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64472 发表于 2018-7-26 20:54:00

2018我国儿童权益保护机制的创新分析

   近期国内一系列虐童事件的曝光,让我们再次把目光聚焦到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问题上,除了对那些丧尽天良的施暴者痛恨愤慨,更值得我们深思。从太原黑心老师十分钟内狂扇儿童数耳光,浙江温岭老师将儿童拎耳上提,汕头两位幼师导演儿童互打,到近日上海嘉定幼师用剪刀划伤儿童手臂一个个披着羊皮外衣为人师表的幼儿教师,却做出如此令人瞠目结舌的虐童事件。我不禁要问;师德何在?人性何在?法律何在?他们是年幼无知的孩子,他们是祖国未来的花朵,他们本该在最无忧无虑的时光享受着童年的幸福。虐童事件不能姑息,不要等到伤害来临我们才选择有所行动,不要等到后果无法控制我们才选择捍卫权利。
  虐童事件不单单是我国存在的社会现状,而是困扰全世界的毒瘤。面对这样频发的恶性事件,面对媒体一面倒的狂轰式报道,我们更应该深入剖析虐童背后的原因,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建立起从立法、司法、行政、社会等多视角全方位的保护体系,将儿童的权利保护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效果。
  一、我国现行保护儿童权利的制度缺陷
  (一)专门性儿童保护法效果不突出
  关于保护儿童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我国存在不少,但相对分散于《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中。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上述立法中,无处不体现着禁止不得应当这样带有原则性的词语,一旦事件发生,仅靠这种口号似的法条,根本无法从根本上保护儿童的权利。我国儿童保护的法律不少,但是缺乏系统性和专门性,内容上普遍存在空洞化、笼统化,给人模棱两可的感觉。在保护主体上,没有具体到部门组织,更别说系统的配套制裁措施。当事件被媒体广泛报出时,之前所谓的举报制度,所谓的明文规定都形同虚设,仍旧没有配套的措施从事前预防,到处理过程中的分工明确、责任细化,到最后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法律实施得以有效规避此类虐童行为的满意结果。论文代写 http://

  (二)刑事立法保护儿童的地位缺失
  翻看我国现有的刑事立法,并没有针对虐待儿童的专门规定。温岭教师虐童案最终因犯罪嫌疑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撤销案件,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终结了此案。回看该幼师长达两年的虐童历程,我们不免觉得判决太轻,无法起到威慑教育潜在犯罪嫌疑人的效果。但是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确实难以找到相匹配的刑法条文。
  人们的种种推断无一能准确认定施暴者的虐童行为。首先,虐童行为归于寻衅滋事罪存在不妥。从保护的法意来看,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是公共、社会秩序,行为方式上也是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上完全不同于虐童行为所侵害的儿童的身心健康,更无法与之相提并论。其次,也难以将虐童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为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要件要求必须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如果只是轻微伤则只需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而且故意伤害罪也仅提到了身体健康,并没有涉及心理方面,并不能涵盖虐童行为所损害 儿童心理健康问题。最后,虐童行为无法构成虐待罪。因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虐待罪适用在家庭成员之间,这就排除了教育机构或者其他非家庭成员虐待儿童的行为。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三)教育师资监管不到位
  幼儿园本是让学龄前儿童身体、智力和心情得以健康发展的快乐天地。但是在我国应试教育的体制下,学前教育变得越来越功利。像上海这样的国际化大都市,很多幼儿园的教育都要求达到小学的程度,甚至出现半夜排队为孩子报名的求学难景象,家长不想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追求,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幼儿园体罚的温床。
  除了幼儿园自身的地位越来越失衡,师资力量缺乏也是影响学前教育质量的一大诟病。首先就是学前教育的投资不足,据统计,学前教育经费只占教育投资的1.3%,远低于世界其他国家。公立幼儿园入园门槛高,使得私立幼儿园发展迅猛。其次,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我国幼师需求和供给矛盾日益突出。据教育部的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学前教育教师缺口80万人,其中农村大约缺56万人,如此计算,幼教缺口高达近40%。幼师的工作普遍存在着工资待遇低、相对辛苦的特点,很多私立幼儿园在择师标准上也低,这就造成了很多教师无证上岗,更难以保证教学质量。最后,很重要的一点是幼儿园的的监管不利。幼儿园没能建立配套的考核、监管制度,定期对教师的教学质量、心理素质以及师德表现进行综合考察。
  二、虐童行为入刑的必要性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一)虐童行为的共性特征
  纵观发生在我国近期的虐童事件,可以看出虐童案普遍存在一定的共性。首先从施暴主体来看,事件多发生在幼儿园等幼儿教育机构,施暴行为可能是幼儿教师亲自所为,也可能是教唆其他儿童所为。从被害者角度来看,受害者往往为不具有辨识能力且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幼童,其中大部分不免为较为淘气、扰乱课堂秩序的儿童,受我国棍棒之下出孝子的传统教育理念影响,很多家长选择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从侧面上助长了教师惩戒的力度,因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其次,从施暴者的加害程度来看,后果一般达不到现有法律规定的起刑标准,如故意伤害罪中轻伤的等级。但是从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视角看,长期以往的变相体罚和虐待,不但不能达到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愿,反而会在儿童思维发展过程中留下这种行为是被鼓励的错误印象,为青少年犯罪埋下隐患。最后,施暴者的动机大多为惩罚、取乐,宣泄自己不满情绪或者释放压力,从而达到自己追求刺激的目的。
 (二)虐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考虑一个行为是不是应当受到刑法的约束,首先要看它是否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即从危害行为的本质特征看,确实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社会后果,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还要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8我国儿童权益保护机制的创新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