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美国政府间事权、税权的划分及法律平衡机制的理论分析
美国的政府结构分为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三级,各级政府依据宪法规定在各自的事权范围内,拥有各自的税权,三级政府间在税权行使方面依宪法或法律而为,各有侧重,但又相互补充和交叉,较好地实现了政府关系的平衡,有机地做到了税权与事权的相匹配。本文以美国三级政府间的事权和税权的宪法规定为基础,分析美国各级政府间税权之用税权即财政支出的特征以及联邦政府为平衡政府关系和解决地方政府财政缺口而采取的转移支付立法等制度,以期为我国央地间关系的平衡和区域间统筹协调发展提供一定的域外经验。一、联邦、州与地方政府事权划分及特点
从图1中可以看出,美国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美国在宪法上单独列举出联邦事权,而未列举的残余权归各州和地方政府。美国1789年宪法的草拟者认为国家事务纷繁复杂,如求于宪法中明白规定,不太可能。因此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规定,联邦拥有宪法第14条所列举的授予的权力和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作宪法解释而从授予的权力中合理引申出来的默示的权力,州拥有保留的权力。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二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事权兼有专有权、禁止权和共有权三类。专有权即宪法规定由联邦独自行使,各州及地方政府绝对不能参与的事权;共有权则是各州及地方在联邦未行使该权力以前可以行使的事权,但如若联邦行使了该事权,例如对某一事项的立法,那么州及地方法律便失去效力。至于上图中所列举的禁止权,可以说是美国三级政府共通的,上图也只是列举了不同事项而已。研读美国宪法,我们会发现这种禁止也是列举似的,而且关于限制公民权利的禁止列举在美国至今为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体现了美国对公民人权的尊重和公民的权利意识。
三是,从三级政府的事权内容划分来看,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都有着为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公民的教育和福利尽职尽责的权力。无论是政府的专有事权,还是禁止和交叉事权,都划分的非常具体且事关公民生活所必需事项,其所带给读者的一个宗旨就是政府须为公民负责。这一宗旨在美国宪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因为美国宪法不仅具体列举了联邦的专有权力,而且对禁止事项也做了详细说明。对于州和地方而言,虽然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人民行使之。但并不是说州和地方所保留的权力可以毫无限制,相反地,州和地方政府的行为如同联邦政府一样都是受美国宪法所限制的,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宪法对各级政府专有事权、禁止事项的划分。所以,可以说宪法上保留给州和地方政府的专有权是有限制的,仅限于一种传统上完全保留给各州的职能即仅限于地区内的基础事务和公共事业,而不能无限制的扩大,由此也可看出美国各级政府在事权划分上泾渭分明又相互配合。
由此可见,尽管美国三级政府间的权力纷繁复杂,但整体上还是有序可循的,联邦政府的事权可以分为三部分,即维护国家尊严与安全、处理外交和国际事务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而州政府主要进行收入再分配、提供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以及促进本州社会经济发展。至于地方政府,则由于税收来源较少,所以其提供的一般仅限于本辖区之内的公共服务。图2可以更直观的反应美国三级政府中的各类事权所占比重,并且可以清楚的理解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交叉范围。
二、联邦、州与地方政府的税权划分及特点
在美国,政府间的税权划分是以事权划分为前提和基础的,其税权体系也分为联邦、州、地方政府三个层次。三级政府都各自有自己独立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和主体税种,都有独立的课税权,各有自己的收人来源。但美国的分税制又不是绝对的,而是既分散又统一。
从图3可以看出,美国的税收体系是比较复杂的,呈现出分散又统一的特点。具体表现在:
1、税收立法坚持宪法至上原则。从美国的税收立法程序来看,在美国要开征新税是比较难的,特别是联邦政府要开征新税更是不易,它不仅程序极其复杂,而且还涉及到对宪法的修订。代写论文 http://
2、税收立法权既散且广。从图表中就可以看出美国立法权分为联邦、州、地方三级。因此,在谈及美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时,应明确是联邦的税收法律制度,还是某一个州或是某个县的税收法律制度,不可笼统地谈美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因为联邦税只能代表联邦,概括不了州税,某个州的税只能代表某一个州,而代表不了整个州一级的税。
3、强调联邦对州和地方的限制。从美国税收法律体系中就可以看出,联邦的税法可在各州实施且基本上起主导作用。《国内收入法典》明文规定的联邦税收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消费税、遗产和赠予税、关税等。并且在联邦政府的税收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下面税种几乎是联邦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
图4即表明这三种税几乎占据了联邦政府整个税收收入的90%以上。税收收入是联邦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这三种税对联邦政府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也是因为其重要性,联邦政府才凭借其雄厚的财力将这三项税种牢牢的抓在手中,从而从财政收入上对各州和地方进行限制。
统一是指美国各级政府都有各自的主体税种,在重要税种上实行的是三级政府分享税率的方式进行征收,而且税收的征收和管理都必须在宪法的规定范围内,不得与美国联邦法律相冲突。美国各州因法律体系的不同,而导致税收结构体系也不尽相同,但一般有销售税、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继承税、机动车牌照税等。其中以销售税为重,占全部州税收收入的43%。郡、市(镇、村)等地方政府在不违反宪法和州法的前提下,无需获得上级政府的批准或授权,就可以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民众消费项目、地区资源利用情况以及职责履行的需要制定一些地方税收法规,但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对于整个政府的发展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更多依靠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补贴和扶助。这也为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奠定了基础。从图5中,就可以很直观的看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这些特点。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三、宪法规定的事权决定着用税权的行使
在美国,各级政府一般不过多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