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浅论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Hsi679 { display:none; } 浅论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释义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法侵害或者不利影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我国学者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概念的界定,以条件说和利害关系说影响最大。其中,条件说在行政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流行范围较为广泛。例如,原告资格是个人或组织请求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所应具备的条件;所谓原告资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具备一定条件而取得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所谓原告资格,是指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成为行政诉讼原告。利害关系说则是近年来另一种在学界广为流传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学说。例如,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具有独立承担行政法权利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引起受案范围内行政争议的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其中心课题是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第四十一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综合上述学界的观点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含义大致可以归纳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具有独立承担行政法权利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成为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必要资格。 作文 http://www..com/zuowen/
二、我国有关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从法律规定上讲,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取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原告必须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人,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具有双重地位,当其作为行政机关主体时,不具有原告资格;但当其以相对人的身份出现、接受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2.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起诉之人的合法权益受侵害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里包含三个方面:一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起诉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发生了损害后果;二是起诉之人的合法权益受侵害必须是在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形成之后发生的;三是作为结果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是作为原因的行政行为所直接引起的,这种因果关系在法律上已被确定。
3.原告必须是受可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诉,要结合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产生的前提,即原告所受的权益影响必须是由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引起的,属于受案范围是确定原告资格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如果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其即具有不可诉性,任何人也都没有原告资格。 论文代写 http://www..com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被公权力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诉讼权利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行政诉讼的起点,它影响甚至决定着行政诉讼中司法管辖权的领域以及公民获得司法救济的范围,它是关系到什么样的人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并启动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的一个关键问题。
三、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几点思考
1、完善主体要件。在总的规定中明确外国人、无国箱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不能将其排除在外。在全球化趋势己成定局的今天,如果在总体规定中将外国人、无国籍人排除在外的话,不利于我国很好地溶入世界。因此,应当在《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中,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的公民改为自然人.这样就赋予了外国人、无国籍人行政诉讼主体的合法资格。
2、拓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行为要求。现行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没有斌予大童受抽象行政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致使这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因此有必要拓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关于行政行为的规定,把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进来,保障受抽象行政行为侵害的相对人的权益。
3、扩大合法权益.保护范圈我们前面提到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将合法权益缩小地解释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事实上将公民的其他权利排除在外,而公民如果无法得到这些权利的保障,将严重阻碍公民的生存与全面发展.所以,应扩展行政诉讼法中合法权益的外延,把合法权益界定为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即法无明文禁止即有权。http://www..com
4、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公共利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时候,应当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来解决.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虎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或者向特定机关提出请求,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突破结果要件的限制,斌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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