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07275 发表于 2018-7-26 20:00:51

2018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有效性探讨

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有效性探讨
一、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概述
  (一)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的含义。
  法律层面的方法有许多不同的含义与定义。《法律方法》出于维护法制的目的,认为依据法律法规分析事实、解决纠纷的方法即为法律方法,它包含法律的思维方式与法律的运用技巧。《牛津大辞典》则认为法律方法是在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内,依据法律法规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原则与规则的总和。本文论述的法律方式,汲取了各种法律方法概念的共性,认为法律方法是指在符合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为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而适用的一系列手段、方法、流程、形式的综合概念。法律环节内如立法环节、执法环节、司法环节等,能够使用到的方式方法都可以称为法律方法,客观性、规律性、辩证性、有效性是其主要特征。按照法律方法的概念思路,我们可以借此类推出,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的含义。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指的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实施机关,利用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范来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时,所采取的手段、方法、流程、形式的总和。相关的行政人员与司法人员只有切实的掌握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方法,才能有效的减少适用错误,提高行政工作的成效。
  (二)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的意义。
  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的意义,与其客观性、规律性、辩证性、有效性的方法特点密不可分。首先,规律性的存在,让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可以为适法机关与适法人员提供充足的方法论指导,让行政人员的执法行为更为规范。让行政机关与行政人员能够在碰到各色各样的行政问题时,能够在法律允许的层面内做出最优的决定。通过科学的选择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可以让行政单位的自由裁量权得到更合理的发挥,避免权利的失衡与膨胀。其次,客观性的存在,让行政法律规范适用的单位与人员必须切实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日常事务的处理,以此同时行政机关与相关工作者需要对自己选择的适用方法进行相应的说明与论证,这是一个让行政单位人员借助法律方法对行政法律规范进行释义的过程,有助于培养行政人员的法律思维,强化行政人员的执法理念。再次,辩证性的存在,有助于开展对司法机关行政判决的批判性讨论,采用不同行为人采取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对形成不同的认识,得出不同的结论。让各种使用方法下的结论冲突碰撞,提高行政判决的正确性,催生社会理性的法治意识。然后,有效性的存在,让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具有现实存在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无论采用何种的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都能够体现出行政适用机关与适用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服从与执行,体现出依法行政的法律思维。
  二、当前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了提高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的科学性与严谨性,进而促使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有效性的达成,我们先要解决存在于当前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弊端,解决适用错误,让行政法律法规得到更好的贯彻与落实,让法律精神得到更好的弘扬。
  (一)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造成法律适用的不当。
  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主要是为了让行政事业单位在处理一些符合法理但是违背情理的社会事务时,能够更好的做出行政裁决。但在监管的失利的情况下,极易出现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现象,从而导致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的不当。当行政适用单位出于私心或者牟利的不良企图,进行适用方法的选择时,不但会让行政判决结果偏离正确的轨道,同时还会伤害到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让依法行政的口号,沦为空谈。在让行政决定合理合法丢失的同时,也让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的有效性难以实现。同时,鉴于行政机关具有制定规范与执行规范的双重身份,在具体行政指法的过程中,不同的行政机关更偏向于选择本单位自己制定的法律规范,这也在无形中加大了各个行政机关之间的选择统一适用方法的难度。
  (二)适用人员对法律规范的误读造成法律适用的错误。
  当适用人员对法律规范存在误读的情况时,极易造成法律适用方法的错误。适用人员对法律规范的误读,主要存在以下两种形式:首先,法律解释适用效力的不同,造成法律规范误读的产生。同一行政行为的适用效力会因为行政问题的不同,而有所差别,有的法律解释具有普遍实用性,有的法律解释则具有独一性。在具体的行政诉讼中,存在司法机关给出的法律解释,与行政机关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现象。其次,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的不同,形成法律规范的误读。按照我国现行行政法的规定,当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在内容上存在矛盾的时候,由国务院决定在两者中择一作为适用规范,同时需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裁决。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由于缺少相应的决定与裁决流程规范,让许多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内容矛盾的问题,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影响了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有效性的实现。
  (三)行政法律规范适用过程存在援引错误和适用笼统。
  行政法律规范适用过程中的援引错误和适用笼统,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出现对象征法律法规的错误援引与笼统适用。例如行政机关在执行劳动教养的行政决定时,只说明是根据国家劳动教养的法律规范进行的处罚决定,但是未指出具体的劳动教养条例,则属于对行政法律规范的笼统使用。法律规范的援引错误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完全没有进行法律的援引,另一方面是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法律援引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法律漏洞。这个漏洞的存在,极易被行政法律规范适用主体利用,造成法律权利的缺失。无论是援引错误还是使用笼统,最终都会给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效力的达成,造成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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