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6013 发表于 2018-7-26 20:19:56

2018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

 摘要:消费合同是追求经济效益的产物,但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在合同中规定了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不加以制止,不仅会损害消费者自身利益,而且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本文从霸王条款的概述入手,详细阐述了霸王条款的概念、表现形式及其危害,并指出了我国法律规制霸王条款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完善我国法律对霸王条款的规制,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消费环境。  关键词:经营者;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  中图分类号:F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061-02  作者简介:王义凯(1990-),男,汉族,陕西安康人,贵州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霸王条款是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条款,它使得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处境更加艰难。在电信、保险领域、房地产、商品零售尤其是各种合同领域,无不潜藏着各式各样的霸王条款。所以,就如何从法律方面规制合同中霸王条款是本文的主要内容,以遏制霸王条款的泛滥,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一、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概述  (一)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概念  所谓霸王条款,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概念,仅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订立、效力等方面做出了原则性的一些规定,而这些对规制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作用。通常来说,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单方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违反合同中的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以及在公共消费领域或占垄断地位的生产经营者仅从自身行业利益出发制定的行业惯例,这些无不严重威胁了合同的公平正义和交易安全。  (二)合同中霸王条款的表现形式  1.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扩大自己的权利  经营者一方面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另一方面扩大自己的权利,使得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的不对等。如有些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捆绑收取,如果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从法律上讲,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使得业主和水、电、气供应商之间形成一种法律关系,在这点上,物业公司和业主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更无权对业主停水、停电。  2.经营者减免自己责任,逃避应尽的义务  这种情形在霸王条款中所占的比例较大,如摄影中心声明如遇意外事故损毁或遗失胶卷,只赔同类同量胶卷,其它损失概不负责;商场规定赠品、奖品不予三包,打折商品概不退换;儿童乐园规定儿童在此玩耍,发生事故本商场概不负责等等。在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消费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一方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都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而一方限制或免除自己的责任都是违反公平正义原则的。  3.经营者任意排除、剥夺消费者权利  经营者通常事先拟好格式合同,规定消费者放弃某些权利,以此经营者可以免责。或者通过修改某些条款来剥夺,限制消费者的某些权利。如开发商预先在本应由双方协商决定的空栏内打,不准消费者选择;餐饮业规定禁止自带酒水等些规定都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经营者任意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是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而经营者任意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使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可谓霸气十足。如有的商品房《认购书》规定:甲(经营者)、乙(消费者)双方洽谈不成或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由甲方将已收取的预定金退还给乙方,并按预定金的100%收取手续费;电信行业中规定,电信卡过期余额视为自动放弃。  5.经营者利用模糊条款,掌握最终解释权  合同的解释权,应该由合同双方平等的协商,共同拥有,而最终解释权由司法机关拥有而非经营者自己拥有。在现实生活中,经常看见本店对本次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而无论消费者对产品或者服务产生何种质疑,经营者总可以以此作为挡箭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此实质为霸王条款。  (三)合同霸王条款的危害  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我国法律赋予其广泛的权益作为保护自身利益的基础性武器,如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监督权以及受尊重权等合法权利,然而霸王条款却揭露了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交易的本质。虽然法律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平等的市场交易主体,但实际上是不平等的,而霸王条款的出现使得消费者更加处于弱势地位,成为生产经营者待宰的羔羊。由于垄断,生产经营者自然处于强势地位,生产信息不对称亦或缺乏选择权使得消费者苦不堪言,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却又因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得不放弃,剩下的只是忍气吞声。而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种种权利也流于形式,与现实生活形成了鲜明的对照,顾客是上帝只是一种传说。  二、我国法律规制霸王条款的不足之处  健全的法律是规制合同中霸王条款的基础,其发挥着系统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我国霸王条款如此泛滥并越发的猖狂,立法的缺陷是其首要因素。  (一)立法形式的缺陷  我国立法对合同中霸王条款的规制主要采取以《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为基础,《合同法》规制为核心,其它特别法为辅助的模式。这种模式表面上看起来全面有序,但是结合我国立法的实际就会发现存在诸多的不足和缺陷,首当其冲的弊端就是缺乏针对性,其次,容易造成立法的漏洞。  (二)立法内容笼统模糊  首先,立法内容笼统模糊。虽然我国《合同法》3941条分别对格式合同订立的规则、无效格式条款的类型、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作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对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但无论是《合同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霸王条款的规制过于概括和抽象,缺乏具体的法律表述,缺乏救济性的条款,缺乏相应的惩罚性规定,使相应的法律规定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法律条款之间存在冲突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和第40条之间存在着冲突。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可以看出,只要该条款不属于人身伤害、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的损失,该免责条款是有效的,而并非免责条款全部无效。而《合同法》第40条却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该条款无效,即格式条款提供方拟定的免责条款一概无效。对格式条款进行限制,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不能笼统的认为只要是免责条款就一概无效。  三、完善我国法律对霸王条款的规制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要建立现代化的法制国家,就必须加强法律建设,不断完善立法,逐渐形成系统全面的法律体系。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赖于法制的健全和完善,通过立法手段可以有效的防止霸王条款的出现,而其所具有的稳定性,确定性和严肃性正是长期防治霸王条款泛滥的有利武器。  (一)完善立法形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对合同中霸王条款的规制主要有三种形式,分别是用民法典进行规制、利用民商事特别法进行规制以及采用单行立法进行规制。我国可以根据国情和立法实际进行参考。  第一种形式,采用民商事特别法进行规制。可以说,我国现行主要规制霸王条款的模式就是该种形式。比如《合同法》第39条41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8条24条等。这种模式的缺陷在于容易出现立法漏洞,覆盖的范围太窄,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缺乏可操作性,而如今霸王条款如此猖狂,仅仅靠此远远不能控制霸王条款泛滥的局面。  第二种形式,采用民法典进行规制。从我国的具体实际来看,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民法体系较为分散,而采用民法典进行规制的方法一般是以民法典中抽象的一般性规定或者特别的强制性规定作为判定的标准,这无论是对我国民法典的要求还是对我国法官整体素质的要求都是非常高的。如果单纯的引用该种模式,并没有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反而弄巧成拙。  第三种形式,采用单行立法进行规制。单行立法具有针对性、系统性强的优点,而采用该种形式规制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正是世界的主流。单行立法可以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释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规定,并且可以对相关的程序进行详细的规定。我国在制定规制合同中霸王条款的单行立法时,应当结合实际生活中霸王条款的表现方式、特点、涉及的领域等方面,总结出有效的方法,然后通过法律的方式将其固定下来,使其与《民法通则》相协调、与《合同法》相配合、与其他特别法相补充,形成系统、稳定、全面的单行立法。  (二)完善立法内容  如果说立法形式的完善是从表层出发,那么立法内容的完善便是从实质出发,完善立法内容可以有效的扭转霸王条款泛滥的局面。  针对霸王条款立法规制的缺陷,一方面,不断完善立法,使原本简单凌乱的法律更加详尽有序。首先,对于规制的合同主体,要与时俱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新型的经济主体不断涌现,所以在立法方面应当具有预见性,适当扩大规制的主体,不能漏掉隐蔽的经济主体。其次,对于合同的订立形式,应当采取相对严格的方式,比如采用书面方式,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再次,在合同条款的效力方面,对于无效条款,可以采用罗列的方式,使霸王条款以更加透明的方式呈现在消费者眼前,提高消费者的辨别能力。最后,在霸王条款的救济方面应当作出详细的规定,包括救济途径、救济金额等方面,有效的惩治霸王条款的制定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协调各部法律、各个法律条款之间内容。对于各部法律以及各个法律条款之间相冲突的部分,应当通过立法形式加以完善,如对相冲突的、不适当的法律或法律条款进行修改,或者出具相关的司法解释加以协调。  四、结语  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作为生产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扩大和实现自身利益的一种方式,是对合同法中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的背离。在对合同中霸王条款规制的道路上,我们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包括立法规制、行政规制、司法规制以及社会规制不完善,在实施过程中要面临很多的难题。因此,我们仍需要进一步加深对合同中霸王条款的研究,同时希望通过这篇文章抛砖引玉,能使更多的人致力于改善立法规制的不足,加强司法规制的力度,弥补行政规制的缺位以及重塑社会规制的作用,构建一个完善的规制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市场经济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房桂屹.浅论格式合同及其规制.法制与社会,2012.8.  雨山.揭秘超市购物霸王条款.江淮,2012.2.  王鸿.论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的规制.才智,2012.2.  李明斌.勇敢对霸王条款说不.当代农机,2011.3.  杜海涛.苹果公司没有理由例外.人民日报,2012.6.  王新春.浅析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中国工商报,2011.  洪敬谱.严打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中国消费者报,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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