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01768 发表于 2018-7-26 19:00:46

2018受贿犯罪扼制之我见

  一、受贿犯罪的概念、特征及量刑
; (一)受贿犯罪的概念
;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此外,刑法第338条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提供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拖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拖人财物的斡旋受贿行为,也以受贿罪论处。
; 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 (二)受贿犯罪的特征
; 1、受贿罪的主体
;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从我国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具备受贿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1)党的各级机关中对于干部的管理、提拔、任用负责和具有影响的人员;(2)务级人大常委会以及政协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3)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负责人、掌握某些行政权力、财物权力的工作人员;(4)各级司法机构的负责人和司法工作人员;军队中各级军官、管理人员;(5)各国有公司、企业的负责人和掌握某些管理、人事、生产、供销权力的工作人员;(6)各国有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和信货、保险等业务机构的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7)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组织、领导人员、财务人员和有关工作、业务活动责任人员;(8)其他国有公共设施、机构的管理、经营人员;(9)军队中的各级军官、管理人员;(10)各合资、合作企业中掌握某些管理、人事、生产、供销权力的工作人员;(11)基层村(居)民委会组织人员和党组织成员依法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2、受贿罪的主观方面
; 受贿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自己是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索取、收受贿赂,而故意实施。构成受贿罪的主观因素包括受贿的目的、动机和受贿的故意:(1)受贿罪的目的是利用职权聚敛财物为目的;(2)受贿罪的动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动机对于受贿行为手段与严重程度具有重要影响;二是动机对于量刑具有重要影响;(3)受贿的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受贿行为会对国家、社会和群众的利益发生危害的结果,而希望这一结果的发生。
; 3、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 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受贿的行为条件、行为方式、行为对象和行为的结果:(1)受贿罪的行为条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一是利用本人所担任职务的便利;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2)受贿罪的行为方式由作为构成,即行为人通过索取、收受、接受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手续费、以及翰旋收受等方式获取他人的贿赂;(3)受贿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财物。
; (三)受贿犯罪的量刑
; 1、受贿数额与量刑
; (1)收受贿赂的数额计算
; 关于受贿罪的数额计算,主要是指收受物品的折价问题。收受金钱的,除外币,不存在折价。外币的折价应该以收受时的国家公布的外汇买入价计算,既不能以发案时或者折价时的价格计算,也不能以当时的国家出价或者黑市价计算。收受物品的折价,应与物品的来源和收受时的价格相联系。所谓收受时的价格,是指收受该物品当时的价格,一般是一个时期价格,而不是具体指某年某月某日的价格。如果不能确定当时价格的,应以扣押物品时和价格计算。如果是没有收受时间依据可查的物品,也可以请工商物价部门进行估价。如果被告人一方对于计算的价格有疑义,且所提出的疑义又有合理理由,也可以请当地工商物价部门进行估价。
; (2)个人受贿10万元的计算
; 个人受贿10万元以上人民币,立法规定了两个法定刑:其一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其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3)受贿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量刑
; 个人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立法规定了两个法定刑:其一是处5万元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其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4)受贿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量刑或者行政处罚
; 受贿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立法规定了两个法定刑:其一是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是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立法还规定了对于受贿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案件,如果符合特定的条件,还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予以非刑罚处置。
; (5)受贿不满5000元的量刑或者行政处罚
受贿不满5000元的,立法规定了两种不同性质的处罚: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予以行政处分。前者是刑事处罚;后者是行政处分。
; 2、受贿情节与量刑
; 刑法第383条关于贪污罪刑罚的规定中,在规定以数额为基础的量刑中,又特别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情节较轻”,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地理解与执行,应用于受贿罪的量刑中,下面分别讨论:
; (1)情节特别严重
; 刑法第383条在两个地方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一是指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是指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由此可见,情节特别严重,是这两个量刑档次中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量刑依据。实践中如何理解受贿罪怀念节严重的含义,把握正确的界限,事关重大。
; (2)情节严重
; 刑法第383条第四款规定,犯罪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情节严重”是本量刑档次中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依据。
; (3)情节较重
刑法第383条第五款规定了数额在50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重”在本量刑档次内,是罪与非罪的依据。
二、目前我国受贿犯罪现状之分析
; (一)犯罪特点
; 1、高级别和高学历的犯罪分子越来越多
; 20世纪80年代,大多数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级别并不高,中高级的领导干部的发案率极低,但到了90年代就有所不同,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级别越来越高,中高级的领导干部犯罪不断增加。高学历、高智商的犯罪分子都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社会地位,并熟悉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实施犯罪前总是想方设法变换作案方式和手段,力图隐瞒犯罪行为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作案后又积极掩饰犯罪行为,案发后。犯罪分子也不肯轻易低头认罪,而是百般狡辩抵赖,或者避重就轻,并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
; 2、高科技的犯罪手段不断上升
;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现代化高科技的犯罪手段。犯罪分子甚至运用微电子技术、光导通信技术等高科技的手段作案,并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在经济领域,犯罪分子常常利用现代的结算工具和方式将公款占为己有。常见的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修改电脑数据进行经济犯罪活动。
; 3、贪污贿赂犯罪的领域不断扩大
; 贪污贿赂犯罪从传统的经济领域向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全面渗透,甚至还向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蔓延。一些过去被人们认为“清水衙门”的部门,如今也出现贪污贿赂犯罪现象。
; 4、涉案金额越来越大
; 随着经济的发展,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在实施贪污贿赂犯罪时,其涉案财物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
; (二)打击情况
; 目前,贿赂犯罪情况日益突出,大多数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背后隐藏着受贿等贪利型犯罪。要想遏制和减少受贿犯罪,打击是治标之举,我国现在已经着手打击贿赂犯罪的力度,如:
; 1、原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韦泽芳受贿罪有期徒刑五年,没收退还的赃款人民币6万元,上交国库。
; 2、原贵州省政协副主席常征受贿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3、原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姜殿武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 4、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徐炳松受贿罪无期徒刑
; 5、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东莞市委书记欧阳德受贿罪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 6、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徐其耀受贿一案
; 7、为“远华”走私充当“保护伞”李纪周受贿被判死缓
; 8、原北京市政协副主席黄纪诚受贿罪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 9、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李效时因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 10、贪污受贿41万余元太白县原交通局长被判12年
; 然而,虽然我国的反腐斗争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要想从根本上扼制腐败,尚需时日,因此我们必须探究受贿犯罪的原因,寻找出遏制腐败的有效对策,才能从根本上扼制受贿犯罪。
; (三)未能根本扼制犯罪的原因
; 1、内因
; 内因,即职务行为人自身的因素,包括职务行为人的素质、修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可以说,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决定了职务犯罪发生的内在可能性。很容易理解,如果职务行为人思想觉悟不高,素养差,追求享乐,贪图名利,则其利用职务或因为职务而犯罪的可能性是随时随地都会有的;同样,如果职务行为人思想觉悟高,素养好,一切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则其利用职务或因为职务而犯罪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另外,我国目前,公民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素质不高、不懂法也是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因素。以行贿和受贿罪为例,行贿人为办成事,往往认为给受贿人财物是正当的,理所当然的,符合情理的;而受贿人为他人办成事以后,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往往也认为正常,属礼尚往来。再以挪用公款罪为例,挪用人往往认为“借”公款用几天,随后就还了,没什么大不了的事,等等。犯了罪还不知道,反而认为正常,这就是法律素质不高,不懂法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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