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82879 发表于 2018-7-26 20:16:54

2018论行政法比例原则

论行政法比例原则
一、比例原则的概述
  比例原则在法治实践上起源于德国的警察法制,之后才被广泛的推广到其他的行政法领域。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迈耶在《德国行政法》一书中认为警察权不可违反比例原则,确立了该理论在行政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传统的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包括以下内容:适当性、必要性、狭义比例原则。其中狭义比例原则是比例原则的精髓,强调行政机关对公民个人利益的干预不得超越实现行政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原则。①适当性要求行政手段或方法要有利于目的的达成,必要性则是对手段或方法的选择上要选择损害最小的。
  比例原则这种传统三分法有其自身结构的弱点。存在着三阶论与两阶论之争,主要分歧在于适当性有无独立存在的必要。台湾学者陈新民教授认为在行政权需依法行使的大前提下,任何行政行为必须达成法定行政任务,方获得合法性。如果一个行政行为不能达成法定目的,则此行政行为即丧失行为之合法性,应毋庸置疑。所以,妥当性(适当性)乃依法行政的当然之理,同时也可以蕴涵在必要性原则及均衡原则之中②我认为,比例原则的重点仍在于狭义比例原则,把握好比例原则中的价值取向才是关键。
  二、比例原则的行政法理论基础
  (一)控权论与比例原则
  控权论主张,行政法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权利和自由。③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需要对行权力进行事前的依法行政和严格的行政程序控制和事后相关的司法审查控制。而比例原则发挥其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作用,为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提供合理的界限。比例原则和行政控权论二者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二)行政平衡论与比例原则
  平衡论是罗豪才教授提出的,主要是寻求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二者关系的平衡。平衡论的哲学基础在于对立统一规律。平衡论采取了辩证思维,将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视作对峙互动的矛盾双方,既正视矛盾双方的对立性,又顾及矛盾双方的合作性。④比例原则也强调公权力行使的规制以保护个人利益不受损害,努力实现目的与手段的相应性、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三)政府法治论与比例原则
  政府法治论是有杨海坤教授为代表的学者提出来的,政府法治论认为权力要以权利为基础,权力的存在理由是能维护好权利的实现,同时权力的行使也必须要以保障权利为界限。虽然政府法治论是以法治为出发点,而比例原则是以利益为衡量角度,但政府法治论以尊重保障权利来实现对权力的控制和比例原则的核心调整内容是一致的。⑤
  三、对比例原则的新思考
  奥托.迈耶的《德国行政法》更多是从干涉行政方面来阐述行政法问题,进而揭示出比例原则。⑥这中观点显示出一定的局限性,尤其在当今现代行政法的发展已经不再完全局限于对行政权力的控制,更强调行政权力要为民所用。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应该是要求权力为权利服务,权利乃权力存在的根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将更多的包含授益性行政行为。笔者认为,比例原则并非都应在非此即彼的激烈对立出现。所以,讨论该原则的时候也应该突破原有的界定空间。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国没有将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但有许多学者认为我们应该引入比例原则。面对这个问题,学者通常会探讨比例原则和合理行政原则之间的关系,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在限制行政裁量权方面比例原则和合理性原则都有类似的功能。但合理性原则在行政法的实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都具有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在合理原则所重视的现行行政法学研究中比例原则是否要引入我国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在降低。我们更应该关注,比例原则中的相关亮点以完善合理性原则,而非纠缠于两者的异同。
  比例原则也许在行政法发展过程中有其独特作用。无论在哪种行政法理论背景下该原则都在强调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博弈,这点仍符合行政法的潮流。然而,在变化着的行政法背景下探讨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对于使其宝刀不老亦是可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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