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价值与路径:农民发展权的组织保障探析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7-0054-07三农问题是我国改革与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主要体现为农民的贫困问题;农民的贫困问题不仅体现为经济方面的贫困,更体现为权利方面的贫困,即农民的发展权没有得到充 本文由wwW. 提供,毕业论文 网专业代写教育教学论文和毕业论文以及发表论文服务,欢迎光临分的尊重和保障。建立现代新农会,对于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发展权实现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农民发展权与现代新农会的内涵界定
(一)农民发展权是农民的基本人权
在谋求自身发展的过程中,非洲发展中国家率先提出了一种崭新的权利话语发展权。1979年,第三十四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34/46号决议即《关于发展权的决议》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平等发展的机会是天赋的权利,不仅赋予各个国家,而且赋予各国人民。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有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目前,发展权已被国际社会认可为一种具有法律性质的人权。发展权作为一种新型人权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至关重要,既具有上位性和母体性的特征,又是人权大厦的基石。可以说,发展权和生存权紧密相联,生存权是发展权的基础,发展权是生存权的延伸和升华。
发展权,就其本质而言,主要是弱势群体的发展权利。在我国,农民作为最大的弱势群体,更符合发展权的本质特征。所谓农民发展权,是指农民发展机会均等和发展利益共享的权利。农民发展权是农民的一项基本人权。生存权是发展权的基础和条件,而发展权又是生存权的存续和发展。农民在满足了基本的生存权之后,面临的便是如何发展的问题,因此,农民发展权的核心内容应是保障农民个人潜能的充分开发,保障农民个性的全面自由发展。农民发展权表现为一个权利综合体,倘若发展权在经济、政治、社会与文化发展的任何一方面出现缺失,就会导致其不完整。作为一项母体性的权利,农民发展权是全面促进农民平等参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活动并享有发展成果的高度抽象和概括。
(二)现代新农会的内涵与特征
现代新农会是指学界普遍倡导建立的新农会,相对于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农会而言,其性质全然不同。众所周知,我国大革命时期的农会属于行使国家政权的临时政权组织,不是民间性的社会团体。上个世纪50年代,随着我国土地改革运动的结束,农会就淡出我国乡村社会的政治舞台,成为了一个历史名词。
20世纪90年代,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的大量农民组织为建立现代新农会开拓了广阔的空间。但在已成立的农民组织中,绝大多数是以村为基础,在乡(镇)的范围内组建运行的,其覆盖面不广,而且这些农民组织存在着功能单一的问题。它们大多是经济组织,如合作社、专业协会等,农民政治性组织特别是维权组织明显缺乏。严格地说,这些农民组织都不具备现代新农会的特征,至多只能算是现代新农会的萌芽。从国际范围看,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农会通常具有经济与政治两大功能。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农会法》规定:农会以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民知识技能,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生产收益、改善农民生活,发展农村经济为宗旨。为了实现这一宗旨,我国台湾地区的《农会法》从政治、经济、教育和社会四个方面规定了农会的21项任务。由此可见,我国未来的现代新农会应当是集经济功能与政治功能于一体的新型综合性农民组织,它以保护农民权益为宗旨,以解决三农问题为根本。本文认为,可将现代新农会定位为:是农村社会的整合组织,而不是对抗性甚至革命性组织;是民间性社团组织,而不是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是自治性组织,而不是任何组织的附属性组织。
现代新农会具有农有、农治、农享三个特征。所谓农有,是指现代新农会应是农民的自有组织,不隶属于政府的任何部门。所谓农治,是指现代新农会应该是农民的自治组织,在组织上具有非政府性、独立性的特征,不必纳入到政府系列进行管理。所谓农享,是指现代新农会应该以满足农民的需要和保障农民的利益为其工作依托和最终归宿,现代新农会提供农民所需要的服务主要包括生产的服务和指导以及信用服务与保险服务。农有体现的是农民组织成员的归属感。农治体现的是农民组织参与乡村治理以及农民组织自身管理的基本要求。农享体现的是农民组织要完全代表农民利益。可以说,现代新农会是一个具有农有、农治和农享特征的公益社团法人。
二、建立现代新农会之于农民发展权
保障的价值分析
(一)有利于保护农民的结社自由权
结社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组织社会团体的自由。我国宪法对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发展权视野下,结社自由权是政治发展权利族系中的一项子权利。在发展权体系下,农民结社自由权是农民为了谋求发展,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组成政治性社团的权利。农民结社自由权对于激发农民政治参与热情,提高农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农民无疑应享有结社自由权,但在我国现行的二元社会结构中,农民的结社自由权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和保障。历史证明,只要农民的权利得到尊重、保障和实现,农民的所有问题都会因为找到了农民问题的总钥匙而迎刃而解。因此,建立现代新农会可以使我国宪法赋予农民的结社自由权得到切实保障,即通过现代新农会,可以加强农民与政府的沟通、对话、谈判、协商以及利益表达,从而使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 (二)为农民发展权的实现提供组织保障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优胜劣汰的竞争型经济,农业具有天然的弱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农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保障和维护农民发展权益,势必需要依靠组织的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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