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54495 发表于 2018-7-26 20:40:44

2018论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建设策略

刑事冤错案件发生的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在于证据审查应用出现错误,反映出主观性证据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存在着难以保证案件事实真实可靠的缺陷,而以客观性证据为先导的证据审查模式则在检验证据、推理论证、认定事实上有其独特的优势。坚守防止冤错案件发生的司法底线,适用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建立健全相应的审查规则,对司法实践尤为必要。
  一、客观性证据与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
  (一)证据分类中的客观性证据及其特点
  证据学理论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和形式是否具有言辞性质而划分为言辞证据与实物证据。其中,言辞证据指以人为证据内容载体的证据,以证言为形式,需要通过对人的调查方法来获取其所掌握的证据信息,其主观性较强,故可称为主观性证据;实物证据指以人以外的物体为证据内容载体的证据,以客观物质为形式[专业提供代写论文和论文代写的服务,欢迎光临],需要通过对场所、物为证明方法获得其自身承载的证据信息,其客观性较强,故可称为客观性证据。
  据此,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8种证据形式可以作如下划分:物证、书证、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为客观性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为主观性证据。此外,鉴定意见书中有关检验部分的内容,因其是检验人以其所见所查所作而进行的客观记录,可归结为客观性证据,如尸体检验中的衣着、尸表、解剖三项检验记录内容;但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的分析认定意见,用以解答事实认定问题,属意见证据,可归结为主观性证据,如关于死因的法医学鉴定意见。因鉴定意见是基于检验而提出论证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验证性,原则上可视为客观性证据。辨认笔录是侦查人员依照规范,组织辨认人对场所、物及人的辨识过程和结论的记录。虽然辨认对象、辨认方法、辨认过程具有客观性证据特征,但辨认结论直接承载着证明待证事项的功能,仍然受到辨认人的观察判断能力、记忆能力及表达能力等主观因素的影响,与言辞证据的叙述性记录内容和形式相同,视为主观性证据更为准确。
  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在可采性、可靠性、可信性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审查应用中存在着先后、轻重之分。客观性证据的优点在于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不足则在于证据源容易灭失,关联性不明显以及证明效果不全面、不直接。客观性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强,但其可采性受其真实性限制,也就是说,客观性不等同于真实性,因而对单一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应以真实性为重点内容;主观性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差,其可采性以综合性检验为前提,简言之,主观性证据必须以客观性为基础,因而对单一主观性证据的审查应以合法性为重点内容。
  (二)两种审查模式对比下的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
  证据的审查分析、鉴别判断的方式、方法、规程和标准的相对稳定的样式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客观性证据为先导的证据审查模式,二是主观性证据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所谓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是指在证明事实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以客观性证据为审查重心,凭借其可靠的稳定性和关联性的证据特性,确证案件基础事实,并优先运用客观性证据进而引导全案证据审查判断形成梯次递进的结构性事实的证明体系,通过逐次验证各项犯罪事实要素来确证整个犯罪事实的审查工作基本样式。所谓主观性证据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是指以言辞证据的真实性为审查中心,构建以言辞证据,尤其是以口供为主线,其他证据相应印证言辞证据的部分内容的线性证明体系,从而认定犯罪事实的审查工作基本样式,其代表性的词条是口供中心主义。
  下面以郝某某故意杀人二审案件为例,运用两种证据审查模式来认识两种审查模式的特点。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2007年1月12日23时许,郝某某来到x市靓丽按摩院,向按摩师燕某某(被害人,女,29岁)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遭到燕某某的拒绝。被告人郝某某为此产生报复之念,离开按摩院在外等候。13日凌晨1时许,燕某某从按摩院下班往家走,被告人郝某某遂尾随至x市君山区恒顺委4号楼3单元楼口处,上前抓住被害人燕某某,左手搂住被害人的颈部,右手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照燕某某前胸、腹部等处连刺14刀,被害人燕某某被刺倒地当场死亡。郝某某用尖刀将燕某某的左乳房和阴部割下,并在被害人羽绒服兜内翻出一张面值30元带有金鱼图案的IC卡后逃离现场,途中将尖刀和割下器官扔掉。经法医鉴定:燕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单面刃锐器刺心、肺脏大失血致其死亡。被告人郝某某于2007年4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为有利于比较,我们先看以主观性证据为主导的审查模式的证据综合分析论证(报告一):
  上诉人郝某某在本案中共有13份供述,其中侦查阶段2份、一审审查起诉阶段1份、庭审阶段5份、开庭后公检法办案人联合提审1份、二审检察环节4份。
  郝某某在侦查、一审审查起诉阶段、开庭后公检法联合提审的4份供述中均作有罪供述,供认了2007年1月13日凌晨,其到被害人燕某某工作的靓丽按摩院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遭到拒绝后产生报复之念,尾随被害人燕某某回家途中将其杀死的事实。其供认的杀人手段,如凶器特征、捅刺被害人身体部位及被害人死亡后割掉左侧乳房、阴部组织等情节与尸检鉴定凶器特征系单刃锐器、被害人死亡原因系被人用单面刃锐器刺心、肺致其大失血死亡、被害人身体局部组织缺失等细节一致,并有证人杨万里证言证实郝某某曾在其摊床购买尖刀的情节;郝某某供认的被害人35岁左右、身高160cm左右、身穿粉色羽绒服、戴围巾(记不清颜色)的体貌特征、案发现场不远处有一斜坡路等细节与户籍证明被害人案发时32周岁、尸体检验被害人尸长154cm(穿高跟鞋)、穿粉色羽绒服、戴粉色围巾、现场勘查反映被害人家楼东侧有斜坡路的情节一致;且案发后郝某某准确指认出被害人工作的按摩院及行凶现场,与被害人工作的实际地点及现场勘查记载的被害人尸体被发现地点一致;关于郝某某供认的作案时间约在2007年1月13日1点到2点之间及被害人步行回家等细节,亦有按摩院业主闫杰、按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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