法来彻底铲除权利贫困。[4]对内改革,对外开放政策实施后,政府根据不同利益主体需求,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制定公共政策的理论依据,但由于政府的有限理性以及各个利益主体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一公共政策实施的结果并没有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均衡,反而使改革成为双刃剑一部分人受益的同时使失地农民的社会权遭受损失。差别待遇政策也是形成我国失地农民社会权贫困的重要根源。如我国很多城市对失地农民实行不平等的就业政策,失地农民为当地的经济和市场繁荣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却不能享有与城市居民同样的社会权,在就业、医疗、住房、受教育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使得他们的社会地位大大低于实际收入衡量的经济地位。
二、宪法保障失地农民社会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个重要政治概念在党的决议上明确提出来,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它丰富并充实了我们党的治国方略,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升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内的四位一体。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完善对失地农民社会权的宪法保障可以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法律基础。1999年,我国宪法修订时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列入宪法文本,明确了我国建立法治国的长远战略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法治能为保障失地农民社会权提供合理预期,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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