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对公司转投资的法律责任研究
摘要: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从意思自治的角度来看,公司转投资体现了公司的独立人格。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的条件进行了放宽,但还存在不足需要完善。目前,学术界主要集中在法律制度方面探讨对公司转投资行为的法律规制,在造成损害后的责任承担方面涉及得较少。文章拟从公司转投资基本问题出发,对转投资造成损害后的法律责任进行研究。 关键词:公司转投资;公司责任;董事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063-02 作者简介:苏琼(1992-),女,湖南永州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民商法专业,研究方向:商法。 我国公司法中并未对公司转投资做明确的界定,只规定了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因此,公司转投资并不是法学上固有的概念,而是学者们在理论上对公司投资行为的说法。有的学者认为,公司转投资是公司以依法取得其他商事主体的股份或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其成员的法律行为。有的学者认为,只要是公司为获取能够产生收益的财产、资产或者权益,而依法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行为均属于公司转投资的范畴。还有的学者认为,公司转投资应以章程有明文规定,照必须长期经营为目的之经营,并经认股手续缴纳股款者而言。其一时收买股票等理财目的之投资不包括在内。这一观点将公司转投资的行为限定为长期投资的行为,否定了公司的短期投资行为属于公司转投资。从我国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文章认为,第一,公司转投资的对象只能是公司自身以外的其他企业;第二,若无法律规定,公司不得因为投资而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不管是长期投资还是短期投资,只要是公司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都可以认为是转投资;第四,所谓转投资,是指公司将股东对公司的投入的资本进行再次投资。因此,公司转投资的概念可以界定为:公司转投资,是指一个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和运营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将其股东投入的资本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于其他企业,以此获利的行为。 一、对于公司转投资行为的优势及风险分析 (一)公司转投资行为存在的优势 1.公司转投资行为体现了公司独立人格,同时体现了公司的自主经营行为 公司的转投资行为是公司自主经营行为的体现,公司将自有资产通过转投资的行为,达到资产增值的目的。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对自有财产的处分行为,体现了公司的独立人格,是公司追求自身利益的经营方式。公司对于股东的投资享有所有权,并可自由支配该财产,将股东的投资再次向其他法人。 2.公司转投资行为通过将公司的闲散资金进行投资,可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公司目的就是盈利,转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公司的资本只有在动态的流动中才能更快地获得增值。公司的对外转投资过程实际上就是公司资本自由流通的过程。通过将公司的闲散资金进行转投资可以使公司突破原有经营范围的限制,使资源达到合理的优化配置,使公司利益达到最大化。 (二)公司转投资行为存在的风险 1.导致资本虚增,损害债权人利益 公司的转投资行为将股东的投资进行再投资,反映在公司账目上的资金总额不会发生变化,然而转投资一旦失败,就会导致转投资的那部分资金减少,但是却不会体现在公司的财务账簿中。由于转投资中存在的风险导致转投资的部分资金减少,而公司财务账目上的资金并没有变动,这样势必会导致公司的资本虚增,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导致资本空洞,董事会控制公司,损害股东的利益 这种情况存在于双项投资中,在单项投资中并不存在。公司之间相互投资,并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资产增加,但是却导致了大量的空壳股份,这些股份的权利一般归属与公司的经营者,即董事会。两家公司的董事会由于相互持有公司的股份成为公司的股东,在股东表决事项中拥有表决权。若董事会的持股比例达到一定程度,两家公司的董事会由于共同利益的驱使,很容易对公司的股东会表决事项协商一致,从事巩固其在公司的地位,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这样必然会危害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 3.公司转投资形成的母子公司相互成为债权人后,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在实践中,母子公司可能会进行交易,假设母公司成为子公司的债权人,在子公司偿还债务的时候如果资不抵债,则由于母公司控制着子公司的决策权,那么很有可能使子公司优先偿还母公司的债务,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二、我国对于公司转投资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存在的不足 我国立法对公司转投资行为规定在《公司法》的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才会好过规定的限额。因此,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转投资的立法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转投资对象的广泛性,只需要排除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即可。二是公司转投资的数额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法律对其不做限制。虽然法律对公司转投资进行了一定限制,但是规定得较为笼统,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完善我国对于公司转投资行为的法律规制的建议 如前所述,由于公司转投资行为具有一定的消极影响,放宽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客观上会给会给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带来一定风险。鉴于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行为的法律规制的不完善,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我国公司转投资的法律体系。 公司转投资的行为是公司独立人格的体现,但实质上还是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所做的决策,因此,在决定进行公司转投资时,股东或者董事需要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于错误决策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应由决策者承担相应责任,这样就可以使决策者在做决策时更谨慎注意。在公司法中规定,因公司转投资行为对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做出公司转投资决定的决策者承担与之过错相对应的过错责任。但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因此对于公司自身的转投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规定公司在恶意转投资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公司的转投资行为主要是将公司自有财产投向其他的地方,这样会使得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受到损害。原则上,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可以自由处分之,但是受到资本三原则的限制。 公司将其财产进行转投资,会使得公司进行投资的财产处于一种变动状态。如果投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盈利,公司的财产就会增加;如果投资行为失败,会使公司财产减少。这样就会导致公司的投资过程中发生增资和减资,公司法对于公司减资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这种情况就违背了公司的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转投资的目的在于盈利,但是肯定会存在投资失败的情形,可能会出现公司通过转投资造成投资失败的假象,总而达到公司减资的目的。这样无疑是在规避法律,同时也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对于公司的转投资行为,公司自身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转投资的失败会造成公司资本的减少,可能会危及社会交易的安全,会减弱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对于公司转投资失败给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公司以公司财产作为担保。在这种情形下,可以借鉴公司法关于公司减资的相应规定。公司应当在投资失败导致公司资本减少的合理时间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接到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此时,公司应该应债权人的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规定董事责任保险以及董事个人责任 公司的转投资行为是公司自主经营的行为,但实际还是由董事会来进行判断和操作,为了避免公司进行恶意的转投资行为,应加强董事对股东和债权人的相关责任。对于公司的转投资行为,公司董事在做出决策时,需要恪守忠实和勤勉义务。在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以公司利益优先。对于董事及高管做出使公司进行恶意转投资的行为,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可以起到重要的避免作用。 对于未尽到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在做出公司转投资的决策中,导致公司转投资失败的,可要求董事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但是,个人责任过重会给董事造成工作压力,会影响公司的管理效率。且董事的职务性质也决定了董事有时必须在信息不完备的情况下做出经营决策。在不考虑个人利益的情况下,要求董事承担决策失误的全部后果,会不造成不公平的后果。在要求董事承担责任的同时,也要对其进行保护,因此,在我国建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很重要。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指由公司或公司与董事共同出资购买的,对被保险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存在疏忽或其他违反对公司所负信义义务之行而被追究其个人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董事进行责任抗辩所支出的有关法律费用并代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在界定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时,需严格区分董事违反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情形。董事故意违反职责、违反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则不属于承保范围,须由董事自己承担个人责任。从而促使董事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使公司良好运行。 (三)公司转投资失败时,公司应对股东以及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公司转投资的失败所造成的损失,最终会对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导致这种损害的原因是做出公司转投资决策的相关人员的行为造成的,这样的行为可视为是侵权行为。在解决公司转投资行为中的侵权行为,可以借鉴民法中所规定的侵权理论。有学者分析总结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的立法认为,作为股东的母公司,在行使资本支配权时,如果故意或过失导致子公司利益以及少数派股东、债权人利益遭受损失,确认其应当承担责任,而母公司对子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正是侵权行为责任理论发展的结果。 综上所述,公司转投资可以可公司带来利益,也会造成一定的风险,但是只要公司董事、股东能尽到一定的忠诚和勤勉义务,再加上法律对公司转投资行为的限制,以及对公司董事、监事的责任分配的规定,公司转投资的制度还是会为公司带来一定利益的。 [参考文献] 李飞.法解释论视角下的公司转投资行为.法学,2007(11):80-91. 施天涛.关联企业法律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04-105. 童兆洪.公司法法理与实证.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52.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8787. 汤玉枢.试论母公司的侵权行为责任.华侨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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