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2446 发表于 2018-7-26 20:23:16

2018我国网络立法的困境与路径选择的方式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大数据背景下网络突发事件社会情绪演变的治理模式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CGL049;2014年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校级课题大数据背景下基于情景构建的首都突发公共事件的网络舆论引导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4XQN004。
  随着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的发展,网络给人们带来了表达的自由和开放的空间。一方面网民借助网络表达理性、公正、客观的观点和看法,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利用网络宣泄、恶意诋毁、网络暴力、网络侵权、网络犯罪等行为。目前,我国已有40多个相关的管理法规,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位阶不高、权威性不足,缺乏统一的管控标准和程序,且落后于形势发展,对网络乱象的治理尚无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以体系化规范。网络行为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规制,创造出一个健康与和谐的网络环境。
  一、我国网络立法的现状
  我国网络立法可追溯的历史虽不长,但已经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管理法律体系。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在新修订、制定的法律中也规定了与网络活动相关的条款。具体来说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全国与地方规范。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网络方面的基本法律,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些法律和规定。早在2000年和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规,但其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针对近年来网络服务、网络活动中存在的问题,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以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提供法律依据。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公布的《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公布的《政府上网工程有关事宜的通知》、天津市公布的《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规定》、浙江省公布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对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保护都做了规定。2010年,《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3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这一规定是对网上公开个人信息的立法,对网络热议的人肉搜索等现象从法律层面予以规定。二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我国关于网络的行政法规数量不多,但是在网络立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主要是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主要针对计算机信息安全以及系统物理安全;2000年实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和无偿提供信息服务活动等8部行政法规,被全国地方法规作为上位法所参照。
  在我国,网络立法主要是通过部门规章组成,在数量上居于优势地位。公安部、工信部、新闻出版署、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教育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都制定了一系列与网络有关的部门规章制度。如:工信部在《电子签名法》颁布后制定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和《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文化部颁布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部实施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出台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等。
  现有涉及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暴露出我国网络立法存在以下缺失:一是法律制定主体过多。就网络监管立法来讲,制定主体涉及10多个部委和有一些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旦发生违反规定的案例,易导致政出多门,分不清归口单位。缺乏统一整体规划安排。二是立法层次较低。当前网络立法规制级别较低,现行的网络立法大多是部门规章,缺乏高级别的人大立法,行政法规所占比例也很小,且存在一些部门规章与位阶较高的法律相冲突的现象,在网络管理过程中形同虚设,难以发挥作用。三是网络立法范围及内容级别较低。网络是跨地域的平台,涉及网络表达的立法应该适用全国范围,不应因地区不同而受不同规则的限制。目前,网络立法内容在言论表达方面的规定也较为模糊,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对于由网络言语而引起的争端还存在漏洞和法律空白。四是网路立法缺乏民主参与。网络是开放互动的平台,关于网络立法的程序仍然沿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没有按照网络发展的要求和征求网民的意见使得立法程序更具科学性和民主性。
  二、国外网络立法的做法与经验
  依法管网是世界大多数国家治理互联网通行且有效的做法。立法规范互联网信息传播是国际通行规则。在网络立法方面,发达国家都是应网络的发展制定并出台相应的法律来规范互联网的使用行为。
  第一,颁布实施多项法律法规,覆盖网络管理的方方面面。美国是世界上制定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起步最早的国家。自20世纪90年代,美国针对色情内容危害未成年人的问题通过了《通信内容端正法案》,之后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先后颁布并实施了《禁止电子盗窃法》、《互联网税务自由法》、《美国商标电子盗窃保护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信息安全与互联网自由法》等涉及国家安全、网络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法规。1997年,德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调整互联网的法律《确立信息和通信服务基本规范的联邦法信息和通信服务法》。该法对网络上的色情内容、恶意言论、网络谣言、纳粹思想等作了严格的限制和规定。随着网络的发展和网络出现的新问题,对已有的法律《刑法典》、《危害青少年道德的出版物传播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对网上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权益等不良言论实行法律制裁和处罚。 第二,制定明确的网络监管行业制度,明文规定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及惩处措施。如美国的《传播净化法案》、《网络安全国家战略》。英国政府早在1996年就组织互联网业界及行业机构共同签署了首个网络监管行业性法规《分级、检举和责任:网络安全协议》。2015年,英国进一步强化了网络监管,尤其是对热门的社交网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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