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捕后继续侦查建议适用研究
一、捕后继续侦查建议特征分析 捕后继续侦查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的案件,经审查发现证据仍有欠缺,为有效提起公诉、指控犯罪,制作捕后继续侦查意见书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取证。刑诉规则审查批捕章节中第318条之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作出批捕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此条法律条文就是在新检察业务系统中的《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的法律来源。刑诉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虽然我们现在采用新称谓,但是法律依据确是应二者兼有,该程序之法律依据为刑诉规则第318条和刑诉法171条。 (一)捕后继续侦查建议的性质具有引导、建议性,而非强制性。该建议是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重要内容,这种引导目前在实践中没有约束力,和补充侦查不同,对后续的程序是否有影响也无跟踪机制。此建议是向下一步的侦查工作提供一个方向和做法的引导,以供采纳,如果起诉阶段检察官仍认为证据有欠缺,则可采取再次退回补充侦查机制。 (二)捕后继续侦查建议的使用范畴如何确定,与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相比较低,对多起事实、多次犯罪、情节多样的犯罪只要证实其中一起即可,不必一一对应。看似粗线条,但对于认定的那一起事实,或者对于单事实的案件,在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要求上,和公诉是一致的。例如一犯罪嫌疑人绰号小龙,被害人只能讲出犯罪嫌疑人的绰号,而没有辨认笔录,那此案的排他性较差,因为一个案子中都可能有两个叫小龙的嫌疑人。虽然犯罪嫌疑人供述能够对应,但是有翻供风险,应补查辨认笔录,固定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这个基本事实。这就属于证据欠缺。此案就可以发出继续侦查建议书,以便起诉时证据稳固。 (三)捕后继续侦查建议与其他补查机制配合运行。刑事诉讼过程中亦存在与捕后继续侦查建议性质相似的补充侦查机制,如审查起诉过程中的退回补充侦查、对不捕案件的补充侦查建议等,三者适用阶段和范围、法律后果不同,但共同起到检察引导侦查的监督作用。 二、捕后继续侦查建议的现实必要性 (一)客观证据的时效性要求尽早引导侦查 事实的真相离原点越远,真相越不容易复原。某些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客观情况的变化,有可能灭失或无法提取、收集。审查逮捕阶段距离案发时间更近,证据灭失可能性更小,证据的可采性更大。很显然,在批捕阶段提出补证的建议远比审查起诉阶段补证更具有可执行性和及时性。 (二)公安机关仍存在以口供为主的证据意识,需要进行证据引导 公安机关的证据意识不断增强,不论是讯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还是取证、鉴定水平、技术手段都日新月异的提高,但是综合案件证据情况,大部分侦查人员仍然保留有以口供第一的证据意识,对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对其他客观证据重视不够,收集证据就不够全面、细致,需要进行证据引导。 (三)公安机关对捕后案件侦查不力 提捕时案件证据标准与起诉、判决标准明显不同,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目标的递进,是批捕后侦查的任务和方向。但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对捕后案件放松取证意识,认为逮捕了就肯定没问题,导致很多案件在起诉阶段被再次退回补充侦查。批捕后及时就下一步侦查工作提出建议,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是检察引导侦查的前移,有利于解决公安机关对于批捕的案件不积极侦查的问题,真正起到引导侦查取证的作用。 三、捕后继续侦查建议之实现途径 (一)建议形式 捕后继续侦查建议以具体的文字表现在两部分。其一在逮捕案件审查意见报告中第五部分中第2项为引导公安机关取证事项,非文书名称,填充的内容即捕后继续侦查建议项。该条目也反映出捕后继续侦查建议乃检察引导侦查在批捕阶段的具体适用。 另外要附单独文书即《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为格式化文本,填充建议继续补查的内容,需科长、主管检察长签批。此项文书内容和审查报告中无须完全一致,应该是进一步补充。如果在审查报告中尚有遗漏,可在此文书中全面阐述。 (二)建议内容 1.证据补查和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为主要内容 建议捕后侦查是以法律监督为理论基础的,监督分为实体监督和形式监督,则建议侦查的内容也应该包括两方面,证据补查和侦查行为合法性说明,在检察实践中以证据补查为主。我们的引导内容不能面面俱到,应该紧扣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来引导侦查取证。一个证据最终能否被法庭采信,关键就取决于证据的三性。 2.注重针对性和说理性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警关系课题组调查得出:25.1%的被调查警官不满意检察官滥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权,25.1%的警官则认为,补侦提纲制作过于简单或者过于理论化,看不懂。①虽然这是针对公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的调查结果,但是基于捕后继续侦查建议也是补充侦查的形式之一,此结果非常具有借鉴性,说明检警双方在退补问题上存在较大的矛盾,且对补查文书的制作有意见,这种矛盾和对文书的理解困难会直接影响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实践中,捕后继续侦查建议除了通过及时审查案件材料、分析判断证据、电话沟通以外,就必需加强与改进《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的制作,即立足于证据的欠缺情况,详细罗列并阐释侦查机关(预审)在侦查中应该继续查证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同时就补侦的每一个项目分析其侦查目的、侦查方向、证据的规格及其标准,以利于侦察机关及时补充、完善证据体系,引导侦察机关完成侦查阶段的查证工作。强化意见书的针对性、说理性也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和进一步规范调查取证工作。
四、捕后继续侦查建议适用问题及解决
检察业务实践中,捕后继续侦查建议的应用情况并不乐观。笔者对2014年之前施行的《提供法庭需要的证据材料意见书》和2014年的《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的发放数量进行统计,可直观反映出捕后继续侦查这一制度的实际适用情况。
(一)捕后继续侦查建议适用现状之数据分析
根据调查:2013年,某院侦监科发出《提供法庭需要的证据材料意见书》15份,占该年度批准逮捕案件的2.7%;2012年18份,占2.9%;2011年18份,占2.6%;2010年16份,3.3%;2009年15份,2.7%;2008年20份,3.1%。2014年截至日前,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60份,占批准逮捕案件总数的9.7%。
作为对比,对同院公诉科补充侦查意见书的使用情况也进行了统计:2012年移送起诉的逮捕案件572件,退查67件,逮捕案件的退补率为11.7%;2013年移送起诉的逮捕案件533件,退查87件,退补率为16.3%;2014年截至9月逮捕案件400件,退查63件,退补率15.7%,从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案件的退查率较高,通过两阶段引导侦查对比分析,在公诉阶段案件被多次退查说明不是案件证据情况没有问题,而其近年来也出现了捕后不诉的案件增加,因此逮捕案件证据存在的问题并不少,但在批捕阶段对案件证据的引导较少。当然我们的理想状态是希望通过捕后继续侦查,能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补查更完善全面的证据,从而减少不必要的退查及保证捕后起诉,提高办案效率。但目前尚没进行系统的跟踪,没有采集数据证实捕后引导侦查能否降低退查率,建议案管系统今后能够实现这样的统计功能,能够跟踪一份文书在下个节点的采用率或者使用率,这也是我们今后调研需要跟踪收集的数据。
(二)适用存在问题
1.使用率较低
由于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建议工作并非侦查监督工作的必选项,且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在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下,办案人员偏重审查案件应否符合逮捕条件,对捕后继续侦查取证建议工作不够重视,此项工作尚未发挥应有作用。
2.补查建议部分过于理想化
检察机关的办案思维以是否能达到起诉标准而开展一系列审证、核证工作,而非身在侦查一线,对证据的搜集和取证了解不够全面,容易犯纸上谈兵的错误,忽略侦查的隐蔽性、艰巨性,而一味追求证据的理想化。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也应该考虑到,但是不应该过多的被这些因素束缚,尽量从实际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这样才有利于公安机关的配合和采纳。
3.公安机关常消极应对
面对检察机关缺乏强制力的引导,公安机关时常对其予以消极处理。如对于部分缺乏犯罪证据且不能及时将证据补充完整的不批捕案件,检察机关虽发出了《侦查补充提纲》或者《补充侦查决定书》,但公安机关往往推迟补充侦查工作,或者虽补充侦查,却不愿重新办理提请逮捕手续。同理,对一些可捕但存在漏洞的案件,虽然检察机关在捕后下发《继续侦查意见书》,但公安机关则片面认为能批捕就能起诉,在被动接受批捕部门提出的补充证据的要求后,不积极查清就直接将案件提交检察机关起诉部门。但是他们遗漏了证据可能存在变化的情况,尤其是犯罪嫌疑人供述有较大变化这一情况。
4.对公安机关是否采纳难以反馈
检察机关对案件做出逮捕决定后,如果下发继续侦查意见书是以单页文书的形式随侦查卷移送预审部门。预审部门是否将继续该文书入卷、是否采纳,根据现有办案机制和流程,检察机关无从得知,因此对补查证据之情况无从监督。
(三)解决办法
办案意识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建设会不断更新,从机制、制度上创新和跟进才是解决问题的最有效办法。
1.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增强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意识
法治改革要求捕诉衔接,为避免捕后不诉或者无罪案件要求办案人员在审查提捕案件时对证据的把握要更加严格。发现需要补查的证据时,应出于为刑事诉讼服务的角度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而对案件的证据情况看的远,想的深,正是一种办案思维和办案习惯,不断提出继续侦查建议更是磨练自己办案思路、逻辑推理、证据分析能力的途径之一。
2.公检通过补查报告书建立反馈制度
针对公安机关消极应对捕后侦查建议的情况,侦监部门作为法律监督的主要执行者应加强执行情况监督回馈。公安机关取回捕卷后至移送起诉有两个月侦查期限,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可开展协作互馈机制,待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起诉至公诉部门时,应要求公安机关同时将捕后补查情况制作《补查报告书》,提交给向其下发意见书的侦监部门。在文书中公安机关应对所建议补查证据是否补查、能否补查、补查情况简要回复,以供侦监部门对捕后继续侦查的工作予以监督。
3.检察机关内部可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审查补查情况
案件管理系统中,侦监部门审查逮捕时制作的审查报告等法律文书可以被公诉部门共享,公诉部门在受理捕后案件时可调取查阅该案件的捕后继续侦查意见书,以便对逮捕阶段证据薄弱的犯罪事实有针对性的重点审查,并审查移送起诉案卷是否仍存在该证据漏洞,公安机关是否已经补查相应证据。捕诉两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着力解决捕后补侦不力的顽疾,督促办案单位及时补充完善证据,提高案件质量。
[注 释]
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警关系课题组.检警关系现状与问题的调查分析.人民检察,2006(11):14.
[参考文献]
林钰雄.检察官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杨振江主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贺恒扬.侦查监督论.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出处:法制博览作者:刘倩 [版权归原杂志和作者所有,摘录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www.dylw.net提供论文代写和发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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