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9956 发表于 2018-7-26 21:05:00

2018我国行政强制法对司法的影响的综述分析

  本文选自《行政与法》2013年第1期,版权归作者和原杂志所有,仅供读者参考,请勿抄袭。
 一、我国的行政强制制度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它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目前,我国的行政强制制度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乱,包括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权,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一是软,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一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鉴于此,我国从1999年开始起草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目的就是要把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纳入法治轨道,这是建设法治政府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件大事。笔者认为,实施好这部法律,一是要正确认识和掌握它的基本原则,二是要认识它对我国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影响。本文就是围绕这两个问题作粗浅探讨。代写论文 http://
  二、我国行政强制法实施的基本原则
  《行政强制法》是我国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在行政法领域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目的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实施好一部法律,正确认识和掌握它的基本原则尤为重要。笔者认为,该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
  (一)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的思想产生于19世纪初,最早提出此概念的是德国行政法学之父奥托迈耶。法律保留是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没规定的行政主体不得擅自作出行政行为。法律保留本质上决定着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从而也决定着行政自主性的大小。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控权法,尤其是对行政强制设定的控制。它从源头上规范行政强制权,避免拥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过多过滥,消除类似七八个大盖帽围着一个小草帽的混乱现象。行政强制法是通过应用法律保留来实现对行政权设定的控制。该法第10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9条第1项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第4项即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9条第2项即查封场所设施或财务、第3项即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强制既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又包括行政强制执行,该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也强调了法律保留该法第13条内容就是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从而排除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强制的可能。因此不能不说《行政强制法》在整体上运用了法律保留原则,明确了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法律保留原则。论文代写 http://
  (二)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许多国家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包括适当原则、必要原则及法益衡量原则。比例原则又被称为执行适当原则,是指在保证行政目的能够实现的前提下,应当先用最为适当的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而不能为了实现目的而不择手段。
  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与狭义比例性原则三个子原则。其中,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方法必须有助于达成所追求的目的;必要性原则是指在能达到法律目的的各种方式中,应选择对相对人权利侵害最小的方式,这是从法律后果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故此原则也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狭义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应小于达成目的所获得的利益,避免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造成相对人权益的过度损害,故也称均衡性原则。
  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该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运用能够有效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3]限制行政权恣意。同时也给监督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政提供了一把标尺。比例原则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称为行政法中的帝王条款,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开题报告 http:///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行政强制法落实了比例原则,该法第5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因为与非强制手段相比,行政强制往往给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带来较多的危害。该条的规定体现了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原则。此外,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这些针对行政机关的禁止性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对于相对人的身心损害达到最小,或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不以影响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为代价,都是应用比例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程序正当原则
  正当程序,即正当法律程序,来源于英国成文法,其内涵则受到英国普通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的影响。[4]在英国行政法上,经过法院解释的自然正义原则有着确定的内涵,它包含了两项基本的程序规则,即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和人们的辩护必须公平地听取。 开题报告 http:///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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