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模式的建设策略
作为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这一依法治国升级版方案,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标志着我国在依法治国方略提出17年之后,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走进法治中国的新时代。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项重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专业提供代写论文和论文代写的服务,欢迎光临]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其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更是回答了人民群众对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的期盼。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也给政府法律顾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起步相对较晚,但发展很快,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普及法律顾问制度这一国策的提出,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起到了极大推动作用。吉林省政府第四届法律顾问团正式成立,顾问团成员绝大多数由律师组成。作为典型的社会自由职业的代表,律师以其鲜明的职业精神和专业精神为全社会提供着法律服务,同时也肩负着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的使命。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并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角,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为了能做好这项工作,笔者结合多年执业经验,从完成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这一依法治国的主要任务出发,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模式作以下探讨。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作用
政府聘请法律顾问,是政府遵照市场规则聘请政府管理序列以外的法律专业和职业人士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一个举措。政府在履行对社会的管理职能过程中,由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支撑,可以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深化改革的重点,就是社会资源的配置主要由市场起决定作用,建立能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规则。政府如何在社会资源配置中起到恰当的作用,涉及到政府如何适应这种改变以及如何主动改变。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不仅明确了深化改革的重点,也对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科学的定位,是市场与政府关系在观念上、认识上的一次重大理论突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决定》,更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突出了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的任务,这就迫切要求政府用法律思维、用依法施政行为准确定位和处理与市场的关系,这也是对深化改革的保障。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依法行政当中不可或缺的机制
我国的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的不同历史时期曾发挥过不同的作用,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所起的作用经历了从辅助作用,到基础作用,再到主要由市场起决定作用的演变。虽然依法行政已经提出多年,但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社会资源的配置还是行政手段起了主要作用,依法行政更多的是完成社会资源的政府配置。
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一直以来的社会资源配置主要是由政府配置。也就是说由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通过层层行政审批甚至行政命令来统管资源和分配资源。这种配置资源方式,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从整体上协调经济发展,集中力量办大事。但是,审批排斥了市场主体的选择,统管排斥了市场主体的竞争,从而容易出现资源配置不合理。近些年出现的市场准入门槛带来的行业垄断及社会资源尤其是金融资源向国企倾斜等,都是资源配置不合理所致。采取市场配置的方式,依法行政的含义与过去相比有了质的改变,就是让主要由市场起决定作用的过程和谐有序。所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更加严格地要求政府的一切活动必须完全至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范与制约之下。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他们虽然也有很强的法律意识,但毕竟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所以让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参与到政府的决策和履行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当中,参与政府的立法与执法,解读法律,发现风险,规避风险,解决问题,有利于主动并有效解决依法行政进程中的问题。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处理好公权与私权关系的客观要求
处理好公权与私权的关系,需要避免政府行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特别是减少政府行为违法的可能性,避免给社会和公民权益造成损失。这就必须要求政府依法决策,政府行为合法。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也在于保护公民的私权利。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在于行使公权力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保护私权利。政府在履行政府职责的过程中就包含着公权力的行使与私权利保护的对话。虽然完善产权制度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虽然我国也颁布了《物权法》,但我国仍然缺乏完善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其中包括法律的执行问题,也包括一定的政府公权力的滥用导致产权保护不利的客观现实。长时期以来,侵权容易,维权难,侵权成本过低而维权成本过高的落后执法文化,已经让人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甚至表现在个人财产受到侵犯时,个人保护则需付出生命的代价;也存在消费者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巨额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等。之所以社会存在仇富现象,就是因为一部分人财富的获得是通过非法途径或是通过特权得到的。产权是市场行为的起点和终点,只有通过法律上的完善,才能使私有产权同样神圣不可侵犯成为可能,否则,在缺乏规则和不遵守规则的状态下,即在缺乏法律保护下,任何人的产权都是不安全的。因此,产权的法律保护就成为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
笔者认为,在我国,政府是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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