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4961 发表于 2018-7-26 19:14:33

2018试论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论文摘要]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总则对共同犯罪的概述、构成有严格的分类及解释,对刑事立法的系统化、科学化有更重要的意义。
共同犯罪的主体系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之行为都是共同的犯罪行为,主观意识为共同的协作配合犯罪之故意,以及共同犯罪的主要类型及构成形式。
共同犯罪在客观方面,共同犯罪的成立以二个以上的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为要要件。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即共同犯罪人的所实施的犯罪在构成要件上是相同的。其次,是指行为人之间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这些行为共同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
共同犯罪在主观上,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是两人以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构成同共犯罪故意,共同犯罪人在认识因素上要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在意志因素上对本人以及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其中各共同犯罪人既可以都表现为希望心态,也可以表现为有的希望有的放任心态,还可以表现为均为放任心态。
共同犯罪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有的作为有的不作为,还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不作为。将共同犯罪作为一种犯罪形态进行分析,实际上强在将之作为一个实体,同样可以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对之进行解析。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定义深刻揭示了共同犯罪质和量的特点,为界定和惩罚共同犯罪提供了科学的法律根据。共同犯罪的法定概念科学地概括了各种共同犯罪现象。各国刑事立法都对共同犯罪有规定。我国刑法在总则中对共同犯罪做了指导性的原则规定,分则对由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才能构成的犯罪即必要的共同犯罪做了具体规定。我国刑法总则第二章第三节对共同犯罪的概念与构成条件、犯罪集团的概念与构成条件、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作了专节规定,除了由于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共同犯罪现象的原因外,其立法理由和意义就在于:其一,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只限于实行犯,而且除了必要的共同犯罪外都是以个人单独实行犯罪为标准。然而绝大多数共同犯罪却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没有也不可能对此一一加以规定,否则便使之庞杂和繁琐,如果再不在总则中对共同犯罪的构成予以规定,就无法惩治刑法分则尚未规定的共同犯罪。因此,在刑法总则中规定共同犯罪的构成,为正确认定和处罚共同犯罪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二,共同犯罪颇为复杂,不仅其结构形式多样,而且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各异,所起的作用大小也可能很不相同。根据罪行相当原则,需要对共同犯罪人区别对待,适用不同的量刑原则,而这些都是刑法分则难以穷尽的。在刑法总则中对共同犯罪予以统一、完备的规定,对于处理不同的共同犯罪案件,实现刑法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形式责任相适应,进一步使刑事立法科学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共同犯罪首先是一种故意犯罪,因而必须具备故意犯罪成立的一般条件,即必须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其次,它是一种特殊的故意犯罪,因而又有其自身特有的成立条件。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1、根据刑法的上述规定,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人共同实施犯罪活动,如果其中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另一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由于我国刑法典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若其与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这些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只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一个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诱使一个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一起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一个法人利用一个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一起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均不能构成共同犯罪。这种情况在外国刑法中称为"间接正犯",我国刑法上无此规定,应依法认为是前者的单独犯罪。
2、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在客观方面,共同犯罪的成立以二个以上的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为要件。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即共同犯罪人的所实施的犯罪在构成要件上是相同的,如行为人或者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可能在一个共同犯罪中,某一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行为人则构成故意杀人罪,这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应有之意。其次,是指行为人之间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这些行为共同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行为只有放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考察才能体现出其真正性质和作用,而不能孤立地考察某一个行为人的行为。有人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者的行为必须都是犯罪行为”。这种说法有欠严谨,因为各共犯者的行为放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考察当然都是犯罪行为,但如果单独分析每一个行为,并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如共同盗窃犯罪中的望风行为,如果仅就这一个行为而言,并不能说这是一个犯罪行为,只有将该行为放在整个共同盗窃犯罪中考察,才能说是一个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作为,如共同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也可以表现为有的作为有的不作为,如甲是铁路扳道工,乙是普通公民,二人合谋破坏列车,乙将道轨扳错,甲明知实施了该行为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致使一辆列车倾覆,则甲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共同犯罪,其中甲为不作为犯罪,乙为作为犯罪;还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不作为,如张某、李某均为锅炉工,在一起值班时合谋以爆炸锅炉的方式破坏工厂,于是都不给锅炉加水,致使锅炉因无水空烧而爆炸,给工厂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张、李便属于均为不作为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二人以上在共同实施犯罪时在客观上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将共同犯罪作为一种犯罪形态进行分析,实际上可以将之作为一个实体,同样可以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对之进行解析。由此,对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进行探讨,除了以犯罪构成理论为根据外,还应当考虑到共同犯罪问题的特质。一个单独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作为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手段、数额等事实情况。一个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也包括这些要素,但由于共同犯罪相对单独犯罪而言,其在这些要素的具体表现形式上更为复杂。共同犯罪行为的复杂性表现为,在一个具体的共同犯罪中,多个行为如何在一个共同犯罪的意思支配下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聚合在一起,从而根据各个具体行为的性质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样,对一个外观上本不为一个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所评价的事实行为,如何根据处理共同犯罪的原则,使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因果关系问题的复杂性,表现为如何判断多个表现形式各异的行为与一个具体的或一个概括的危害结果或者危害行为导致的状态之间形成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同样,对于犯罪构成的客观构成要件的其他构成要件要素,在共同犯罪中也呈现出较大的复杂性,比如数额问题,如何确定共同犯罪中不同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犯罪数额,实际上决定了不同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问题。本章主要探讨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认定中,比较棘手的三个问题:共同犯罪行为的理解与认定;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共同犯罪的数额问题。对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进行研究,即从客观上为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提供依据,尤其是对多个行为人之间如何分配刑事责任的问题具有实质的意义。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危害行为。也就是说,各共同犯罪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一定的危害结果或危害行为所可能形成的不法状态,由此各行为人互相联系与配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在共同犯罪中,每个行为人的危害行为都是共同犯罪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与一定的危害结果或共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行为状态都呈现出因果关系。具体而言,当某一故意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完成形态为结果犯时,那么共同犯罪中每一行为人的行为与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之间,都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当其完成形态为危险犯时,则每一行为人的行为与犯罪行为造成的危险结果,存在因果联系;当其为行为犯或举动犯时,则每一行为人的行为与对具体法益的破坏而形成的不法状态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在共同犯罪中,多个危害行为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而不是多个单独危害行为的简单相加。这种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主观上,多个危害行为的行为人之间,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或不法状态的实现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可以称之为意思共同体;客观上,多个危害行为形成了一个具有共同的作用方向的犯罪行为,可以称之为行为共同体。一般而言,一个具体的共同犯罪既是一个意思共同体,又是一个行为共同体。探讨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只考虑多个危害行为所形成的行为共同体的问题,主要分析形成共同犯罪的行为类型,这些行为之间的区分,和各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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