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非常事件中的权力策略—— 一起乡村刑事案件中法律的实践
一 ; 、问 题1996年寒假,我回到老家四川,参与了一起人命纠纷的处理。案件的事实大致是:
;农民M在履行乡政府的劳动义务时,住在江湖医生Y家里。一次闲聊时,M提到他的爱人有胃病,Y就主动提出可以为她开一个偏方。M收下偏方后,要给Y报酬,Y坚持不收,最后象征性地收了1元钱。后来,M按Y开的处方,到乡中药铺买了药。其妻子(以下简称Q)喝药后,出现种种不适症状,并在一小时后死亡。M立刻向村长报告这一事件。随即又托其三叔(以下简称S)去乡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在接到报案时,即到M家,带走了残留药汁、药液以及处方等相关证据。第二天,村长及S到他家,通知M说,派出所决定,医生赔偿3500元;先火化尸体,不要闹事。M当时就表示不服该解决方案,随即与村长、S一起去派出所,表示拒绝火化,并且要追究Y的“医死人”的责任。
近年来,随着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兴起,很多学者对中国乡村社会纠纷的解决作了深刻的研究(强世功,1997,1999;赵旭东,1999)。但是,这些研究针对的都是民事纠纷,这类纠纷适用“不告不理”原则,国家权力是消极、被动的。对国家权力应积极、主动介入的案件,目前还没有学者研究。我的问题是,在一起国家应当主动干预的案件中,法律是如何实践的?我将考察在纠纷的解决这一场域中,各方当事人维持和使用权力的技术,以及社会秩序是如何恢复的。
二、纠纷解决中的权力游戏
;Q的死亡,打破了当事人乃至整个社区的常规化、例行化的生活。围绕着这起纠纷的各种解决方式便接踵而来,一个个权力主体粉墨登场了。
派出所
在接到报案后,派出所立刻派人将Y抓起来,同时派人到M家调查取证。除了没有解剖死者的尸体外,派出所是依据严格的程序调查取证的。因为依据现行法律,对瘁死者必须进行解剖。这是纠纷产生的根源之一。
按照我国现行的司法权力结构,一般而言,对这类案件最正常的程序是,由公安局负责侦查,之后进入公诉和审判程序。但我国法律同时还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公检法三家报案,如果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或法院报案的,他们应当移交有权管辖的机关(即公安局)。M何以会选择向派出所报案呢?一种合理解释是M向派出所报案方便,而且这也属于派出所管辖的范围。但是更合理的解释是,在农村,派出所的影响更大。派出所属于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国家对社会进行总体性管理的有力工具之一,它与每一个村民都必然会发生关系。这种关系主要体现在对村民的生—死的记录机制上。每一个村民出生都要经过派出所的户口登记,死亡时需要注销户口,正是在这种档案—记录机制中,国家“权力的眼睛”无所不在,渗透到每个人并伴随着他们一生。国家在形形色色的档案中完成了对个人的微观控制(Foucault,1979)。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派出所在每一次轰轰烈烈地“严打”中,在每一次打击小偷小摸,维护集市秩序的行为中,在每一次干涉村民聚众赌博的突然袭击中,在每一次荷枪实弹的战斗形象中,建立了自己的威信,成为国家权力鲜活的化身(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什么在农村收钉子户农业税时,总有派出所的干警出面)。正因为如此,为了对Y形成威胁,M求助于派出所。
村长
以我国现行的政府组织体系,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权力机构的组成部分。村长也不是国家权力的拥有者或代理人(在处理乡镇政府授权委托他处理的事项时除外)。但M首先向村长报了案。这是因为村长(在很多地方是村支部书记)是国家权力与一般村民联系的中介,是完成村民关于国家权力的连续性与等级性想象的重要中介。但是村民一般不会将村长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部分,因为他不是吃皇粮的,他至多被当作村民利益的代表人。村民的日常事务往往是找村长办的。因为村长是由村民选举的,村长为了连任,相对较注重与村民的关系,所以,M在出事后马上找到村长报告这一事件,以便他与国家权力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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