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48208 发表于 2018-7-26 20:45:37

2018印度宪法中的公务员法精神

印度宪法中的公务员法精神
一、总统(邦长)在公务员体制中的特殊地位
  对于这一点,我将从比较法的角度去探析,即将印度宪法中的公务员法内容与我国公务员法内容进行比较。
  (一)总统(邦长)的特殊指令权
  印度与中国,可能也是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一样,即其公务员都是依法录用并且依法进行管理。但印度有一点很特殊,就是印度的总统和其各邦邦长可以以个人意志对公务员录用或管理进行特殊指示,当然这里的个人意志只有在不违背相应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 。
  (二)总统(邦长)的任期决定权
  在印度决定公务员任期的是总统与邦长,联邦军事部门、文职部门、全国性公务部门的成员以及联邦下属机构,军事和文职职务的担任者的任期由总统规定。各邦文职部门人员以及各邦下属机构文职务担任者的任期由邦长决定 。而在我国则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性公务员60周岁退休,女性公务员55周岁退休。我们不难看出,印度的公务员任期是软性的,有自由伸缩的尺度,而我国则是较为硬性的规定,缺乏自由度。
  (三)总统(邦长)的罢免权
  在印度总统与邦长可以任意罢免公务员,而在中国,公务员被罢免要么是因为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被开除掉,要么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后由主席罢免之。
  二、印度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特殊性
  申诉与控告权都是公务员进行自我救济的途径,其在各国公务员制度中都会涉及到,但印度公务员法中的设计却是很独特,我个人觉得甚至有那么点不合理的地方。
  (一)申辩机会的"适当性"规定
  印度宪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对公务员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应将指控理由告知本人,并给他以适当的申辩机会。从"适当的"三个字我们不难发现印度公务员所具有的申诉控告权还是受到了较大的限制,这一点与我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还是有较大区别的,我国公务员法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给出了公务员可以申诉与控告的范围,也许法律实际操作层面还是有所不足,但在立法上还是很好地保护了公务员申辩的权利。
  (二)申辩机会的剥夺情形
  印度宪法同时规定了几款可以不给予公务员陈述意见机会的情形。1.该员因所做所为受到刑事判决而予免职、撤职和降职。2.行使免职、撤换和降职权力的机关认为由于见诸本机关文字记载的某种原因而不便给予该员此种机会。3.总统、邦长认为从国家安全利益考虑不应给予该员此种机会。大家都知道包括我国的各国在刑事诉讼中,无论被告是以什么罪名被起诉的,都会给予被告以最后陈述的机会,被告自我喊冤的表达也好,自我愧疚的表达也好,终究有一坦胸中所闷的机会,也许换不来任何什么,但对被告来说这也是一种不小的解脱,这是很人性的法律程序 。而印度宪法居然明文规定几种情况下公务员是不具有申辩机会的,这是不合理的。我认为只要公务员的申辩不会泄露国家机密就应该给予其申辩机会,而无论他是因为什么缘由被免职、撤职和降职。
  三、印度公务人员委员会制度
  印度公务人员委员会制度是印度公务员法中一个较为独特的设计,为什么这么说,我将从四个方面一一剖析它。
  (一)印度公务人员委员会制度的性质
  我研究完印度宪法的相关规定后,我发现这个公务人员委员会的性质很难界定,感觉其是一个多位一体的组织,为什么这么说了?我们可以看下这个组织的职责:
  1.为联邦和各邦的公务部门任命人员分别举行考试。这个职能在中国目前是各级的人事考试部门在做,大家知道人事考试部门的性质是属于事业单位。
  2.对文职人员任命、晋升、调迁的原则以及对准备进行任命、晋升、调迁的候选人员的判别标准提出意见。这也就是指某部门欲晋升某个公务员,它要就晋升原则与判断标准咨询公务人员委员会,这里的公务人员委员会就具有很强的行政意味,像是个机关法人。
  3.对有关印度联邦政府和邦政府文职人员的纪律规定提出意见,就是指某部门如果要对某公务员进行纪律惩罚,其要就相关问题咨询公务人员委员会。
  4。对在印度政府和邦政府服务的文职人员因任职期间致伤而申请抚恤金的要求以及抚恤金数量问题提出意见,就是指公务人员委员会对公务员因工伤请求抚恤金的多少也能提出意见。这第四个职能结合上面第三个职能显得公务人员委员会又带有点司法抑或是准司法的性质,所以我说它有点多位一体的感觉。
  (二)印度公务人员委员会制度的设立程序
  联邦和各邦均应设立公务人员委员会,两个或两个以上邦通过协议可设立一共同的公务人员委员会。从公务人员委员会制度的职能中,我分析出它带有点司法或准司法的性质,所以我们对其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邦通过协议可设立一共同的公务人员委员会不感到奇怪。因为既然带有点司法的性质,那么对其地位就要求有超然与中立性,所以联合设置公务人员委员会制度是个很不错的办法。但我对这条关于设置的规定有点纳闷的地方,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邦通过协议可设立一共同的公务人员委员会,那不如大家都联合起来设置一个联邦性的公务人员委员会不就行了吗,这样还可以省下来很多编制和经费。
  (三)印度公务人员委员会的成员任用
  联邦公务人员委员会和联合公务人员委员会的主席和委员,由总统委派;邦公务人员委员会的主席和委员由邦长委派 。委员会主席缺位,因故缺席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职,在根据第一款规定任命的继任者就职之前,或该主席重新履职之前,应由总统指派一名委员会委员代行联邦委员会或联合委员会主席职权;如各邦委员会则由邦长指派。从委员会成员的任用方面,我们可以发现这个组织的位阶不低,因为其是由总统或邦长直接任用。
  (四)印度公务人员委员会成员的免职程序
  1.免职的一般程序。第一步,总统向最高法院提交咨文;第二步,最高法院进行调查;第三步,总统发布命令免除其职务。从免职的一般程序,我们不难发现公务人员委员会在印度公务员体制中是享有很高的地位的,在一般程序中总统的罢免权是受到限制的,他是不能简单地罢免公务人员委员会成员的。总统首先要向最高法院说明其要求对某委员进行调查的原因,不能无理由凭主观意志随时启动该程序。当法院接受总统的理由时,并不是意味着赋予了总统调查权抑或直接罢免权,而是由法院居中独立进行调查,只有真正调查出问题,总统方可以对其进行罢免。这个一般程序虽然一如既往赋予了总统很大的权利,但是也还是进行了限制。
  2.特殊程序。特殊程序规定了三种总统可以直接罢免公务人员委员会成员的情形。第一种是被判决为不能清偿债务者,经济利益是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每个人都会追逐的东西,当一个公务人员委员会的成员成为负资产时,其追逐私益的可能性就会随之增加,履行好公务的可能性就会随之递减,所以规定不能清偿债务者要被免职还是说得通的,毕竟制度设计从考虑公权力行驶者都是无赖,有空即钻之人出发,然后从严设计不是件坏事情。第二种情形是在任职期间从事本职以外有报酬的工作,这点不难理解,因为公务员毕竟是掌有公权力的,很可能在本质以外的工作中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谋取自己的私益。第三种情形是总统认为因其精神或肉体方面的疾病不宜继续工作,这点赋予了总统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说肉体上的疾病还有症状表现的话,可是精神上的东西始终是比较玄的东西,不是每一个总统都是心理专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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