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85394 发表于 2018-7-26 20:48:56

2018浅析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Pps553 { display:none; }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学界普遍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如下定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侵权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也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涉及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和法院三方的关系。
  一、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一)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
  行政诉讼中的收案范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行政诉讼法》第11条列举规定的7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相对人认为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颁发证照行为,相对人认为不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行为,发放抚恤金行为,相对人认为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二类是该条第8项概括性规定的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类是该条最后一款规定的其他法律法规确定为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 简历大全 http://www..com/html/jianli/
  《行政诉讼法》明确排除的行政行为有下列四类: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行政行为。而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列举了更为明确的排除范围,包括: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二、现行《行政诉讼法》中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
  中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过窄,阻碍了中国法治化的进程,对行政权过多的放纵势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得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界定的标准是两个: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标准,二是人身权和财产权标准。行政相对人只有在同时满足这两个标准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基于非具体行为,而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虽然是基于具体行政行为但侵犯的是相对人的非人身权或财产权而是其他性质的权利,如政治权利、劳动权利等,公民就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了。 简历大全 http://www..com/html/jianli/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使得受案范围出现了广泛的灰色地带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在立法上并用了肯定和否定两种模式。其一,那些没有被规定在可诉行为范围内的行为是否都属于不可诉的行为?其二,那些没有被规定在不可诉行为范围内的行为,是否都属于可诉行为?很显然,答案是否定的,这就必然会导致我国行政诉讼法在肯定性和否定性列举之间出现广泛的灰色地带,能否进入行政诉讼,使得法院只能严格遵循肯定性列举中的案件范围,从而使许多案件无法进入行政诉讼之中,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三)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不能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提供彻底有效的保护。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绝对地排除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司法只监督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监督抽象行为,不符合法治国家全面有效监督体系的要求。抽象行政行为最终必须要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接受司法审查的监督。此外,抽象行政行为本身确实存在违法的可能和事实,不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将影响行政诉讼功能的发挥,不能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提供彻底有效的保护。
  三、草案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新规定及其亮点 代写论文 http://www..Com

  (一)草案对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的新规定
  第一,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行政处罚,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或者对准予、变更、延续、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等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或者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http://www..com
  第二,增加两条,作为第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草案关于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新规定的亮点
  首先,这次立法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比如在实践中涉及到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强制,不仅包括强制措施,还包括强制执行,但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强制措施可以提起诉讼。这次把强制执行放进来,类似的情况就明确了。
  另外,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是权利扩大。现行行政诉讼法定位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草案在人身权、财产权后面加了等合法权利,意味着诉讼范围不仅仅限于人身权、财产权。二是原来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可以审查。草案规定对这些红头文件可以附带起诉。三是有些领域扩展了,比如自然资源方面的土地、矿产、水流,只要侵犯所有权的都可以起诉。另外,草案规定对政府的抚恤金、低保金、社会保险等给付行为,也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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