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几点思考
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几点思考一、行政诉讼法的本质
讲行政诉讼法的本质就是对其概念的一个阐述,在此前先要明白的一点是何为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在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处理行政纠纷的诉讼活动。①进而,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人民检察院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准则。
二、行政诉讼法的过去和现状
谈到《行政诉讼法》的过去,首先看到和想到的应该说它颁布实施的意义和在法治进程中的贡献。因为我们对一个关于其修改已讨论已久的法律的评价不能局限于当今的现实,同时应当将它放在更为广阔的历史背景之中加以观察和审视,而且,行政诉讼法给我国行政法制度和行政法观念带来了巨大推动力量,这种力量至今仍在延续和扩展。②客观来讲,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我国已经有了相应的行政诉讼制度。但之前的行政诉讼还不成其为系统,只不过是依靠单行法律、法规支撑,存在分散等诸多弊端。现行《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得到全面的确立,为民告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乃如给行政机关戴上了一个紧箍咒,在中国这个官本位思想一统天下两千多年的国度,算是前无古人之创举。它的颁布首先标志着行政法治的核心制度在我国的全面建立。其次就是官民平等观念的落实。更为重要的是,它强有力地推动者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当代中国人治时代的终结和法治时代的开始,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③
当然,法律本身固有的滞后性也决定着本来就带有探路者角色的《行政诉讼法》在已改革开放三十多载且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当代中国,已明显不能适应社会需要和公众期待,尤其是民事、刑事诉讼法都已经历了两次大的修订,唯独行政诉讼法还保持着当初的面貌的现状之下。可以说,《行政诉讼法》内容的明显落伍也是全国人大将其列入修订计划的原因。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开展宣传教育剔除滞后观念。我国缺乏民主与法治传统,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绝非通过文本的修改就能解决的,文本易改,观念难移。要使社会公众充分树立起权利保障意识,是需要社会经济的长期发展以及民主政治的建设才能推动的,这其中更包括教育的普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尤其也包括行政机关自身对为人民服务宗旨的绝对忠诚于恪守。
第二,健全行政诉讼制度。纵览《行政诉讼法》,其本身就有不完善之处,具体来讲就是某些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举个很简单的例子,《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至一百元的罚款。
第三,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一定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供行政诉讼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修改既要注重公民主观权利的维护,也要注重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既要丰富其具体内容,也要提升其内涵宗旨;既要关注现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也要关注修法后较长一段时间的适用稳定性;既要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真正落实,也要推进法院在维护客观法治秩序中的积极作用。④
四、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法治意义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深刻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期待,明确提出了加强法治建设的新要求,表明了党中央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决心和信心。⑤我国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利益诉求日益多样,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人们政治参与意识、民主法治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公平公正意识普遍增强,对法治的期待越来越强烈,法治作用的空间越来越广阔,《行政诉讼法》在实践中不断地出现各种适用法律问题,面对的挑战也越来越多。因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可以说是进一步表明了党中央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决心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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