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5843 发表于 2018-7-26 20:18:19

2018试论新行政法与依宪行政

试论新行政法与依宪行政
一般来讲,不断反思传统的行政法模式,并对其学术意识进行系统化而形成了新行政法。新行政法主要分析论证了制度功能,却未从规范的角度进行架构和解释。而依宪行政的本质是规范性诉求新行政法,即以宪政民主为基础,构建新行政法的程序体系,进而重塑宪法角度下的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所以说,新行政法合理、规范的发展方向就是依宪行政。同时,依宪行政还引进了全新的行政民主及原有行政法治的基本理论,使得新行政法在宪法框架内得以拓展,最终实现在宪法范围内实施行政法的目标。
  规范、定性新行政法的诉求理论
  我国于2004年提出了依法行政的相关实施纲要,并在除却功能主义进路和学界的其他层面上制定了依法行政的定义,即在合理行政和合法行政的基础上,着重强调制度框架方面的政府决策、公共参与和专家论证,以及逻辑结构方面的民主、依法和科学。
  依法行政的新界定不同于传统的规范性框架,其在行政法学界增加了学术性、规范性的依法行政的理解张力。若将部分合理行政内容融入依法行政当中,那么行政法体系就会在结构上发生一些变化,而新行政法就是从学术层面上描述和认知这种变化。实际上,新行政法是一种刚刚兴起的学术意识,从背景的角度来讲,不仅包括学理诊断传送带模式的传统行政法的功能性和结构性缺陷,还包括最高行政机关在功能主义依法行政的理解层面上带来的巨大压力。
  由此可知,新行政法是一种学术概念,且未被完全理论化。之所以称其为新行政法,并不是因为其具有相对规范的实体内容,而是具有区别作用的暂用标志,但其和传统行政法的区别尚未在学术上达成共识。
  后来,传统的行政法已不能在制度框架、概念等方面诠释现代行政法在结构上发生的变化,从制度上对新行政法体系的挑战及其价值也得不到回应,使得民主在现代行政中成为奢侈品。但新行政法补充了传统行政中的不足,并逐渐接纳了尚未经学术理论论证、但已进入行政法体系的民主、科学,进而构成了正当性、复合的行政法治框架,并在框架中融入公众参与、强化的传统行政模式和相关的专家制度,进而综合、容纳了形式主义下新行政法的民主性、合法性以及理性价值。总的来讲,这种行政法治框架超越了传统行政法的制度结构和价值范围,实际上属于宪法的框架范畴。
  就规范主义的角度来讲,新行政法的理论意图属于宪法的学术意识,即使王锡锌教授没有运用宪法语言,并在功能主义上将其论证理路面向行政法的新问题和行政过程,但在行政过程中进行民主的正当化论证,无法脱离宪法的规范主义范围,因而在对新行政法的定位和认识的学术讨论中,必须要从宪法理论的高度进行,进而严格实行依法行政,并在整治过程中集中讨论民主的价值。但这种理解不够全面,因为在宪法中实现民主价值的途径很多,且国家相关机构也不能忽视宪法中的民主价值,而行政民主也对其进行了具体体现。此外,行政民主理论扩展了控权的思想范围,并在宪法制衡思想中引入了权利制约权力的民主思想。这就超越了限制权力的传统宪法思想,同时引进共和主义理念下的宪法本质要素。因而公众参与的行政程序法也在共和主义倡导的民主理论和宪法自由观引导下得以规范性论证。
  此外,在新行政法的理论框架下,行政积极主动的寻求着共识和目标,而行政民主在这一过程中获得了正当性制度和理论,且新行政法在制度功能上收纳了行政过程的理性、合法性及民主性要求。这就体现了实现公众参与和权力制约的新行政法的必经路径和制度愿景。因此,构建和实施行政法时,不仅要确认其与法律的统一性,还要积极提出宪法实施的制度性要求。这一过程体现了宪法性质,因而称之为依宪行政。
  一般来讲,依宪行政是指根据规范性要求,从法律着手,将行政活动上升至宪法,并按照法律和宪法标准行使行政权,同时还要在行政过程中体现宪法的制度原则和基本价值,以重塑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框架。其中宪法的制度原则和基本价值通常指法治和民主原则以及消极和积极的公民权利。所以,合宪性行政法的检验标准包括:第一,行政保护公民消极权利和法律与行政具有统一性;第二,建构民主性的制度和程序以及从制度层面上回应公民的积极权利。而依宪行政比较重视第二种合宪性的行政检验标准。确立这种新标准的过程,在行政法中实施宪法路径也得到了实践。
  在宪法学的范畴内,实施宪法的路径包括:第一,间接实施,即根据法律的转换原则,以立法的形式使宪法的制度和基本原则逐渐法律化,但这种路径无法通过宪法有效监督立法行为,因而有一些争议;第二,司法审查实施,宪法在这种途径中拥有一定的权利,能够监督立法行为,但其属于消极实施,所以也有缺点。依宪行政说明,相关司法、立法及行政机关都在宪法的确立和实施中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司法和政治过程中的部分宪法任务也能纳入行政过程中,因而行政合宪性可以实施。
  重新构建政府和公民的关系框架
  通常情况下,依宪行政从宪法层面上提升传统的行政法模式,主要体现在调整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结构框架上。新行政法以及依宪行政都非常重视规范性重构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概括地说,就是建构具有公民参与、平面化及互动性特点的,形成行政意志和行政决定的框架。在依宪行政的框架下,展示政府和公民之间全新关系框架的形式有:
  行政权的权能性质与结构。由于社会需求不断变化,使得行政权权能在结构上发生了变化,即从行政执行权逐渐变成行政司法权、行政立法权、行政执行权及行政决策权四权并行的结构。这种结构既有司法权和执行权的执行性质,又有决策权和立法权的政治性质。因此,就性质而言,行政权不断政治化,进而形成了行政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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