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量刑过程的认知方法论
我国刑法第61条明确规定了量刑的一般原则,即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裁判。有不少人认为,只要遵从法律的规定,找出相应的量刑事实,将量刑事实套入法律规定即可得出刑罚结果,即从大前提到小前提再到结论的三段论过程。然而,量刑的过程确实如此吗?法官究竟是如何量刑的?本章试图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阐释法官是如何获取有用信息并将之加工为量刑事实的动态的认知过程,以及法官人格在认知过程中的差异及其对识别量刑事实的影响。;
一、认知及其过程
(一)认知的涵义
认知概念来源于拉丁文的“cognitio”,是指人们获得和利用信息的全部过程和活动,是由一系列心理能力组成的复杂系统。它和任何系统一样,具有自己的结构、过程和功能。认知结构是指组成认知的各种成分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包括感觉、知觉、记忆、想象、思维、注意等成分,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心理基础是人的大脑的第二机能联合区,该区的主要功能是接受、加工和储存来自外部客观世界的信息;第二,认知对象是客体的属性或规律本身;第三,主要功能主要是对来自外部客体的刺激和信息进行接受、加工和储存,揭示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从而使主体获得客观真理;四是以认知成分为主而构成的认识过程,主要表现为外部物理刺激向内部心理活动的转化,物质存在向意识事实的转化。
认知成分之间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人的感觉和知觉属于认知的低级形式,思维、想象等属于认知的高级形式。认知的高级形式依赖于低级形式,反过来又调节和影响低级形式。如人的感觉既依赖于感觉信息,又依赖于人的推理、想象等活动。而且,头脑中已有的知识经验,在知觉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任何单一的认知成分都存在于一定的机构中,并在一定的结构中表现出各自的作用和功能。认知过程是指接受、解释、组织和提取信息的活动,它是人最基本的心理过程,包括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想象过程,注意则伴随心理过程的始终,以保证人的各项活动顺利进行。如人通过对事物的特征分析和检验,获得外部世界的信息;通过对输入信息进行编码加工等过程,储存个体经验,并在需要时能为自己所利用;在解决问题时,要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假设并验证假设等。在认知过程中,不同的认知成分发挥着不同的功能:
第一,感知觉功能主要是获得外部世界的信息。通过感觉能够觉察到刺激的存在及其重要性,而在感觉的基础上解释刺激意义的过程就是知觉。知觉的产生不仅需要具体的客观事物,还需要借助于过去的经验或知识的帮助。因此,感觉是知觉的基础,知觉是感觉的深入和发展;感觉越丰富、越精确,知觉也就越完善、粤正确。感知能力决定了人们可以运用在思维上的材料的多少,感知越清晰,数量越多,可供进行分析、比较、组合等的选择也就越丰富。
第二,注意功能主要是选择信息。注意是心理活动对一定对象的指向和集中。也就是说,注意是一种在众多刺激情境中,对一个或一部分刺激做出反应,从而获得直觉经验的心理活动。在注意状态下,人的意识不仅比较清晰,比较紧张,而且能够清楚地意识到此种状态下的活动。注意不是一种独立的心理现象,但它是一切心理活动的开端,并始终伴随着心理活动,保证心理活动的顺利进行。注意具有选择、保持、调节和监督四种功能。其中,注意的选择功能是指选择有意义的、符合需要的和当前活动一致的刺激,避开或抑制、排除其他无关的刺激和影响。这种选择功能既表现为对心理和行为方式的选择,也表现为对刺激对象的选择。由于注意的选择性,人的心理活动才能正确地指向和反映客观事物,而且总是对客观事物局部的反映,调整注意的对象也就能改变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注意是正确地分析、理解问题的重要前提,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选择有关的信息,而忽略无关的信息。
第三,记忆主要是储存人们需要的信息。记忆是通过识记、保持、再现(再认、回忆)等方式,在人的头脑中积累和保存个体经验的心理过程。从信息加工理论的观点看,记忆就是人脑对外界输入的信息进行编码、存储和提取的过程。按照记忆的时间长短,记忆可分为瞬间记忆、短时记忆和长时记忆三类。瞬间记忆是指个体凭感觉器官接收到刺激时所引起的短暂记忆,储存时间大约为0.25-2秒;它只留在感官层面,具有鲜明的形象性,而且容量相当大,不加注意,不立刻予以处理,记忆就会转瞬消失。短时记忆,又称工作记忆,是指瞬时记忆中经注意而能保存到1秒钟以内的记忆,它介于瞬时记忆和长时记忆之间。长时记忆是指信息经过充分和有一定深度的加工以后,在头脑中能长期甚至永久保存的记忆。瞬时记忆、短时记忆和长时记忆的区分是相对的,任何信息都必须经过瞬时记忆和短时记忆才可能转入长时记忆,没有瞬时记忆的登记、短时记忆的加工,信息就不可能长时间储存在头脑中。
第四,思维主要是获得内部关系与规律的信息等。思维是以感知觉为基础的,但在反映事物的方式和认识事物的深度、广度上,与感知觉相比有质的不同,是一种高级的认知活动。等等。
(二)认知过程——信息的加工与处理
无论人类个体在能力上有多大差异,所有正常人生来就具备同样的认知过程,也就是一般的信息加工系统。这种信息加工系统按顺序大致包括七种机能:最初的信息接收、选择性知觉、工作记忆、存储和长时记忆、提取、反应的形成、控制过程。具体来说:
第一,最初的信息接收。信息以某种形式被感觉器官接收后传递给大脑,并被存放在瞬时记忆中。虽然时间短暂,大致只有1/4秒,不过足以保证选择性知觉过程决定激活短时记忆中的某种信息,以便进一步加工;未被选择的信息则从系统中丢失。
第二,选择性知觉。知觉犹如被设定了特定筛选功能的过滤器,只有选择性地关注刺激系列中最重要的信息,而关注程度则受刺激本身的因素如刺激的强弱、频率、时间长短等的影响,还受已知内容的影响。也就是说,知觉不仅是自下而上的过程,也是自上而下的过程。在信息的传递过程中,具体领域的专家能够注意刺激系列中的最重要部分。
第三,短时记忆。经选择的信息则被储存到一个心理加工的场所即短时记忆中。短时记忆大致与意识相对。也就是说,可以认为我们在特定时刻所意识到的东西正处于短时记忆中。在短时记忆中储存的信息如果未被复诵,大约10秒钟后便消退。短时记忆不仅保存时间有限,它的容量也十分有限。当新的信息进入短时记忆时,旧有的信息如果没有被存到长时记忆中就会被挤掉,以使新的信息有储存的空间。因此,短时记忆被看作是人类信息加工系统的“瓶颈”。
第四,储存和长时记忆。储存在短时记忆中的信息被以各种途径与原有知识整合以后储存在另一个能够保存较长时间的场所即长时记忆。长时记忆的功能是储存信息以备日后使用。也就是说,人们所知道和经历的多数东西一直保留在长时记忆中。
第五,提取。提取是指一系列的过程,由此能将长时记忆中储存的信息调动到适合当前加工的状态。提取过程随信息加工是自动化的还是受控制的而有所不同。
第六,反应的形成。当希望以某种形式作出反应时,需要将反应编排好。例如,涉及言语行为的反应时,必须产生合乎语法的语言内容,如主语要放在动词前,宾语要放在动词后,并把信息传到用来讲话的发音器官。
第七,控制过程。人类信息加工系统中的信息流,通常是围绕着实现某种目的而组织起来的。所谓目的或者是好奇心,或者是解决问题等等。
应当提出的是,人对外界输入信息的整合作用,发生在注意状态下。虽然注意不是一种独立的心理现象,但它是一切心理活动的开端,并伴随着心理活动的始终。在信息加工的整个过程中,注意自始至终都是信息加工的一个重要阶段。
(三)认知的个体差异——人格对认知的影响
对于客观世界的认识,人们处理信息的过程无疑是相同的,从感觉登记到信息编码,再到最后的信息输出,这是一个相对机械的过程,从这种意义上讲人脑与电脑类似。但是在认知过程中,有些差异并不能归因于能力或智力,例如同样是“杯子”,有的人觉得“好看”,有的人觉得“中用”,另有人觉得它“好看不中用”。对情境或者人的认知差异则更大,同样的犯罪行为,有的人觉得“惨无人道”,另一些人则感到“比较可恶”。很显然,这些差异不能简单地归结于意志或者智力的差异。对于“杯子”的看法,可以说是因为审美经验的不同,对于“犯罪行为”则可以说是观念或情感的差异。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主观因素。然而,无论是审美经验、观念或思想,它们都根植于个体的人格,也正是它们构成了人格的基础。
人格是构成一个人的思想、情感及行为的特有综合模式,这个独特模式包含了一个人区别于他人的稳定而统一的心理品质,它是人类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使人们的心理活动和行为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人格特质则是指个体行为上的规律性或广泛的一致性,是人格的基本单元和维度,通常被广泛地用于描述某一类个体的差异,即用人们表现出来的某种特殊特征的程度进行归类。人格的稳定性和独特性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核心成分——特质,这是一种以某种特定方式行动的相对稳定的、持久的倾向。根据美国心理学家奥尔波特的界定,特质属于个体内在的系统和倾向,这种系统或倾向使个体以独特的方式知觉情境,因而属于是人格的“心理结构”,是个体的“神经特性”,具有“支配个人行为的能力”。在一般情况下,特质用于集中鉴别、描述及测量个体差异,用于区分人或物的特征或品质,例如害羞、诚实、整洁、糊涂等。虽然到目前为止,对于人格的特质或类型到底包含几个因素心理学界尚无定论,无论人格的建构或是认知结构的差异,内外倾和神经质都是其中的共同因素,前者包括冲动性、社会性、激动性、感觉寻求(sensation-seeking)等,后者包括情绪稳定性、焦虑、抑郁、愤怒性敌意等。
个体加工信息的过程是一个内部过程,为什么说它受人格及其特质的影响呢?这是因为,信息加工的过程就是个体不断认知所处情境的心理过程,而这个心理过程会因个体自身的知识结构、成长经历、社会背景、行为习惯等的不同而不同。个体在认知信息加工过程中,例如注意义务、记忆任务以及对任务的解释与判断,普遍存在着选择性偏向。而产生加工偏向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人格。充分的证据表明,个体对信息的选择和处理有明显的偏差,这些认知偏差与深层的人格因素有关。
这种由人格差异所导致的认知差异,就是人格对个体认知的影响。从整体看上,这种影响表现在个体之间的认知操作差异,即个体在信息加工中一系列行为的活动与过程,是对认知过程的一种动态描述。从局部分析,这种影响散见于认知加工的各个阶段。
物理刺激或信息出现后,对信号的探测既是感觉登记过程,也是信息输入过程。刺激探测的精确性和速度以及能否成为进一步加工的信息,一方面取决于刺激物的强弱及其物理属性;另一方面还有赖于个体的主观状态,如对信号的警觉程度、心境状态以及对线索的敏感性,其中包括个体相对稳定的人格特质。在感知觉过程中,由于人格的作用,个体会自动地或受控制地注意与自身相关的刺激或信息,经由感知觉进行选择。当然,个体对信息的选择性加工,对于那些包含着情绪成分特质(例如焦虑、愤怒、抑郁等)的对象而言,会更加明显。经过筛选后的有用信息被编码储存后,进入长时记忆系统,并与个体调取的长时记忆系统中的已有经验进行比较和加工,最后形成认知结论。有研究表明,个体在认知过程中会有选择性地注意、提取并重构事件,以使它与自身内在的人格特质相吻合。从刺激探测、信息选择、编码到储存信息以及提取,就是个体认知的具体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个体会偏向于加工与其人格类型相一致的信息,而这种选择性偏向在个体在认知加工过程中的广泛存在,而产生加工偏向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人格,是人格特质作用的产物。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个体对信息的选择和处理有明显的偏差,这些认知偏差即与深层的人格因素有关。由此可见,个体的认知过程从一开始就打上了主观的烙印,其加工信息的过程不可避免地受人格的影响。而人格特质都作为一个先决条件,自始至终影响着认知的过程。
(四)结论
认知是人对客观世界的能动反映,但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反映,是在人的大脑中进行的,必须诉诸于和表现为主体内部的心理活动。离开人的大脑,离开主体内部的心理活动,就不会有认识论意义的主客体关系,当然也不会有现实的认知活动。因此,认知是个体能动反映客观世界的心理过程,但因认知过程受到个体不同人格的影响,故认知结果会因个体人格差异而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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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过程的认知特征
(一)量刑是一种认知活动
认知是人对客观世界的能动反映。实践是人从客观世界获得信息刺激的主要手段和基本途径,是人的认识产生和发展的最终源泉和根本动力。但是,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反映,归根到底是在人的大脑中进行的,必须诉诸于和表现为主体内部的心理活动。离开人的大脑,离开主体内部的心理活动,就不会有认识论意义的主客体关系,当然也不会有现实的认知活动。量刑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官对量刑事实、刑罚规定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和反映,这些活动都是在法官的大脑中进行的,是法官的心理活动过程。可见,量刑是一种认知活动。
(二)量刑是一种的复杂认知活动
法官处于刑事诉讼三角结构的顶端,他主持着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并通过直接原则听审案件,而被告人、公诉人、律师、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通过陈述、辩论、展示证据等方式在法官面前就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是否应被处以刑罚、应处以何种刑罚等,进行攻守与防御的较量。为了搜集与量刑有关的信息,法官在庭审中会给予各个诉讼参与者以充分的关注并主动地参与这一过程,他与被告人、检察官、辩护律师、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之间就必然会产生一种心理上的交互作用。在这一动态过程中,与量刑有关的各种信息共同作用于法官,必然会不断地对法官产生作用。与此同时,法官的人格等因素亦开始发生作用。在外界刺激与自身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法官不可避免地产生心理倾向,这种心理倾向又反过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法官裁量刑罚这一认知活动的进行。同时,量刑往往面对的是复杂的量刑事实的确定和刑罚规定的运用,因而其又是一种复杂的认知活动。
(三)量刑是一种受法官人格等影响的复杂认知活动
人的心理现象是由认知、人格、情绪、意动、智力等方面组成的复杂系统。在整个心理系统中,认知作为一个子系统,既是人格、情绪、意动、智力等心理现象产生的基础,又受到这些心理现象的影响和制约。人格等因素的介入以及经验规则的作用,使法官对与量刑有关的被告人信息的注意程度产生偏好,从而影响了对上述信息的加工与处理。由于意志、智力在信息加工中的作用显而易见,情感对认知的推进与阻碍作用亦有学者做了专门论述,故本章没有涉及。法官的人格影响量刑,这已是不争的事实。正如台外学者蔡墩铭所言,“审判官之量刑,收起本人之人格所影响;此一事实久为学者所承认,故谓量刑为审判官个人之人格判断。”因此,量刑是一种受法官人格影响的复杂的认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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