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46559 发表于 2018-7-26 20:08:51

2018我国辩护人会见权保护现状及其完善的建议

 会见权是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极其重要的权利,是辩护人实现法律所赋予其他诉讼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权利实现的有效途径。但在实践中,会见难是困扰辩护制度进步的顽疾,若不及时治愈,必然会导致诸多司法问题的出现,进而诱发社会问题。
  一、现行法律对辩护人会见权保护的不足之处
  虽然新刑诉法比旧法给予了辩护人会见权更大自由,但是由于立法方面仍存在不足,我国长久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刑事诉讼理念,以及法律工作者缺乏对法律文化统一体的认同感等,辩护人会见权并没有得到切实保障,在会见时往往要经过繁杂的批准程序,导致会见拖延。①国家虽然一直在为解决这些问题努力,但取得的效果不明显,实践中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不被监听的规定不够明确
  新刑诉法提出了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对不被监听的具体含义却没有给出相应的解释。目前,对如何理解不被监听,主要有两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不采取监听设备等技术手段对会见过程进行秘密窃听,仅将监听理解为利用技术设备监控、听取;第二种看法认为不被监听就是不通过任何手段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进行公开或非公开地介入和听取,这里将监听的含义扩大化,理解为任何手段的监督、听取。这两种不同的理解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各地区、各部门操作不统一的情况。
  很显然,立法的本意是后一种理解,但由于法律规定不明,使得本身地位高、掌握公权力的侦查机关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钻法律空子,作出对自己有利、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解释,辩护一方却无力抗衡;派员在场等现象屡禁不止,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愿往往得不到有效表达,这导致公权力一方独大,对实现我国司法公正非常不利。
  (二)会见时间、次数的规定不够具体
  新刑诉法虽然对会见权提供了一定保障,但是关于会见的时间、次数并没有具体规定,这也是立法的一个疏忽。侦查机关由于具有天然的优势,在侦查案件,尤其是重大贿赂案件时,为了保证顺利破案、完成 [本文由WWw.提供,第 一论 文网进行论文代写和论文发表服务,欢迎光临]任务,会利用公权力,通过各种手段来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辩护人行使会见权时,侦查机关可能会限制会见的时间、次数(比如只能会见一次、每次只能有十分钟等规定),而辩护人却找不到相应的依据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容易导致辩护人会见仅仅成为一种形式上的会见,实务层面的意义可能仅在于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慰藉作用。
  (三)辩护人会见权的救济程序缺乏可操作性
  虽然新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辩护人会见权得不到保障时的救济程序,但只是笼统的规定,缺乏对申诉和控告具体程序的规定、检察院审查时间的具体规定、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的时间限制以及申诉后对结果不服的复议程序等。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这些缺陷可能导致实践中出现辩护人会见权受到侵犯的情况时,并不能得到真正的救济。②
  (四)缺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会见的规定
  刑诉法规定的会见权一般指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在实践中也是辩护人提出会见。其原因主要是长期以来我们在观念上并没有真正树立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这和我国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有关。仅让辩护人享有会见权,在办理案件有需要时辩护人才会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且还要经过重重关卡,会见次数少之又少,作用也微乎其微,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想表达自己的想法或者有自己的见解时却不能及时与其辩护人交谈,受到刑讯逼供或诱供时也不能及时保护自己的权益。
  (五)非律师辩护人的会见权缺乏保障
  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中规定的辩护人的权利大多指的是辩护律师的权利,而对于非律师辩护人则在很多方面有各种各样的限制。比如,律师可以直接会见一般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其他辩护人会见则要经过批准;法律规定的不被监听只是针对辩护律师而言,非律师辩护人会见时还会受到诸多限制甚至直接处于监控之下。
  刑诉法这样规定是因为考虑到律师是专业的法律人员,懂得专门的法律知识,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更有利,是为了提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专业律师为其辩护,提高司法效率。但实际上,非律师辩护人也有自己的优势,他们多数情况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比较熟悉的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更加了解;而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仅仅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也不熟悉,因此在配合上并不十分融洽。
  因此,虽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保障辩护人会见权方面有了很大改进,但直到2014年6月还发生过多位律师代理郑州九公民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时多次会见被看守所非法阻挠的情况。辩护人会见权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完善辩护人会见权的建议
  完善辩护人会见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力途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凸显程序正义,并与国际社会接轨的重要体现。面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会见权保障力度不足的现状,应该采取相应的手段和措施加以完善。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1.明确不被监听的含义。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或者补充规定等方式将不被监听的含义明确下来,规定为禁止侦查机关采取任何手段、使用任何设备公开或非公开地对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进行监控和听取。 2.规定会见的具体时间和次数。由于现行刑诉法没有规定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以及每次会见的时间,这就使侦查机关有机可乘,纷纷制定出自己的一套规定,全国各地出现不一致的局面。立法机关应制定一个在全国普遍适用的规定,以防止侦查机关肆意减少会见次数、缩短会见时间。③
  3.细化辩护人会见权救济程序。现行刑诉法对辩护人会见权受到侵犯时的救济程序作出了规定,但内容过少,可操作性不强。要解决这一问题,立法机关在制定或修改法律时必须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比如对辩护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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