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9947 发表于 2018-7-26 19:31:12

2018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

  摘要针对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在主体、形态、类型等方面的发展态势,除了对原有的预防为主、区别对待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进行丰富和发展,还应当借鉴国外的社会调查、前科消灭、设立未成年人法院等方法,建立新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更好地保护末成年人的各项权利,使其受到公正、人道的司法处理。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前科消灭; 未成年人法院; 刑事政策
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一起被称之为当今世界三大公害,成为全球的严重社会问题,在我国,遏制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已成为当务之急。因而研究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特点及发展趋势,借鉴和分析国外的成功经验,丰富和发展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的刑事政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界定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刑法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二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变化
1.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变化特点
(1)犯罪年龄趋向低龄化。据我国公安部门统计,1993年查获18周岁以下少年作案成员为18.1万人,比1984年的8.3万人增加一倍多。有些杀人、重大盗窃案件,就是一些十一二岁甚至更小的孩子干的。根据对天津市少年犯管教所在押犯的统计资料分析,14-15岁走上犯罪道路的占在押犯总数的7.1%。
(2)女性犯罪呈上升趋势。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欺骗性大、传播快、危害大的特殊性。在我国大陆,男性犯罪仍然是犯罪成员的主体,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女性犯罪正大幅度增多。据有关部门统计,“文革”以前,我国男女少年犯罪的比例大约是99:1,近几年已达到9:1,女性青少年犯罪比例增长10倍。
; 2.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的变化特点
(1)新型犯罪增多。20世纪8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犯罪除传统的犯罪类型外,一些新型的犯罪类型日益增多。诸如绑架人质、雇佣杀人、组织引诱强迫卖淫、制造贩卖吸食毒品、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信用卡犯罪、涉枪案件以及诬告陷害、侵犯知识产权等等。此外青少年犯罪中甚至还出现了贪污、巨额诈骗等经济犯罪行为。计算机的普及发展,也使未成年人利用计算机盗窃、诈骗等智能化犯罪增多。据统计,至1998年底,我国电脑用户达210万户。上网用户中,25岁以下的超过57%。从非法侵入电脑的“黑客”来看,80%以上是熟练掌握电脑技术的年轻人。众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反映出了其作案手段的高智商化和其反侦查手段的老练。
(2)严重暴力犯罪日益突出。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案件近些年来大大增加。在对天津市少年犯管教所在押人犯的统计中显示,2002年未成年人抢劫犯罪成为各类犯罪之首,占52.8%。据河北省有关部门统计:仅该省少管所1999年新收押的暴力型未成年犯就占全部未成年犯的63.54%。在全国法院审理判决的未成年犯中,严重暴力犯罪所占比重1992年为64.53%,1993年为68.51%,1994年为64.82%,1995年为65.10%。种种数据表明,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状况非常严重。而且,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最突出的一个特征是手段残忍,性质恶劣。
; 3.未成年人犯罪形态变化的特点
(1)团伙犯罪现象严重。随着青少年犯罪的低龄化和成熟化,犯罪形态也从简单趋向复杂,而由于青少年时期的生理和心理特征所固有的局限性,这种犯罪往往不是一两个人能够完成的。同时,青年少年渴望被同龄人关注的心理需求在独生子女家庭里、在学习压力巨大的学校里都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得以完全的满足。于是一些“问题少年”就把这种需求转向社会,在青少年中形成一些不良团体,这往往就是团伙犯罪的前身。哈尔滨市1997年查获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约有60%是团伙犯罪。对天津市少年犯管教所的调查中显示,2002年团伙犯罪所占的比例为66%。
(2)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有些未成年人犯罪团伙甚至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防侦破措施,有共同的亚文化,已初步形成黑社会的雏形。值得特别警惕的是,在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中,首领或者说组织者很多为成年人,他们利用未成年人的亚文化,以及刑罚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较轻的规定,组织或者逐渐渗透到未成年人团伙中,唆使他们去从事盗窃、抢劫、走私贩毒等严重犯罪。
二、当前国外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的刑事政策
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颁布的《少年法庭法》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有关青少年的专门的刑事法规。其宗旨是:(1)对于身心正处于发育过程中的青少年,应该改变过去那种只着眼于使用严厉处分的办法,而应当采取多种多样的保护和指导措施。(2)对于不同的青少年犯罪,应当采取灵活的、适合不同情况的改造和教育计划,以便使他们走上新生的道路,并为此规定了一些系列的具体措施。这也是最早的有关少年犯罪刑事政策的体现。美国的有关青少年的立法,很快为其他国家所仿效。英国于1905年制定了少年法一类的法规,还建立了少年法院。德国于1908年建立了少年法院,1923年制定了专门的少年刑法。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其他欧洲国家也纷纷出台了少年法。亚洲的印度于1995年首先设立了少年法庭,日本从1923年开始,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专门的青少年法规。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了自己的青少年法规。1985年11月《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称《北京规则》获得通过,对于会员国的青少年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护。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各国开始认识到,减少和控制社会犯罪的首要问题不在于惩罚犯罪,而在于预防犯罪和改造犯罪,尤其是对于生理、心理均处于发育阶段的青少年罪犯来说更是如此。为此,世界各国无不结合本国国情,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征的基础上,对本国的刑事政策予以调整,出现了非刑罚化、人道主义倾向,虽然各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不尽相同,但总的原则都是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一系列特殊的保护政策,在处理上有别于成年犯罪人。综合分析各国的制度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共性:
1.尽量采用非刑罚的处理方法
非刑罚的处理方法主要是保护处分和教育处分,这些处分措施一般适用于犯罪危害不大或者犯罪与环境、与行为人身心缺陷有密切关系的未成年人,以利于改过和身心的健康成长。这种处分方式主要有四种:(1)责成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2)由专门研究未成年人心理的机构进行保护观察,经常与未成年人保持通信联系或者进行访问,鼓励他们积极向上;(3)委托环境较好的家庭进行教养,或者移送救护院教养,以改善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改造未成年人的品行;(4)对于一些恶习较深或者生理上有缺陷而导致犯罪的未成年人,则交付感化院,进行矫正教育或者治疗疾病。
2.刑罚从宽
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不适用死刑。1985年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犯罪待遇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也载明:对“少年犯任何罪行不得判以死刑。”可以说,对少年犯不适用死刑,已经成为现代绝大多数国家刑法的通例,也成为未成年犯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制度。(2)量刑从宽。未成年犯量刑较同样罪的成年人要轻,是绝大多数国家刑罚的一项基本原则。有不少国家还限定了对未成年人适用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3)对未成年人多适用缓刑,在缓刑适用的条件和内容上较宽。一些国家对于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条件作了专门的特殊规定。(4)放宽假释条件。不少国家规定未成年犯假释的条件较成年犯罪人要宽,如日本少年法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人服刑7年,判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服刑3年,判处不定期刑的,服完该刑期三分之一的,均可以假释出狱。
3.采用不定期刑
采用不定期刑,是一些国家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种特殊的刑罚制度,即根据未成年人在执行刑罚时表现的好坏来决定其实际服刑期的长短,这也是青少年法与普通刑法相比较而具有的一个突出特点。采用不定期刑的具体方式有三种:(1)日本式。在未成年人已经判处的刑期范围之内,依据未成年人在改造过程中表现的好坏确定对其实际执行的最高与最低刑期。(2)美国式。美国根本不宣判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刑期,完全根据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改造的过程中表现的好坏来决定其服刑期的长短。(3)德国式。不定期刑原则上有一定的限度,但是法官又可以酌情降低或者提高此限度。如1974年联邦德国青少年刑法第19条规定:“少年犯的行为已造成危害,因而有必要判处至多4年的少年刑罚,但又不能预见用执行刑罚的方式来教育少年犯使其具有正直的生活方式究竟需要多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判处不定期少年刑罚。不定期少年刑罚的最高刑为4年。”在适用不定期刑时,“法官可以降低最高刑或者提高最低刑。最高刑和最低刑之间的差距不得少于2年。
4.不记前科
现代刑法和刑法理论认为,保留前科必然导致曾经犯罪的人某些权益的丧失、资格的限制和名誉的损害,从而给刑满释放的人在升学、就业、生活上带来许多困难,影响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延缓他们融入社会的进程。这种影响对于因一时过错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尤为强烈。因此,许多国家如美国、日本、联邦德国都有前科消灭制度。其主要有两种方式:(1)日本式。凡少年犯刑期执行完毕或者免予执行的,均视为未受过刑罚处分。(2)德国式。这种方式是通过判决来取消刑事污点。
三、丰富和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几点建议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态势的变化,为了更加充分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进一步丰富和发展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的政策和措施,扩大保护的力度,实现保护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针对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丰富,建立相应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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