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现代行政法治在反腐中的作用
现代行政法治在反腐中的作用十八大以来,反腐工作一直如火如荼的进行着。许多的高官落马,一系列的案件的发生也成为了街头巷尾议论的焦点。新一代领导集体大力进行反腐,收效斐然。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威望持续上升。可以说,此轮的反腐风暴在民间引起的反响是巨大的。可谓是大快人心。但是,反腐不是杀几个贪官就能成功的,这需要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共同向前,才能收获更大的成果。在本文中我希望以另一个视角,通过行政法这一利器去探索一条新的反腐道路。
一、什么是行政法治
法治的基本意思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依法管理国家。法治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应承担法律责任。其实质在于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法治并不意味着仅仅依靠法律,用法律治理国家是把法单纯作为一种工具和手段。法治作为一种国家社会状态,一方面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也要求公民:人人知法,人人守法,共同维护社会秩序。法治是一种民主政治形式,基本是对政府的要求,要求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按照事先制定并公开的、不受个人意志左右的法律而进行。
二、当前中国腐败现状及危害
腐败在中国自古就有,腐败一词最早出现于班固《汉书食货志上》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内外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腐败问题一直存在。党和政府也一直与腐败做着坚持不懈的斗争,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经济不断地繁荣发展,腐败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权力寻租越来越明显化,尤其是近些年来,腐败问题越来越成为党和政府的心头大患。2004年5月28日,公安部发布消息称中国外逃贪污受贿嫌犯共有500多人,涉案金额700多亿人民币。2004年中国涉及贪污的金额高达4090亿元人民币至6830亿元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6月15日刊发《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报告,2008年6月之前外逃干部16000至18000人,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中国13亿人口人均被外逃贪官掠走610元人民币。由以上资料可以看出,我国的腐败事件不仅越来越多,而且金额越来越大。
腐败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权威,严重降低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爱戴。党和政府能够对国家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其基础即在于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党和政府与人民的关系,犹如鱼儿和水,相互依存。但是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严重的破环了这一融洽良好的关系。这无异于是在破环这个国家的根基。
腐败也是引起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诱因,严重破坏了当前的社会秩序。近些年来,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多有发生。许多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与腐败有着或多或少的关系。由于腐败的背后是权利的寻租,而权力寻租必然就意味着利益的交换,而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可以用来进行交易的便是其手中的或大或小的公权力。因此,腐败必然导致公权力运用的两种结果,一种是积极的,即权利的滥用,不该管的瞎管,过分地插手市场。另外一种即是消极的,即国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使得公权力闲置,该管的不管,对危害社会安全和市场秩序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长此以往,势必导致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政府的不信任,当矛盾不断的累积,问题不断地积压,最后,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三、行政法治与反腐的关系
实现行政法治是保证国家从吏治反腐到法治反腐转变的最重要驱动力,同时也是实现长久反腐的最重要保障。韩非子有云: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强者强,奉法弱者弱。只有实现政府的法治行政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并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约束的法律规范,有小宪法之称,其在反腐倡廉方面有其它法律不可取代的作用。可以说行政法治与反腐之间关系是极为密切的。
众所周知,大力度,高强度的吏治反腐是不可能长时间的进行下去的。因为如果每一次反腐都要用运动的形式呈现出来,那么其势必有终点,也势必影响普通公民的生产生活。一方面,腐败的相关信息可能成为权力斗争中的武器。认知和现实存在着较大的不同;另一方面,腐败问题可能变为政治工具,也可以成为国家存在结构性不足的佐证。另外,腐败现象还牵涉了中国境内外许多不同的利益集团。同时,反腐的力度持久性不能得到根本的保障,自古新官上任三把火,如何让这火永不熄灭才是关键,因为没有人可以保证每一代领导人都有这样雄心与魄力去进行一场这样的大规模的反腐运动。反腐败是一项长期的艰苦卓绝的斗争,必须要坚持不懈,不断地对腐败分子进行限制和压制。只有运用制度反腐,使反腐败不因领导人的态度而失去力度。使得公权力的运用在法治的范围之内,使权力与利益进行隔离。
四、进行制度设计构想
行政法治制度的设计,应当彼此之间形成网络,尽可能避免漏洞的存在,使官员由不敢贪变为不能贪个人认为为了更好地防止腐败,正真使官员不能贪应当设立或引入如下集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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